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返回主站

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25 16:29:07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充分发挥辅导员作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职员(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作为教师,是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作为行政管理干部,是学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辅导员是学院学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协助学院心理健康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院、系部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院按照师生比不高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专职辅导员是指在系里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管主任)、学工组长(学管秘书)、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保障落实专职辅导员待遇,兼职辅导员可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专职辅导员原则上负责不少于4个班(120-200人)的工作;兼职辅导员原则上负责1-2个班(30-70人)的工作,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提升班辅导员原则上负责(50-100人)的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及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40岁以下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至少须有一年担任辅导员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具体负责。根据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确定辅导员选拔基本条件,并逐年根据实际岗位需要提出岗位用人需求。

第十条  辅导员招聘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党政管理干部和教师,由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经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合格后可转入辅导员队伍。辅导员选聘由学院统一组织,报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四章 激励保障与发展培训

第十一条  学院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在校内津贴、办公条件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根据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干部的双重身份特点,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院师资队伍与干部队伍培养、培训的整体规划。通过系统培养,不断提高辅导员自身素质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十二条 加强辅导员培训,学生工作处、团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辅导员系统培训,对辅导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法律法规、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和培训。积极为专职辅导员提供学习培训机会。年院级培训不少于16课时。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辅导员要主动学习,完成高校辅导员网上学习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院内外其他学习任务。

第十三条 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辅导员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指标、单独评审。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也可按管理岗干部的选任条件和程序,分别享受科员、科级干部、处级干部等相应级别干部待遇。确定相应级别的管理岗位等级。

  第十四条 成立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专项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学院党委有关负责人、组织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术委员会思政社科类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专职辅导员授课课时量原则上每学年不超过160课时,应经过系部、教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上课。

第十六条  学院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工作满两年可申请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相关专业的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院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在保证学生工作队伍相对稳定、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向院内外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挂职锻炼。

第十八条  辅导员任职期限最少3年,新招聘入职的专职辅导员任职不应低于6年。

第十九条  辅导员因年龄、身体状况、工作匹配度等特殊原因不适合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可申请转岗至管理部门,由学院相关处室、系部协调安排。辅导员转岗需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党总支、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转岗部门考察合格后可以转岗。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部双重管理,以系部管理为主。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系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制定辅导员考核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辅导员队伍考核评价体系,组织人事处、系(部)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并将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建立业务档案,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奖惩、行政待遇晋升等挂钩,作为评审职称、行政职级晋升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