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序   言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是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精准扶贫两大战略部署,由天津市、河北省、承德市共同投资建设的一所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在创建于1958年的承德技师学院(承德工业学校、承德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组建,2018年5月经教育部和河北省政府批准成立,为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协作校区。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秉承“厚德励能、成才报国”校训和“精道艺、重知行”育人理念,坚持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和地方产业发展为己任,以面向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以契合绿色产业发展为特色,在“专业立校、科研强校、合作兴校、一体办校”的过程中,着力形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独特优势,致力于建成河北先进、全国知名、世界水平的现代化、高质量、特色鲜明的职业院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依法办学、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简称“承德应职院”。学院英文名称:ChengDe College of Applied Technology,缩写为CDCT。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学院设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北校区位于承德市双桥区。

学院网址:http://www.cdct.edu.cn

第四条 学院由承德市政府举办,河北省和承德市共同管理,以承德市管理为主,受承德市委、市政府领导。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监督;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努力塑造有理想信念、有家国情怀、有知识技能、有创新精神、有责任担当、有健康身心的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学院功能


第八条 学院依法开展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职业培训、中外合作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积极推动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根据教育结构布局需要,学院继续保留适度规模的中等职业教育。

第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探索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紧密衔接、贯通培养的职业教育模式,为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第十条 学院创新科研机制,保证科研经费投入,壮大科研人才队伍,搭建各种科研平台,营造浓厚科研氛围,开展科技研发工作,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企业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学院创新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充分整合校内外资源,积极开展各类技术服务、社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孵化等工作,提高学院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与创新功能,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科学家精神,深入挖掘、传承、创新地方特色文化,持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理念,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融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根据国家、京津冀地区、承德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确定专业设置,紧跟人才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养方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学院吸引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大力加强中外人文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和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加强理论武装,提高党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对综合管理部门、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学院纪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纪委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凝练学院精神,突出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强化学院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引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严格防范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

(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在教师录用引进上把好政治关,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激励关爱机制,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学院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院党委会履行。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任免和产生。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协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依据议事规则集体决定党内重要事务和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议题。

第十九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向学院党委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落实人才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重要人才政策。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抓好德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和督导检查,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和附属单位管理。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教育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依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工作部署,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或者高级技术职务教师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职权,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专业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术研究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群)与其他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开展协同创新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大师工作室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六)评定学院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的学术水平;

(七)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相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在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决策时提供学术方面的咨询意见;

(九)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或院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工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生会依法依规履行,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及非常设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图书、档案、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基本建设、生产经营等各方面不同的职能,建立不同的管理模式。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建立与外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实训基地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院长、学术机构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而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员工和学生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学院有关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学院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管理、审查学院管理制度。学院按照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系、部(院)作为人才培养、职业培训、科学研究、专业及课程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逐步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院的规定或授权,系、部(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系、部(院)的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根据学院意见,组织开展专业社会需求调研,组织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施专业教育教学改革。

(三)组织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教学活动,做好教学质量过程监控。

(四)负责学生德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学院德育规划制定本系德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综合素养培养和日常操行管理,充分结合本系特点,研究德育内容、建设德育队伍、规范德育程序、改进德育方法、做精德育载体、树立德育典型、进行德育评价,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发挥校企合作育人的主体作用,负责与相关行业、企业共建校企合作基地,注重技术技能积累,充分发挥优势,组织开展技术服务和培训。

(六)组织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与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营造浓郁科研氛围,提升科研水平。

(七)对接国际标准,引进先进经验,深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打造一流专业品牌。

(八)积极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招生工作,加强就业推荐、职业指导和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

(九)严格管理和有效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系党政联席会议是该系的决策机构,由党总支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组成。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属于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人才引进等事项的,由系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系主任主持。

第三十七条 系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该系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系的贯彻执行,支持系主任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主任是系、部(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事务负责并行使管理权。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系建立学生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系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系、部(院)根据需要申请设立研究机构,并负责研究机构的管理运行,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等级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

第四十二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按规范程序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熟悉本岗位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勤奋工作,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树立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的理念,提高教书育人、服务育人和管理育人水平。

(五)履行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院对其工作的考核、监督。

(六)尊重和爱护学生。

(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领教师涵养良好师德和学术道德。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播科学知识和先进思想,培育技术技能人才,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

第四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院大力支持教师发展,打造优秀教师团队,注重青年教师培养,实施名师工程,鼓励优秀教师成为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提倡教师根据专业调整需要,积极适应变化,主动转型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充分利用全社会人才资源,聘请校外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学院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进行学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建立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实绩为重点内容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奖惩、收入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通过实施科学考核评价,实现工作增值和个人发展。


第五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设“三全育人”体系,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建立发展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努力培养有理想信念、有家国情怀、有知识技能、有创新精神、有责任担当、有健康身心的时代新人。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实行奖学金、贷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和扶贫帮困制度,收到资助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依据国家政策及自身的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学费适当减免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置卫生室,配备校医,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关注学生身体健康。健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长期做好流行疾病防控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辅助机构,对学生开展心理咨询、社会生活指导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公安部有关文件要求,强化安全责任和教育,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第五十八条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在校内按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通过开展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提升综合素养。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在思想道德、学习成绩、体育竞技、技能比赛、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形式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

第六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学院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成员由管理人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为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或证明。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学院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积极为毕业生推荐就业岗位,鼓励学生主动择业、自主创业。

第六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入学应当由个人或委托培训机构与学院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五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学员以及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院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升学院社会影响力。对为学院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校友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来源收入。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法规制度和学院的宗旨及业务范围。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院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制度接受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七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学院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员工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制定各项财经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院规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有权拒绝违反国家规定的任何形式的乱摊派。规范使用社会捐赠、资助资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管理占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 学院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二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良好条件。


第七章 中专部(承德工业学校、承德高级技工学校)


第七十三条 承德工业学校(承德高级技工学校)作为中专部,属于学院中层管理机构,在党政、人事、财务、资产等方面实行一体办学、统一管理。

第七十四条 学院在中专部设立二级党委,组建中专部党委领导班子,全面负责中专部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 中专部以举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兼有高级工和预备技师教育,培养“人格高尚、行为规范、技能过硬、知识全面、特长突出、终身发展”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第七十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构建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体系,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继续保持全省、全国的先进地位并不断发展进步。

第七十七条 中专部在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服务保障及中职政策实施方面享有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学院按中专部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管理机构,对外交流保持一定的相对独立性。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视觉形象标识系统,规范使用学院标志、校徽、校旗、校歌等学院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以中英文校名在外圈环绕,上方为中文,下方为英文;中间图案为蓝底盾牌造型,盾牌核心为书、角尺和两个以英文字母“j”抽象而成的“人”形组成的“匠”字;盾牌造型与外圈中英文校名之间环绕一圈汉字“人”字图案,正上方中间配以五角星,正下方中间标以建校元年“2018”数字。校徽寓意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培养大国工匠的宗旨和目标。

第八十条 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规格为长228cm,宽192cm,中央为学院校徽,校徽正下方横排标印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条 校歌为《梦在心里》。

第八十二条 学院的校训是“厚德励能、成才报国”。

第八十三条 学院以公历5月10日为校庆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并经河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须在学院网站等显著位置向本院和社会公开。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若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说明理由,章程修正案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河北省教育厅核准。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学院重新发布章程。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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