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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6-01 17:29:03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不断加强学校“双师”素质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实践管理办法的实施范围为专业教师(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鼓励公共课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人文素养培养要求,进行相应的企业或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教师企业实践要坚持有计划、有目标、有实效原则,可采取专兼结合、长短期结合、集中和分散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实施。各系部必须加强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规划,合理调度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到定期、轮流安排教师参加企业实践。

 第四条  教师实践企业采取系部安排与教师自行

 联系相结合,但教师自行联系的实践单位必须得到系部的认可。实践单位性质应与教师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且具有一定规模,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在本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校企合作单位和专业实习基地。

 第五条  专业教师的企业实践必须达到规定的时间要求。新教师入职两年内要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社会实践,专业教师每年企业实践时间不少于1个月,条件允许时每五年可脱产1学期参加企业实践。

 第六条  各系部要加强对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宏观指导,企业实践任务书要严格制定并审核。新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为了解工作流程、熟悉设备操作、了解工艺设计等;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为了解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动向,熟悉工作流程,参与设备维护和工艺设计,协助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或进行职业技能训练,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级职称职务的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为掌握行业发展、产业调整的动态与趋势,开展校企合作、技术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关键的技术难题,主持横向课题1-2项等。

 第七条  教师企业实践活动主要形式

1.专职企业实践。专任教师采取专职脱产形式,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实践期间不安排授课任务,科研和其它工作量不减免

2.企业挂职锻炼。专任教师到企业挂职,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实践活动。挂职任期一般为1-2年,在挂职单位工作每月不得少于8个工作日。挂职实践期间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科研和其它工作量不减免

3.短期企业实践。专任教师利用寒暑假期间到相关企业进行企业调研、技能提升、承担生产或研发任务进行企业管理等实践锻炼,时间两个月之

 第八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1.每学期结束前,各系部制定下一学期的教师企业实践计划

2.系部将教师填写的《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登记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签署意见后,将企业实践人员名单和《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登记表》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考核与奖惩规定

1.企业实践由各系部教务处共同管理和考核。实行定期走访和抽查,定期听取实践人员的工作汇报,随时掌握企业实践人员工作情况。实践结束后,由教务处会同系部和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教师提交的企业实践手册、实践工作总结、教师企业实践鉴定表等相关材料,结合日常考核情况,按照任务书要求进行考核,并核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

2.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和教师年度考核、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总结、考核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3.教师企业实践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年度评优选先。对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的教师,系部随时停止其实践工作,并按学校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且三年内不得申请企业实践

4.鼓励教师在实践期间参加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项目攻关等科研项目,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校企合作关系等,对系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做出明显成效和贡献的教师,所在系部应酌情给予一定的奖励

5.教师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企业实践,除按本规定兑现有关待遇外,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加班补助等待遇。

第十条  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的待遇

1.专职企业实践期间,校内津贴按每周标准工作量计算。

2.教师参加常住地以外的企业实践按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报销一次往返路途差旅费;企业实践期间无交通费补贴,伙食补助费省外按60元/天、省内按30元/天补助;住宿原则上由企业提供,对于学院专业发展需要必须的教师企业实践而企业又不能提供住宿的情况,由企业出具不提供住宿证明,经系部负责人、教务处长及主管院长事前审批,在《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企业实践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按照同行合住、同比低价、厉行节约的原则,凭住宿费发票或租赁费发票(附租赁协议)报销住宿费。

3.对于实践锻炼的教师,教务处或系部等部门对其抽查不在岗的,一经查实缺岗一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50%,缺岗二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缺岗三次以上的,视为考核不合格。确因有事、病请假的,须经企业、系部同意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十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0D%0A教师企业实践住宿费限额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