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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第十七期

发布日期:2024-06-21 15:30:44 作者: 浏览:

党纪学习教育 | 如何界定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

礼品、礼金、消费卡(券)?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对于违规收送财物行为明确了禁止性规定。

  《条例》在第九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分别对违规收礼与违规送礼进行规定,既明确禁止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也明令禁止党员主动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内容彼此衔接,形成对违规收送礼行为的惩治闭环。

   为了更加全面规范违纪行为表现,《条例》在修改中针对实践中送礼手段花样翻新、日趋隐蔽等问题,不断更新财物的具体表现形式,力图涵盖更加周延。2018年修改《条例》,新加入了对收送更具有隐蔽性的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禁止性规定。2023年修改《条例》,将“消费卡”改为“消费卡(券)”,表述更加完整。消费卡(券)是指能够消费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消费券、礼券、提货券等代币卡券。由于消费卡(券)购买、充值、流通、转让等环节不记名,而且办理简单、收送隐蔽、存储简便、使用便捷,成为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重要载体。同时在修改《条例》中新增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规定。新规定主要针对治理实践中出现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披着合法外衣”进行利益输送、名实不符的“四风”问题隐形变异违纪表现。可见财物的范围较广,包括货币、物品、金融产品,以及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需要支付货币的财产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