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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核发《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的 通 知

发布日期:2021-03-12 10:59:18

各位教工:

根据《承德市总工会关于换发市级劳模荣誉证书的有关规定》(承工发〔20103号)(以下简称《规定》【具体内容见后面(承工发〔20103号)】文。)要求,12月份市总工会将开展2020年下半年《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换发工作,现就换发工作提示如下:

一、符合换发《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范围、对象、程序及申报要求等均按《规定》执行。由市委、市政府按规定届次评选的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不需要换发《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

二、申报材料务于1120日前报送,逾期不再办理。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1.符合换发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条件的,申请人将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换发申请表、荣誉证书、表彰决定(通报)原件提交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直属工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换发申请表、荣誉证书、表彰决定复印件一式4份上报,同时认真填写《申请换发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人员情况汇总表》1份,汇总表由工会常务主席或分管主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表样附后,请用EXCEL表格)后,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市总工会劳动和经济工作部。

2.荣誉证书上请由工会常务主席或分管主席签写“此件与原件一致”和姓名后,加盖工会公章。

3.表彰决定(通报)原件请加盖县(市、区)工会、产业工会、直属工会骑缝章,并在决定(通报)中申请人名字处加盖工会公章。

 

联系人:党群办公室杨松波    联系电话:13785380709

 

2020113

附件1 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换发申请表.doc

附件2 申请换发《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纪念证书》人员情况汇总表(1).xls

关于换发市级劳动模范荣誉证书的有关规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