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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01 17:00:52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结合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我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我处理的事项。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我及上级部门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学处理的事项,称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学院内各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妥善处理好本单位信访事项。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打击报复。

第二章 信访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信访工作。其职责是:

(一)完善学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规范信访工作流程;

(二)代表学受理信访事项;

(三)向学院内二级单位转送、交办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处理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接受信访咨询;

(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向学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研究分析学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第七条 学院内二级单位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办理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学党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协助接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来访人员;

(三)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及时向学党政办公室通报信访事项的处理进程和结果;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学党政办公室通报;

(五)负责落实本单位有关信访事项的办理意见。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八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受理部门应当如实记录。

第九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先向责任归部门反映。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到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的,涉访单位应指派相关负责人联合接访。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规章制度,遵守信访秩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和二级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

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学院党政办公室对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学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党政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学院领导阅批按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三)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党政办公室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办理

领导接待日”受理的信访事项依据《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院领导接待日制度》执行。

第十 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收到信访材料的各部门,逐项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信访材料转学院党政办公室。

(二)处理。一般性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学院党政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交办重要信访事项呈请校领导阅批

(三)回复。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回复信访人。向信访人宣传政策,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

第十条  二级单位对于学党政办公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有明确办理或回复期限的,应在所要求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或回复期限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十五条 信访人对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查请求。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第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和部分采纳,并予以答复

十七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当由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向组织人事通报,重大情况向学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报送。学院组织人事处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五章 附 则

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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