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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2-04-20 11:39: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学风建设,规范学生学业管理,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发展素质教育,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评价原则  坚持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评价内容,规范评价过程;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以定量评价为主,以定性评价为辅,实行多元化评价;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注重过程评价,充分运用过程性评价结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全日制高职在籍学生。

第四条 学生学业考核范围为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全部内容,其中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理论课、专业实训课、社会实践课、毕业设计、岗位实习(以上统称为课程)等考核内容。

第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行学院、系部二级管理。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考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并督导各系(部)实施。

第七条 学生须参加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按学期计入学业成绩单,学业成绩单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八条 课程的考核一般分为考试评价、考查评价、鉴定评价、评语评价和答辩评价五种形式。考核评价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课程标准及教学特点确定相应形式,可采取笔试、口试、面试、技能测试、机考等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考试评价。一般采取闭卷考试,时间为90-120分钟。考试内容应覆盖本门课程的核心内容,逐步建立各课程的考试题库,试卷一般从题库中随机抽取,以检验学生的知识掌握情况和应用能力。

(二)考查评价。一般以开卷考试、提交作业作品、报告或展示展演等方式进行。

(三)鉴定评价。以专业1+X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为依据。

(四)评语评价。一般用于岗位实习、社会实践等学习活动的评价。

(五)答辩评价。专指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答辩,由答辩小组做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九条 通用能力考核。取得全国大学英语考试(CET)四级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二级以上证书的,可分别免修大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课程成绩按100分、课程绩点按5分计算。

第十条 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考核。通过课程设计、课程大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综合实训项目,提升学生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计或课程大作业一般占课程成绩的10-20%。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单独赋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先取得课程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计0分:

(一)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分之一者;

(三)学生缺交作业数量超过应交作业数量三分之一者; 

体育课选修课和重修课程应办理相应手续未办理者;

(五)其他应取消考核资格情况的。

学生的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报系部备案,不具备考核资格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程计0分,需要重修

(一)不按时参加考试,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

(二)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三)取消考核资格者。

第十三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重修。第三章 考核成绩记录

第十四条 课程成绩记录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两种形式。百分制记分,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及格。五级制记分转换为百分制记分时,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0分进行换算。

第十五条 课程的成绩构成。

(一)公共基础及专业基础课成绩构成

课程总成绩=上课出勤情况(10%)+学习笔记(10%)+课堂测验及作业(20%)+课程设计/课程大作业(10%)+期末考试(50%)

[说明:数学、英语等不宜做课程设计/大作业的学科,可将此项分值并入“课堂测验及作业”一项]

(二)专业核心课及专业拓展课成绩构成

课程总成绩=理论部分(40%)+实训部分(40%)+课程设计/大作业(20%)

其中:

理论部分成绩=上课出勤(10%)+学习笔记(10%)+课堂测验及作业(10%)+理论考试(70%)

实训部分成绩=上课出勤(10%)+学习笔记(10%)+单元实训项目(50%)+综合实训项目(30%)

(三)体育成绩构成

课程总成绩=上课出勤(20%)+过程考核(50%)+体育技能(20%)+体能素质(10%)

(四)学生岗位实习成绩由校企共同考核,实行以企业为主、学院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考核成绩分两部分: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占总成绩的70%;学院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管理评价,占总成绩的30%。考核成绩使用五级制,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9-70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五个等级。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考核结束后的一周内,完成学生成绩录入工作,并将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生所在系备案。学生考核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学生在课程考核结束二周后,可上网查询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学生对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可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任课教师、阅卷教师与教研室主任共同核对成绩。经核查成绩有误的,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变更审批表》进行更正。

第四章 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课程学分以该门课程的学时数为主要计算依据,一般以16-18学时记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

第十九条 学生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且平均绩点学分在1.50以上者方可毕业。

第二十条 学分的获得。学生所修课程经过考核后,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课程绩点。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岗位实习等实践环节不记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二十一条 课程绩点计算。

计算课程绩点时百分制和五级制计算方法相同。

课程绩点计算:课程绩点=分数/10 – 5;

计算课程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课程成绩在60分(合格)以下的,课程绩点为0。

第二十二条 学分绩点计算。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

(一)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二)67286_1666224189_hd.png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十三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将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奖励资助、就业推荐的重要参考。平均绩点学分转换为学生学业成绩后按60%记入个人综合素质成绩,一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学业成绩计算:学业成绩=(平均绩点学分+5)×10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校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通过入学考试并再次入学,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后有效。

第二十五条 奖励学分。

获职业技能大赛省赛二等奖者,经认定可奖励4-6学分或一门相应专业课学分;

获职业技能大赛省赛一等奖者,经认定可奖励8-12学分或两门相应专业课学分;

国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另议。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课程免修、补考、缓考与重修参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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