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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学院科研工作快速发展,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科研积极性,加强学院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学院科研实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科研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为人才培养服务、为企业和社会服务、为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服务。学院科研工作应坚持与教学相结合,通过科学研究有效提升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专业和课程改革、师资队伍水平以及对经济社会服务能力等,为学院办学特色的形成提供有力的支撑。

第三条 学院各级领导和教职员工应高度重视科研工作,增强开展科研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教学与科研相互促进的观念,密切结合实际工作,积极投身科学研究活动。

第四条 科研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机密、违反国家涉外政策,应坚守诚信。

第五条 科研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为本、鼓励创新、服务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所有科研项目必须由科研中心统一组织申报,个人申报项目需事先在科研中心进行备案。非由科研中心组织且未事先在科研中心备案的科研项目,科研中心对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不予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员工及外聘人员。

第二章 科研管理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八条 科研中心是学院一级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研工作的规划设计、任务分解、组织实施、成果验收、业绩考核、经费管理、科研奖惩等工作,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各项科研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二)负责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各类科研成果的汇总、统计、备份、上报、转化等;

(四)负责各类科研文献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五)负责学院科研网站和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六)负责学院科研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学术违规行为的认定、处理;

(七)负责学院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使用和效益分析;

(八)负责学院各类科研团队的组建和培养;

(九)负责科研培训和学术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十)负责科研信息服务和相关外联;

(十一)负责科研成果审核和科研工作量核算;

(十二)负责学院科研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和职能部门是学院二级科研管理部门,应设有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的科研工作规划,根据学院科研管理制度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对各类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科研工作的谋划;

(四)负责本部门网站科研信息的管理和学院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内本部门科研信息的维护;

(五)负责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申报;

(六)负责本部门科研团队的组建和培养;

(七)负责协助科研团队提供本部门的科研资源;

(八)负责本部门科研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章 科研成果、项目和管理

第十条 科研成果。教职员工通过科学研究所获得的各类成果和奖励,具体包括出版发表类、专项权利类和奖励类三大类:

(一)出版发表类: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资料书、研究文集、音像软件等以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

(二)专项权利类:获得的各类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和其他权利证书;

(三)奖励类:在各级作品大赛、成果奖评选等活动中获得奖项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依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院级科研项目等。

(一)纵向科研项目:由国家、省(直辖市)、部委、司局、承德市有关政府部门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也包括列入国家级、省部级计划的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主要由政府部门提供,需要院方配套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配套,需要企业方配套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配套资金。申报条件、立项时间、资助金额、研究期限、经费使用等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二)横向科研项目:以学院名义开展的,受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也包括学院开展的国际合作、港澳台地区合作的研究项目。主要涉及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需要与合作方或委托方签署合同或协议,研究经费主要由合作方或委托方提供,没有经费来源的学院一般不予承认。横向科研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立项,研究期限按协议或合同执行。

(三)院级科研项目:学院根据发展和建设需要,特别是以问题导向为引导的突出实证性、应用型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自然科学与技术和人文与社会科学两大类。每类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专项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6-24个月,项目具体包括:

1.人文与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是推动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引擎,对于学院的发展影响深远、意义重大的科研项目,或研究成果受益面大、具有一定推广价值的项目,属于院级重点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择优立项,每年立项一般不超过10项。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改革,且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科研项目属于专项项目,每次立项不超过3项。

2.自然科学与技术:在科学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引领作用、具有较明显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和较大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属于院级重点项目。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择优立项,每年立项一般不超过5项。

(四)人文与社会科学类各级项目结题评审为优秀或立项为重点项目的,自然科学与技术类各级项目(自筹项目除外)通过验收的,可申请学院经费资助,资助标准如下:

国家级:自然科学与技术类项目给予1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给予5万元。

省、部级项目:自然科学与技术类项目给予6万元,人文与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3万元。

厅、市级项目:自然科学与技术类项目分别给予3万元,人文与社会科学类项目分别给予2千元。

院级项目:自然科学与技术类项目给予2万元,人文与社会科学类项目给予2千元。

资助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个人科研预研基金,用于后期(2年内)科研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指南。各级各类研究项目申报依据项目指南进行,纵向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由项目下达部门发布,院级项目申报指南由科研中心发布,横向项目原则上不发布项目指南。

