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纪检监察办公室!返回主站

规章制度

中共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3-06-21 10:36:55 作者: 浏览:

中共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纪政纪,端正党风校风,为学院发展提供纪律保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共承德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产生,由书记主持全面工作。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学院纪委领导和指导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学院纪委委员分工负责纪委工作,并联系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导其开展纪律检查工作。

 第三条 纪律检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民主集中制、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方针;聚焦“监督执纪问责”的中心任务。

第二章 职责和职权

 第四条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严肃整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落实学院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的工作任务。

(二)检查和监督学院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学院各级党组织对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保证政令畅通;监督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和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廉洁自律情况。

(三)协助学院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制度体系,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协助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实施和考核。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和国家法规法律的案件。受理对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的组织和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畅通来信来访举报渠道,健全腐败案件及时发现、查处机制;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五)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改革;落实“两个为主”,推动纪委干部选拔任用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六)协助学院行政做好监督工作。完善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和体制,监督廉政风险防控、政务公开等防治腐败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行政监督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规、法律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七)领导和指导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开展工作。组织专、兼职纪检干部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

 第五条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依据党内法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违纪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调查,并按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改变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对于比较重要和比较复杂的案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二)对党委及其成员违反党的纪律或其它违纪问题,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一级纪检机关反映情况。当处理案件和违纪党员与党委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一级纪检机关申请复查。

(三)有权对院管干部的任免、奖惩提出廉政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在干部考核、考察、提拔、轮岗等工作中,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党员干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

(四)有权委派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委员监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五)纪委书记或书记指派人员有权参加或列席党委和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有权检查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工作。

 第六条 纪委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学院纪委的全面工作。

(二)参加党委会,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贯彻、落实党委决议,组织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文件。

(三)传达、批阅上级文件,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党纪教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召开纪委会、纪检办公会,安排布置工作,研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有关事宜。

(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违纪案件。

(六)加强纪检队伍的自身建设,组织纪检干部学习,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的思想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纪委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纪委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院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参与党风廉政制度和文件的制定。

(四)参与组织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五)按照分工做好相关的纪律检查工作。

(六)完成纪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 纪委干事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准备纪委会议和纪委召集的会议,负责会议记录,整理、印发会议文件。

(二)起草纪委的工作文件和纪检信息。

(三)协调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

(五)承办违纪案件的核查、审理和督办工作。

(六)处理有关纪检方面的来信来访,负责承办、转办和催办工作。

(七)负责纪委印章和纪委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八)承办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员及党员的党风党纪情况。

(二)协助学院纪委和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核查或复查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内党员违纪案件,对受党纪处分的党员进行考察教育。

(三)协助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经常了解并及时向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院纪委反映本单位党员党风党纪方面的情况,提请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研究本单位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

(四)受理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的检举、控告和党员的申诉,并及时向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院纪委反映。

(五)监督本单位行政管理事项,并按要求向学院纪委报告监督情况。

(六)参加学院纪委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学习培训,接受纪检工作的指导。

第三章 工作制度与纪律

 第十条 纪委必须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认真执行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定、决议,按照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例会制度》规定,召开纪委会议,开展工作研究。

 第十一条 纪委应经常向党委请示和报告工作,定期向党委和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有重大工作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以取得支持和指导。

 第十二条 纪委要经常听取各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汇报。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委员每学期末向纪委报告本单位行政管理事项的监督情况,遇有违规违法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纪委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完成各项任务;落实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基层党组织联系,检查指导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纪委应每年组织至少一次纪检干部集中培训,学习政治理论、文件、政策、法规和纪检业务,研讨问题,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对纪检干部的纪律要求。

(一)认真贯彻并坚决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坚持党性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集体讨论;查处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

(四)以党章和党纪为准绳,做到违纪必究,执纪必严;查办案件做到程序依法合规、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纪委讨论的问题,未经授权,不允许个人到会外散布。

(六)做遵守党规党纪的模范,严格遵守纪检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按规定执行回避。

第四章 案件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接待和处理来信来访。承办上级纪检机关交办的问题线索或案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事宜,维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来信来访内容、性质及领导批示,交相关部门办理,并督促、检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案件检查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

第五章 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实施党纪处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规定程序由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各级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报有权批准的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 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学院党委和纪委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处分,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六章 纪检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纪委要定期组织纪检干部集中学习和培训,明确纪检干部的学习任务,努力做到知全局、懂法律、精通纪检业务。

 第二十三条 纪委要经常向纪检干部通报学院的有关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让他们了解学院工作的大局,以便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纪委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对纪检干部发生的违纪问题,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如与中央和上级纪委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中央和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