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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04-27 10:55: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工作人员因公短期出国(境)的管理,为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出访活动。

第三条 学院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开展对外交流工作。鼓励教师、科研人员自筹经费开展对外学术交流;鼓励教学、科研单位创造条件开展有实质内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组织或参加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或考察性出访。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向承德市外事办公室报批因公临时出国(境)下年度计划。对确需临时安排的出访活动,应在个案报批说明理由。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谨慎确定参团人选,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五条 因公出访经费必须事先列入财政预算,并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摊派、转嫁出国(境)经费。出访经费无预算的团组,原则上不再派出。对于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出访事项,财务处不予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表。

第六条 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原则上非学院班子成员不能带团出访。出访期间,要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杜绝不文明行为。严格按照批准事项行事,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改变行程路线。

学院领导及管理干部参加的一般性中外工作交流,因公出访 1 国不得超过 5 天,出访 2国不得超过 8 天,出访 3 个以上国家不得超过 10 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3个国家。所有公务活动应占出访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学校组团出访,代表团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6 人(含翻译人员)。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七条 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持因公护照,在回国后一周内应及时将因公护照按照隶属关系交相关部门保存。

第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因公出国(境)须报省外事办公室、省委组织部批准;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须报承德市外事办公室、市委组织部批准;一般管理干部因公出国(境)须报承德市外事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的审批程序为:持邀请信函和因公出国(境)人员登记表报所在系(部)的主要负责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因公出国(境)任务获批后及出国(境)归来后,分别由党政办公室对出访任务、经费来源等信息在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须于实际出访前 3 个月将正式邀请函、因公出国(境)人员登记表等材料报送党政办公室。有特殊情况和临时出访任务的团组和个人,须于实际出发前 1 个月将出访申请计划和相关必备材料,报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提交党政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申报和签批的出访计划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个人须于实际出访前一周接受学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的行前教育,签订安全防范承诺书。回国后,要立即向“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小组”报到,接受回访,并在15日内填写《出国(境)人员归国回访记录表》。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一切开支范围应符合国家和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须严格遵守涉外保密守则,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凡是教学、科研中标明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带(寄)往境外,对违规泄密者将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出访人员要严守外事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形象。

第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的领导干部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出国手续,严禁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对不按规定报批、不按审批执行以及其他违反出访和财务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涉事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在出访任务完成回国后一周内,认真撰写出访总结或报告并报送到党政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