(二)申报时间。纵向研究项目申报时间以相关文件和通知为准;院级科研项目每年申报一次;横向研究项目不受时间限制,可根据需要随时申报。

(三)申报条件

1.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院在职人员,项目组成员中院外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3,项目研究内容应与自身工作和专业领域相关;

2.纵向项目的申报条件根据相关文件执行,横向项目的申报条件无具体限制。鼓励项目申报人联合优质企业共同申报应用型项目;

3.院级项目的参研人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6人。

(四)申报流程

1.科研中心根据各级管理部门项目申报通知、相关文件要求以及院级科研规划拟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2.项目负责人下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立项申请书和活页材料;横向项目申报表需附合作协议或合同,并提供相应的信誉保证;

3.各二级科研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按要求进行排序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科研中心;

4.科研中心对申报人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

5.审查合格后,项目负责人根据申报要求打印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报科研中心;

6.科研中心汇总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后进入下一轮评审、上报或备案。

学院各类科研项目,必须由科研中心审查并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和立项

(一)纵向研究项目和院级研究项目的评审和立项

1.建立专家库。由科研中心牵头建立评审专家库,专家库主要由学院学术委员、学术水平较高的专业教师以及部分院外专家组成。

2.项目评审。对有名额限制的纵向项目和院级研究项目需通过评审确定,评审由科研中心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领域在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项目评审主要分为函审和会议评审,具体评审形式由科研中心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3.项目立项。科研中心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学院具体需要以及重点支持领域确定立项并予以公布。

(二)横向研究项目的审核和立项

1.横向研究项目一般不组织评审,只对协议或合同进行审核;

2.横向研究项目立项必须有合作方或委托方的经费支持;

3.横向研究项目的成果应为完成人在学院的职务成果,应以“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名义与合作方或委托方签订技术合同或协议,否则学院不予承认;

4.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5.项目负责人须签署《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执行责任书》;

6.横向研究项目在合作方或委托方将资金打入学院账户后方可确认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和结题

(一)项目执行实行科研中心监督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研究质量、资金使用、合同或协议等全权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项目研究所需占用的院内资源以及占用时间、占用人员,并报资源所属部门和科研中心备案,各院系和职能部门应充分保障项目研制所需要的相关资源。

(三)项目组成员视其在项目研究中完成任务的情况决定结题时的排序,未能按研究计划完成研究任务或未参加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不再计入项目结题成员。

(四)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对项目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明确要求由科研中心组织的,由科研中心负责组织;对于没有明确要求的市级及以上项目,由科研中心负责组织,市级以下项目(含各类协会、学会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具体活动的议程需上报科研中心备案,活动中必须有科研中心人员全程参与。开题报告、中期研究报告和结题报告等材料须在会后1个月内上报科研中心。横向项目一般不要求提交开题报告和中期研究报告。

(五)项目结题时应按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或协议中的承诺完成任务,因项目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著作必须在相应位置注明“××××项目资助,项目编号:××××”。

(六)申请院级经费资助科研项目结题成果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至少完成以下一项:

(1)取得发明专利1项;

(2)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1篇;

(3)签订横向课题1项,到账经费不少于5万元;

(4)实现成果转化,转化收益超过2万元;

(5)取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在专业性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签订横向课题1项,到账经费不少于1万元。

2.人文与社会科学类,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专业性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1篇;

(2)研究报告得到校级领导批示并在校内实际应用部门进行转化。需提供实际应用部门的采纳证明(注明采纳内容及价值),采纳证明单位包括学院各系部和处室。

第十五条 项目变更、延期、终止或撤销

(一)各类立项项目的研究方案和研究内容均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必须转移科研项目、调整研究内容、更换项目负责人、增补和变更参研人员或延长研究时间的,需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中心,由科研中心审批或上报上级项目管理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变更或延期;变更最多1次。

(二)因故必须终止项目研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写出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中心,由科研中心审批或上报上级项目管理部门,得到批准后方可终止项目。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阶段性工作总结,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已使用经费结算表上报科研中心。

