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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操行评定细则》

发布日期:2020-07-15 17:00: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操行评定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标准,以学生本人的行为表现为依据,实行量化考核。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三年操行总积分为600分,每学年200分,每学期100分,采取增减分的办法进行,一学期统计汇总一次。

第三条学生操行评定为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每学期学生操行积分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总分在75分至89分者为“良好”,总分在60分至74分者为“合格”,总分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学生操行积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第四条对所有学生严重违纪和违法行为由学院根据校规校纪做出的处理的效力优于操行积分条例规定处理的效力。

第二章  操行评定办法

第五条 操行评定操作办法。

1.操行评定在系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下进行,期末前一周,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包括同学间互评,班级代表评议,辅导员、班主任评定并结合平时操行积分的方法进行考评。同学间互评分占总分10%,班级代表评议占总分10%,辅导员、班主任评分占总分30%,平时积分占50%。

2.同学间互评。全班参加,每个同学分别给其他同学打分,进行民意测评,全班同学的打分,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取全班平均分数作该此项积分。

3. 辅导员、班主任评定。辅导员每学期末要对学生的操行评定做出评定,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4.操行评定每学期一次,两学期平均成绩为该生学年成绩。

5.同学间互评,班级代表评议,辅导员评定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并结合学生平时日常表现情况。

第六条 加减分条件。

(一)奖励加分:学院通报表扬每项加2分,系部通报表扬每项加1分。

(二)学生干部加分(均在述职考评称职以上者):

1.系学生干部加5分(由系提供名单)

2.宿舍长加3分

3.班级干部加2分(由班主任、辅导员确定)

4.社团副部以上负责人加3分。

(三)活动获奖及参与加分。

参加体育节、艺术节、技能节获学院1-3名者加3分、第4-8名者加2分、参加系预赛,未进院级比赛的加0.5分,运动会破纪录者加4分(不累计、取最好成绩)。积极组织、参与学院、系其他活动的每次加1分;

(四)宣传工作。撰写反映班级活动、学院活动新闻上报给辅导员,经采用发布在学院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网络报道、学院官微或网站等的,每篇加1分。在校外报纸、刊物、电视台等主流媒体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2分(第一作者得此分,其余作者减半)。

(五)其他加分:

1.获市级优秀班集体全班每人加2分,院级加1分。

2.获市级优秀党、团员称号者加3分,院级加1分。

3.学期内参加院校培训讲座每次加0.5分,取得相应结业证加1分;

4.参加无偿献血加2分(仅限本学期);

5.参加系部、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分;

6.见义勇为收到表扬的加5分;

7.其他好人好事(附佐证材料)加1分;

(六)受到纪律处分者减分:

1.受通报批评每次减2分(违反学院有关严禁吸烟、喝酒、赌博、未经允许经商、私用电器、危险品及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等校规校纪的,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2.警告处分减3分

3.严重警告减5分

4.记过处分减10分

5.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

(七)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减分:

1.早操及上午规定时间滞留宿舍,每次扣1分;

2.旷课(含自习)每节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

3.对教师和领导不文明、不礼貌,酌情减1—2分;

4.院系要求参加的会议及活动及学生干部会议,无故不参加每次扣1分,迟到者0.5分/次,学院有关通知精神因干部通知原因未能及时落实,对责任人扣0.5分;

5.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未构成处分的扣2—5分;

6.翻墙、翻窗未构成处分的扣3分;

7.未经允许在学院经商、做商业宣传每次扣2分;

8.在校园内吸烟的每次扣2分,宿舍发现烟头、酒等责任人扣2分,找不到责任人的每人扣2分;

9.收到学院宿舍整改通知单的宿舍,每位宿舍成员减1分/次

10.无故不完成教室卫生值日任务的,每次减1分;

11.宿舍内饲养宠物,减3分。

第七条 如出现以上未规定之情形,其增减分值经学工部门认定可参照相类似条款执行。    

第三章  操行评定的使用

第八条 学生操行评定作为学生入党、入团、奖助学金评审等重要依据,并作为评优及毕业就业推荐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系部辅导员要建立学生操行评定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日常表现。学生在校操行评定成绩计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学生操行积分在班级每月公布一次,扣分达10分的辅导员要找学生谈话,扣分达20分的辅导员要告知家长,扣分达30分的由辅导员或系部领导约谈家长。学生操行成绩连续不合格且没有向好表现的,或者违纪情况较为严重的,视具体情况给与延期毕业。

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