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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安全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1-09-06 09:55: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促进和巩固安全文明校园建设,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安全工作,是指学校为防止和减少事故,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所实施的安全防范措施。

全校的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饮食、生产等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学校师生员工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加强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各类事故,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始终贯彻安全优先、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统一领导、各负其责,教育先行、严格管理,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发动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处室、系部等)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等活动,确保安全工作的经常性和有效性。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是安全工作的有效参与者,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

第六条 对严格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促进学校全面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安全、稳定、应急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长:卜立新  王兴华

副组长:刘利宏  张新启  王海鹏  侯鸿昌

 员:姜文焕  司瑞彪  李海平  王  蕊  孙向龙  齐士杰  齐凤杰  王 欣   杨坤杰  齐付普  赵  民  郭晓薇    王占亮  杨春晖  杨荣辉

办公室设在后勤(保卫)处

 任:李海平

副主任:郭立利

学校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各岗位的负责人对所辖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各班级设安全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网,明确谁管我,我管谁,我管哪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学校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单位经常检查、落实本单位内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学校保卫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各单位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并对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必要的培训;

(三)检查学校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发现各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下达安全检查和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四)接到学校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要及时赶赴现场,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五)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六)在校园内进行治安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记录;

(七)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和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第十条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安全保障体系和危机处理应急系统安全;负责车辆管理及运行安全;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安全教育、政策宣传、事迹报导、材料收集等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失火、失窃等事故;

(四)学工处:负责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集体活动、学生公寓等安全;

(五)后勤(保卫)处:负责饮食卫生、学生公寓、洗浴、医药卫生及后勤企业生产等安全,以及水、电、暖、气、校园道路等基础设施安全、预防自然灾害;负责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及其设备设施安全;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对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成立领导本单位安全工作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者,负责本单位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

(二)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情况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经常开展内部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四)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查;

(五)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安全事故及时得到处置,积极协助学校和上级机关开展案件、事故调查工作;

(六)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档案。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门卫及校园交通管理:严格进行日常管理,加强门卫的管理,工程车、外来车辆出入校门要严格实行出入登记、验证制度。校园道路应保持通畅无阻,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如井盖缺失、路灯不亮、道路损坏等)应及时报资产与后勤处维修。

第十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保卫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应立即向主管校领导报告,并积极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各单位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药品规格正确、药性有效,有关管理人员能熟练使用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第十五条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食堂不得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入食品,不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食堂工作人员应在卫生防疫部门备案,实行持证上岗,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餐饮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烧、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需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严格落实食品加工安全制度,食物留验制度(留验食物时间不少于48小时,每种食物不少于280克,食物留验登记本对留验食物做好登记),生熟食分开制度(生熟食物分开存放,生熟用具分开使用),主副食分开存放,对过期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学生宿舍由学工处负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出入、会客、携物验证登记,人走关窗、锁门、熄灯等安全制度。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不得撬门、扭锁,自觉维护宿舍内的治安秩序,不得赌博、打架斗殴、私藏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未经主管单位同意和后勤(保卫)处备案,不准在宿舍内留宿外来客人。宿舍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游商、游民在宿舍内的各种活动。学生宿舍内发生盗窃、流氓等治安、刑事案件,应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后勤(保卫)处,由公安保卫部门依法查处。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可疑人员有权扭送到后勤(保卫)处查处,对已毕业(办理完毕业手续)学生限期离校。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完手续离校。

第十七条 实验实习安全管理: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与用人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加强劳动保护。

第十八条 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剧烈活动的学生,应告知学生及其家长、老师,并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陪护、治疗。

第十九条 校内外集体活动安全管理:组织教职工参加的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为原则;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集体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自救应急方案。

第二十条 用电安全管理: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尤其是教室、实验室、微机室、图书馆、学生公寓等的用电管理,保证用电安全。要加强对电路的检查和对师生员工用电常识的教育,明确取用电范围,禁止私自接电或超负荷用电。应加强对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问题引发事故。

第二十一条 物业防震防灾管理:物业部门要严格按照防震、防洪、防火等预防自然灾害,加强物业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后勤(保卫)处应定期对教学、行政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书面上报主管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体育器械、运动场所、礼堂、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安全保障器材,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各单位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各单位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性能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实验研究工作。各种危险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品的领用、消耗,各单位应随时登记。危险品的废弃物应分类收集、统一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倾倒。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与交通安全管理: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应符合安全标准。如遇风、雨、雪、雾天等按规定必须停运的恶劣天气,应坚决停运。