(三)项目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或延期后仍无法结题的按项目撤销处理。

(四)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学院将收回剩余经费或追回已拨付经费,并保留向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和信息统计

(一)归口管理。凡是由学院组织立项的各级各类项目和取得的科研成果,由科研中心负责对项目和成果进行审查和归口管理,负责落实建档、监督、检查、统计等工作并对经费进行管理。

(二)信息统计。科研中心牵头对学院教职员工科研工作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和汇总统计。

1.教职员工或院外兼职人员以学院名义完成的科研工作应在1个月内完成信息申报。完成人登录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相关信息,提交相关电子材料,并将成果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报科研中心审核,科研中心人员对照科研信息管理系统内的信息对原件和复印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原件退还本人,一份复印件由完成人管理部门存档,另外一份复印件科研中心存档;

2.科研中心通过学院科研信息管理系统每年进行汇总和统计,学院职称评定、科研奖励、科研工作量核算均以此为依据,不再另行统计,未按规定时间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的科研成果科研中心将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 科研档案。包括在科学研究、科研管理和学术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数据、音像、软件等材料。

(一)档案归档。科研档案按文件类、项目类、成果类、经费类、学术活动类和其他类进行归档,科研中心负责对相关档案进行整理,必要时按年度汇编成册。

1.文件类材料:各类上级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的通知文件,各类技术标准、学术规范和学术标准文件,学院科研规划、科研管理制度、科研工作简报、科研工作计划和总结、科研工作报告、科研统计报表等;

2.项目类材料: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通知、立项批准文件、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协议书、项目申请评审书、开题报告、项目年度(中期)检查表、项目变更申请及批复材料、项目结题申请书、结题报告和项目研究成果等;

3.成果类材料: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资料书、研究文集、音像软件等以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各类专利证书、著作权证书和其他权利证书,科技成果鉴定和登记的全套材料,各级专业比赛、作品大赛、成果奖评选等活动的获奖通知、获奖证书等材料;

4.经费类材料: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科研经费到账通知单、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统计表;

5.学术活动类材料:学院学术活动的相关资料,如审议材料、会议投票和计票材料、会议纪要、会议宣传材料,科研培训工作的相关材料,学院主办或协办的其他重要学术会议的会务材料和学术交流活动的相关材料等;

6.其他材料:其他与科研活动有关的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材料。

(二)档案保管。科研档案实行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两级管理。二级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本部门科研档案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存档工作,按时将本部门人员的科研档案材料存档并报送科研中心。

第四章 科研平台建设和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是指在学院履行了申报程序,以“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为第一单位,经政府科研部门批准,依托学院建设的科研平台。科研平台的识别以立项部门的《申报指南》或《合同书》等权威文书为准。

根据立项单位或研究性质不同,科研平台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三个层次:

国家级:国家科研主管部门(科技、发改、工信、国防科工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导小组等)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

省部级:国家非科研主管部门(如教育部等)、省科研主管部门(科技、发改、工信、省社科联领导小组等)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

市厅级:省非科研主管部门(如教育厅等)、市科研主管部门(科技、发改、工信、社科联等)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通过合理优化、整合校内外相关科研资源,是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各类科研活动的载体,是科研人才和科研设备比较集中,能够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取得较显著的科研成果,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科研基地,主要任务包括:

(一)科学研究:组织开展科研活动,产出与研究方向相关的科研成果,完成本平台的建设任务。

(二)人才培养: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骨干、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通过参与专业教学和科研活动,促进产教融合,提高学生可持续发展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专业建设:落实学院以专业建设为龙头的方针,提升专业建设水平,促进学生能力提高。

(四)社会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联系,通过项目研究、咨询服务等方式,提升学院对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五)学术交流:组织和参加各级各类高水平学术会议,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获得上级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学院确认执行主任及副主任:

每个国家级科研平台设执行主任1人,副主任2人;

每个省级科研平台设执行主任1人,副主任1人;

每个市厅级科研平台设执行主任1人;

