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积极向上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专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在班级学生总数的前30%;考试课和考查课无不及格科目。
(五)经过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不良消费现象。
(六)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以各系部困难学生总人数为基数,按比例分配至各系部。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六条 每年9月,学生根据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各系部根据申请学生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表现,进行民主评定,确定符合评选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在本系部范围内经初审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审核。
第八条 学工处对各系部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后,提出学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评审委员会研究审定,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按要求将评审结果上报省厅。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银行账户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
(一)有吸烟、酗酒、奢侈消费等行为,或将励志奖学金用于非学习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不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违背社会公德行为者;
(四)其它应当取消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其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在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