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成绩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学院教学质量的重要工作。做 好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将促进学院教风、学风建设。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订本规范。
一、考试组织工作
1、教务处在每学期的第五周前,将本学期的考试、考查课程正式通知各系、部、 教研室及学生班级。
2、教务处在考试前三周将具体考试日期、考试地点、监考人员名单印发至各系、 部、教研室及学生班级。
3、对学生缺课、缺作业按学籍规定一学期累积达到课程1/4者,不得参加考试, 成绩记0分。
4、平时成绩和过程性考核在学期成绩中占一定比例,教师应作好平时成绩考核 工作,并认真记载,于期末考试前评定出平时成绩。
5、鼓励教师积极推进课程考试考核改革,拟采用除试卷外的其他考核形式的课 程应由任课教师于学期初向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将考试形式、时间、地点通知教务处。
6、教务处负责全校公共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的考试组织工作。
二、考试命题工作
1、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准则,要求重点突出、注意应用、难易合理、题量适当, 能考出学生的实际水平和区分差别。
2、命题工作由教研室具体负责,由教研室委托有经验的教师出题,并逐渐实现 从试题(卷)库选题(卷),达到教考分离。试题最后由教研室主任审定批准。
3、采用同一课程标准、学时相近的课程,应尽量统一命题,各班级统一考试。
4、考试课的试题由命题教师填写在由教务处提供的命题纸上,要求字迹工整清晰,所用符号规范。考卷要求出A、B两份,并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审查批准后,于考试周前十天送教务处。由教务处任选一份作为考试卷,另一份作为补考卷。
5、考试一般为问卷笔试,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鼓励采用过程性考核等测试等形式。 开卷考试应经教研室主任批准,向教务处送交试题时,应明确说明要求。
三、考卷印刷工作
1、教研室主任应于考试前三天派专人到教务处校核试卷,凡到时不校核的试卷,文印室不予印刷。
2、试卷印刷应字迹清晰,卷面整洁,装订整齐,不得有漏页、错订及缺试卷现象发生。
3、试卷印刷后由教务处工作人员领取、保管。
教务处按各考场应参考人数、封存试卷(每考场加备用卷2份),并在封条上注 明“课程、班级、应参考人数、试卷份数、考试日期、地点及监考教师”。
4、试卷应严格保密,凡出现失密情况,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考试期间严格 禁止非有关人员进入文印室。
四、考试及监考工作
1、考试时间规定为90分钟,未经教务处同意不得随意延长缩短考试时间。
2、应选派教学人员和熟悉教学工作的干部担任监考工作,每个考场监考人员不少于2人,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指定地点签到并领取考卷及封卷装订工具。
3、监考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考守则》监考人员要切实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中间无故脱离考场,考场上不得接打电话、浏览手机、看书阅报;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必须提前一天向本系请假,由各系安排其他教师监考并报教务处批准。
4、监考人员在答卷前应清点考生人数,核实考卷数量,清理考生桌上书本等非考试用品,每学期第一次考试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并填好考场记录单(记录 缺考、作弊学生名单),考试结束后清点考卷份数,密封装订并连同考场记录及空白卷一并交教务处。
5、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考生提出的“试题文字印刷不清” 等问题,应予当众答复。
6、如考试分为闭卷和开卷两部分,应先进行闭卷,到规定时间后统一收卷,然后进行开卷部分,考试时间可延长5分钟(以弥补中间收卷时间)。
7、口试时,考生采用抽签方法抽题,凡抽过的试题签不得重复使用。考生抽签 后应给15—20分钟独立准备时间。
考生抽签后要求更换试题的允许再抽一次,但最终评定成绩应降一等级(百分制 为20分)。
8、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舞弊,应立即按规定及时处理,收缴保存好作弊证据,并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及时向教务处报告。若对舞弊行为采取姑息迁就态度或知情不 报,应追究监考人员的责任。
9、学生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有医务室证明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否则按旷考处理。
10、学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指挥,按规定间隔就坐。学生应该独立答卷,如有试卷分发差错,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向监考教师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 容不得询问。
11、答题除作图外,一律用钢笔、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卷上除在指定处填写自己的姓名、班级、学号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答题书写在草稿纸 上无效。
12、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桌上只准放置必需的文具,如笔、圆规、计算器(仅限普通函数计算器,不准带可编程存储计算器、快译通等)等以及开卷允许 查阅的参考资料。学生所带的书、本、白纸、通讯设备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13、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长、教务处及学生处组成的考场巡视小组。随时巡视考 场纪律,检查监考人员工作情况。各系领导在考试期间,也应组织人员到本系班级 进行巡视,凡巡视小组查出考场作弊现象,应同时追究监考人员责任。
五、阅卷及成绩评定工作
1、期末考试及补考一律采用密封阅卷,采用统一试题考试的试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组成阅卷小组,采用“流水”作业式批阅。非统考课程,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
2、严格评分标准。命题时确定的评分标准在批阅试卷中原则上不得更动,若因 特殊情况要更动评分标准时需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如实反映学生的考试成绩。
3、教研室主任应对本教研室评卷质量负责,考试后应抽查考卷评阅情况,每门 课至少抽查5份试卷,将抽查结果填入《试卷抽查情况》,于放假后三日内交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情况可抽查考卷评阅情况,对参加全校试卷抽查的教师给予相应的工作量。
4、口试应由两位教师共同组织和评定成绩。口试中允许教师在试题基础上对考生进行提示引导,也可在原题基础上进一步提问,以考核学生的学习深广度,经上述处理后,应在成绩评定上有所反映。
5、学生学期成绩应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实习、课程设计时间两周以上(含两周) 者,均应单独评定成绩。任课教师于期末考试前三天将平时成绩确定出来。
6、学生考查课成绩应于期末考试前由任课教师评定后,报各系教学秘书;考试课成绩,应在考试后三天内由阅卷教师评定后将试卷和成绩单交各系教学秘书;各系登统、汇总后于放假后三日内交教务处。
7、学生成绩考核后,任课教师应填写教学质量分析报告、统考课程应写出课程质量分析报告,由各系(部)汇总报教务处。
六、补考工作
1、教务处汇总学生考试、考查不及格成绩名单,由各系负责通知学生。
2、教务处负责组织全校公共课程和跨系部课程的考试课补考工作,专业课程及考查课补考由系部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自行组织,并将考试时间、地点、形式、补考成 绩及时报教务处。
3、学生补考时应凭考试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由监考人员核实后,按指定座位 参加补考。
4、补考后两天内由阅卷教师将补考成绩报教务处,由教务处汇总提出学籍处理意见。
七、考试工作纪律
各系部应认真考核教师期末成绩考核工作,凡因工作疏忽影响考试及成绩登统工作,均按教学事故处理,教师在复习辅导和期末考试或补考期间发生泄漏试题、 给人情分等违纪现象,及其他组织考试及监考等工作人员出现事故者,将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