执行主任及副主任的确认必须由合同书中的各负责人、依托部门、科研中心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包括相关部门下拨的、学院投入的和其它渠道筹集的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科研平台应积极争取横向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分级管理、注重绩效、强化责任”的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按照一定金额标准对各级科研平台建设予以配套经费投入,用于科研平台建设。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科研中心统一管理,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经费报销按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实行平台执行主任负责制,平台执行主任要做好平台日常管理、建设方案制定、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等工作,并对研究方向、业绩成果等总体负责。平台副主任在执行主任领导下,完成平台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科研平台通过立项部门验收后,应当做强、做大科研业绩,扩大社会影响,引领区域经济产业发展。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 学院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积极转化科技成果。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包括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的收入,或者利用科技成果转让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所取得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并依法保护学院和成果完成人的权益。与其他单位合作的科技成果,其转化权益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二十九条 加大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力度,根据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学院给予一定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一)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他人实施的,从转让或许可所获净收益中可提取部分金额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具体分配方案由成果负责人确定,分配收益以零现金方式支付给成果完成人。

(二)科研人员所获科技成果技术入股奖励股权权属授予个人所有。学院科技成果技术入股收益,在完成重要贡献人员的股权收益分配后,留归学院的部分,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可用于奖励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人员。

(三)担任处级以下(含处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担任厅级以上(含厅级)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应从严把握,按规定报批,严禁未做贡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科研成果转化相关权益。

第六章 科研资源的使用与共享

第三十条 学院拥有的各类软硬件条件和资源由全体教职工共享,学院将努力为全体教职员工提供尽可能丰富的科学研究资源。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和职能部门应面向科研项目团队开放所有软硬件资源,并在不影响日常教学的前提下规划或协调出部分资源专门用于科学研究。

第三十二条 资源使用和共享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和开发的需要提出书面的资源使用计划,包括使用时间、设备名称、使用人员等;

(二)资源所属院系和职能部门领导签字,对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备案;

(三)院系将经确认的资源使用计划交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负责安排和协调资源的使用;在安排科研项目所用资源时应相对固定,资源使用人员在使用期间对所用资源负责。

第七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主要包括各类各级纵向项目下拨的研究经费、委托或合作的横向项目研究经费、学院资助或学院配套的研究经费以及项目组自筹的研究经费等。其中,学院配套的研究经费在项目申报时可根据相关要求进行预算,具体实施的配套金额按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学院教职员工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按照正规途径转入学院财务账户统一管理,财务审计处设立科研经费专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照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项目预算及财务制度执行,并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经费到账后科研中心制作并向财务处提交科研项目立项通知单,同时告知项目负责人。

(三)对于管理费的提取,立项单位有规定的,按照立项单位规定执行;立项单位没有规定的,原则上学院提取经费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项目经费中需要划归合作方的部分(根据协议或合同),划出部分学院不提取管理费。

(四)研究经费随项目划拨。财务处根据科研中心的项目经费下拨通知将研究经费划拨到项目组,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组织使用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项目经费预算以及相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经费按计划合理使用,不得超支。

(五)经费开支。项目经费开支只能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可开支的项目经费包括设备费、劳务费、业务费。上述费用中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税款的应自行承担,由财务处代为扣缴。

(六)研究经费按项目结算,在项目研究有效期内可跨年度使用。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完成全部研究经费的使用及报销手续,逾期将不再予以报销。

(七)对于因故终止的研究项目,其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或按相关管理办法、合同和协议等执行;对于因个人原因终止的项目和被撤销项目的,学院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八)学院科研中心、财务处、各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共同承担对科研经费使用及效能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科研培训与信息服务

第三十五条 科研培训。为帮助广大教职员工不断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科研中心定期组织开展科研培训工作,并特别关注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教职员工对科研培训的差异化需求。

第三十六条 信息服务。科研中心负责学院科研信息服务平台的开发和完善,主要包括科研网站和科研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章 科研奖惩

第三十七条 科研中心每年11月30日依据学院科研管理系统统计教师个人本年度科研工作量,为排名前十名教师颁发“优秀科研骨干教师”荣誉称号证书,并设立个人科研预研基金,每人每年资助金额2000元,用于开展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的使用,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各类科学研究和成果取得过程中违规或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三年内不允许申报任何项目,学院保留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责任的权利。同时,学院还将根据具体情况追回项目资助经费,并根据相关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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