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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办通字〔2021〕33号

发布日期:2021-09-23 09:43: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三十九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923日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院治理水平,提高各处室、系部和中层干部的工作效率,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工作状态,加强过程性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学院政策、制度、规划得到切实贯彻和有效执行,参照《河北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依据《河北省高等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年度考核办法和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充分调动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三条  年度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

3.坚持质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原则;

4.坚持诊断功能与改进功能相结合原则;

5.坚持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原则;

6.坚持考用结合、奖惩分明原则。

第四条  年度考核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组织实施,党政办、督考办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一般于每年年末启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实施分类考核。分教学系部和行政教辅部门两类考核,同类之间横向比较、类内竞优。

第六条  中层部门考核内容

(一)定量考核

1.党的建设。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全面考核系部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学院党委决策部署,领导本系部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工作,二级党委、总支、支部的组织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等情况。行政教辅部门重点了解对本部门和教职工党的建设情况。

由学院纪委、党政办、组织人事处、党群工作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院安排部署进行量化评价。

2.职能业务目标。

1)主要内容

职能业务考核目标,是指各部门依据部门岗位职责,根据学院相关政策、制度、规划及学院年度工作总体任务,确定的本部门所应承担的职能业务工作。

除学年初确定的职能业务目标之外,平时具有临时性、特殊性的重要工作任务也加入考核范围,并纳入考核内容。无论是上级政策原因,还是学院自身发展需要形成新的工作任务,均按照学院部署,列入相关部门职能业务目标,考核从列入职能业务目标之日起实施。

2)制定程序

职能业务目标以处室系部为单位自主制定。在制定过程中,各部门按照“紧扣中心、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的原则,立足于促进工作水平和工作业绩的提升,经系部处室集体研究后提出本部门的年度考核职能业务目标。系部要重点围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技能大赛、科研创新、专业群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校企合作育人、学生管理、信访维稳、信息化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创业就业等中心工作,参照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下发的关于教学和学生管理的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制定年度职能业务目标。行政教辅部门考核坚持一处(室)一策,要根据本部门职责高标准设置年度职能业务目标。各单位在职能业务目标中均要设置创新性工作目标内容,作为加分项(具体分值由督考办根据工作目标价值和等次确定)。

由教务处、学工处(团委)、科研中心、招生就业办公室等相关职能处室负责量化评价。

3.定量考核指标审签

各部门将党建任务指标和年度职能业务目标经分管院领导把关后报送学院督考办,系部的职能业务目标要经过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院领导把关。督考办根据学院年度工作任务审核调整,与各处室系部进行反馈沟通,进一步修改完善。召开学院党委班子会议,审定年度量化考核目标。由督考办组织签订年度考核定量指标责任书,录入督考平台,进行过程性考核。

(二)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学院领导班子评价、中层干部评价、教职工代表评价、学生代表评价和服务对象评价。服务对象包括处室工作职能关系较近的人群或单位代表,如学生、教师、职员、家长、企业等。服务对象评价采取座谈、问卷、打分等方式进行。

年度测评重点考核系部处室班子政治思想水平、遵守党规党纪、领导系部处室发展能力、主要工作业绩、工作作风等情况。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测评,汇总量化。

负责部门:组织人事处

第七条  中层干部考核内容

1.定量考核。中层干部个人业务目标考核与中层部门考核评价量化结果挂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量化。

2.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学院领导班子评价、中层干部评价、教职工代表评价、学生代表评价。重点测评考核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政治能力、专业素养、组织领导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职尽责、工作成效;落实“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准则、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秉公用权、坚决反对“四风”等情况。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测评,汇总量化。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组织定量考核。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提供定量考核结果的牵头部门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学院工作部署以及高职教育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当年考核定量指标评价细则,报督考办汇总发布。

各处室、系部、中专部根据已制定的年度考核定量指标责任书,分解细化工作,按规划进度执行落实。鼓励在工作中创新,提升质量,创造更好的业绩。

每半学期进行阶段总结,对照年度考核定量指标进行进度小结报督考办,作为部门自评依据。

责任部门:各处室、系部、中专部

督考办对照各部门的定量指标进行督导、检查,考评、促进整改、提高。

负责部门:督考办

第九条  组织进行定性评价。

1.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派出考核组深入各系部,通过总结述职、师生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研、与服务对象征求意见等形式对系部班子和中层干部年度表现情况进行考核,汇总系部定性评价数据。

2.组织全院年度考核测评大会。学院领导班子、高职中层干部和中专部正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参加。部门负责同志大会述职,与会人员对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进行测评。其中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只对行政教辅部门进行测评。组织人事处汇总定性评价数据。

第十条  对定量考核、定性评价考核分值进行量化汇总。

中层部门考核评价量化总分100分。定量考核占70分,其中党建方面15分,其他职能业务目标55分,突出教学中心地位,具体分值由督考办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分解;定性评价占30分,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0分,中层干部评价8分,教工代表评价8分,学生代表评价4分。

中层干部考核评价量化总分100分。本部门量化考核结果占部门负责同志60分,占部门副职中层干部50分。

定性评价占系部负责同志40分,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5分,中层干部评价10分,教工代表评价10分,学生代表评价5分;定性评价占系部副职中层干部50分,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5分,中层干部评价15分,教工代表评价15分,学生代表评价5分。

定性评价占行政教辅部门负责同志40分,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5分,中层干部评价15分,教工代表评价10分;定性评价占部门副职中层干部50分,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评价20分,中层干部评价20分,教工代表评价10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一条  中层部门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

考核综合量化在同类考评序列内排名前30%的中层部门一般评为“优秀”等次;考核综合量化在同类考评序列内排名较好,能够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完成学院工作安排部署的中层部门一般评为“良好”等次;考核综合量化在同类考评序列内排名后10%,且低于80分的中层部门评为“一般”等次;考核综合量化在同类考评序列内连续两年排名后10%,且低于80分,综合表现达不到部门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中层部门评为“较差”等次。中层部门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部门负责同志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二条  中层干部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综合量化排名前25%的中层干部一般评为“优秀”等次;考核综合量化排名较好,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中层干部一般评为“合格”等次;考核综合量化排名后3%且综合量化得分低于80分的中层干部评为“基本合格”等次;考核综合量化在同级别内连续三年后3%且综合量化得分低于80分,综合表现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中层干部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  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的考核结果由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应给予容错的,要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本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中层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年度考核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优秀的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经院党委研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中层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中层部门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责成其向学院党委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中层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对其进行提醒,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原则上2年(不含当年)内不得重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不准搞形式、走过场;不准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评工作秘密;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不得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中层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负责提供考核结果数据的部门要科学设置具体考评内容、指标涵义和计算方法,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提供考核结果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院纪委对考核实施监督,负责查处考核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对违反考核纪律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考评结果上报党委会前要会同纪委充分核实部门及中层干部是否存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实行中高职分别考核,中专部(承德工业学校)的考核由中专部党委组织,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