第二十五条 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学校主管单位领导批准。组织学生参加集会、社会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在教育计划内安排的学生外出活动,应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动员,并配备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二十六条 疾病控制与预防工作:学校应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的有关规定,按卫生部门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某些重点疾病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预防的用药,应依据法律法规,按国家统一规划方案和指导原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网络中心、后勤(保卫)处要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学校各办公室、教研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多媒体教室、学生宿舍等,严禁浏览和传播邪教、黄色、淫秽、暴力等危害国家和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涉外安全管理: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外籍教师、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他们的安全。对临时来校的外籍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工作,防止发生涉外安全事件。

第二十九条 假期留校学生安全管理:学工处要加强对假期不回家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公寓要加强假期值班,不回家学生公寓要严格登记制度,加强假期不回家学生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学生及公寓安全。

第三十条 驻校企业和临时务工人员管理:加强对驻校工程队和其他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安全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各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各职能部门每学期不少于一次,各单位每学期不少于 2 次。随机教育应当渗透到教学、实习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根据环境、形势变化以及开学初、放假前、节假日时,有针对性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方面的思想教育、法规教育、常识教育、事故案例教育以及心理疏导等。安全教育应当结合实际,讲求实效,使师生员工增强安全观念,强化责任意识,熟悉安全规定,掌握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因心理疾病而引发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注重对学习、生活困难、家庭变故、网络痴迷、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关心和辅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防止各种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发生。

第三十三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校园网、橱窗、校报等校内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有奖答题等活动,营造校园安全氛围。

第三十四条 定期组织开展消防逃生、自救演习,通过讲座、开办训练班等形式,向学生介绍突发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增强预防事故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出现影响安全的倾向性问题、严重事故苗头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进行安全整顿。安全整顿应当从思想教育入手,引导相关人员总结吸取教训,增强安全意识,查找事故隐患,修改完善安全规定和措施。

第三十六条 有危险因素的工作岗位和操作使用有危险性的设备设施,应当按照专业要求配备人员,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并按照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五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教学、科研、工作、生产、经营等场所的安全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安全防火制度和校园内交通安全制度;

(五)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六)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及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七)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八)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九)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十)其他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学校所属各单位的制度不得与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抵触。学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务工、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安全工作记录:各单位在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并保持工作记录。记录格式应科学、规范,记录内容应完整、详实,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查阅。

第三十九条 安全工作档案:各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本单位有关安全工作的各项文字、声像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应对档案管理范围、归档内容、保存期限、借阅办法、过期档案处置、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六章 安全工作检查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后勤(保卫)处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后勤(保卫)处应当加强对专项安全检查的指导与协调。学校安全工作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各单位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实施、评价安全等级(合格、不合格),形成书面反馈意见;

(二)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各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情况;

(四)对各种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或对各单位事故调查结果进行复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确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四十一条 安全工作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综合检查每学期不少于 1 次。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安全工作检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检查制度,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各教学系、后勤(保卫)处组织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安全工作重点单位(如食堂、公寓等)每周不少于 1 次;特殊部位(如液化气站)应建立《日检查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班级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安全员,负责宣传安全知识,督促有关人员遵守安全规定,制止影响安全的行为,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七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学校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

第四十五条 发生师生员工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及学校和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应立即报告校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八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四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四十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即自动生成学校处置重大突发危机事件指挥部,由书记和校长担任总指挥,主管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危机源所在的单位和系统党政负责人组成。指挥部视危机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负责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严格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校或本部门应视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认真贯彻本条例,领导重视,组织落实,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职工(学生)违法犯罪明显减小,内部秩序良好的;

2.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刑事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免受重大损失;或帮教违法犯罪人员,有重要贡献的;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的;

4.履行职责在安全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各有关单位安全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并追究其经济(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因学生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2.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3.未按有关法规要求实施校内设施建设和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4.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校内外活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5.未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6.未按本规定要求加强校园秩序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7.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漏报或拖延报告的;

8.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五十一条 我校师生员工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优(先)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经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有些事故和事件的过失人能够在事情发生时努力抢救、挽回损失或顽强斗争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