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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30 14:48: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申诉,是指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而向学院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要求;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起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一般为11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行政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院党政办公室(1人)、纪检监察室(1人)、学生工作处(团委)(2人)、教务处(1人)、后勤(保卫)处(1人)、教师代表(1人)、法律顾问(1人)和学生代表(1人)组成。

学生代表原则上为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教师代表与学生代表不得为原学生处分中的直接关系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定期面向全院公布。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组织学生申诉处理会议、将复查结论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及原处理机构。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学生本人对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生本人提起申诉,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可建议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

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为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满足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书面申诉材料之日。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 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 不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申诉人提起申诉的日期起15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做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请。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期间相关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进行复查,按以下情形分别做出复查结论:

(一)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变更;

(三)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相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建议撤销。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予以维持的复查结论,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做出建议变更或建议撤销的复查结论,按处理或处分的管理权限,由相应部门和机构按程序研究做出是否变更或撤销的复查决定。

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只能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一次申诉。

第十六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或学院相关机构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结论或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规则

第十七条  召开委员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十一人。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以不公开形式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以开展必要的查证工作。

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申诉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安排申诉学生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到会陈述。

第十九条  复查结论做出之前,申诉学生、原处理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

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经历上述之情形,应在委员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条  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如果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院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院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它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委员不得投弃权票,任何决定均需赞同票数超过到场投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和其它会议决定在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