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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共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监督执纪谈话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6-21 10:56:13 作者: 浏览:

中共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监督执纪谈话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中共承德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承德市委监督执纪谈话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监督执纪谈话制度,是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牢筑思想道德防线,促进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第三条  监督执纪谈话应当坚持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业等内容,教育、提醒和保护干部,促进干部勤政廉政。

  第四条  学院党委、纪委、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函询谈话、诫勉谈话。

第二章  廉政谈话

  第五条  廉政谈话是针对一个时期、特殊时间节点,对学院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教育的一种预防性谈话。

  廉政谈话根据不同情形,分为领导干部履职廉政谈话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职廉政谈话重点是从遵守党规党纪,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组织人事纪律、选人用人规定,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以及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对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一)履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执行省、市委、学院党委决策部署的情况;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情况;

 4.遵守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接受党内外监督情况;

 5.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及管理情况;

 6.有关单位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情况;

 7.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二)履职廉政谈话分工。学院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与学院党委委员、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开展履职廉政谈话;学院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内的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开展履职廉政谈话。学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开展履职廉政谈话。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点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进行履职廉政谈话。

 (三)谈话前,谈话人应认真了解、掌握谈话对象履职情况,所在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谈话对象应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实事求是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虚心接受谈话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需要整改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并及时予以反馈。

 (五)每次谈话的相关资料,及时向学院纪委报送归档备案,由学院纪委梳理总结,分别向学院党委会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提拔重用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纪律、从严要求,促使其提高廉政意识、加强廉政知识学习,自觉践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严格廉洁自律。

 (一)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干部公示期满无问题后一个月内进行,主要采取集体和个别谈话形式,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党政办、纪委组织。可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谈话。因故不能参加集体谈话的,单独进行谈话。

 (二)任前廉政谈话由组织人事处、纪委拟订谈话方案,提出谈话建议,经党委审批后组织开展。

 (三)谈话后,组织人事处、纪委负责组织新任职领导干部签定《廉洁从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组织人事处、纪委存档和本人留存,接受组织监督;纪委负责组织开展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当掌握的党纪党规基本知识考试,通过考试,提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意识。

 (四)实施任前廉政谈话后,纪委、组织人事处应及时收集被谈话对象廉政信息,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督促其守诺尽责。

第三章  提醒谈话

  第八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或各部门班子成员对上级和学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所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巡察等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低、排名靠后的;

 (四)虽不构成违纪,但有必要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时进行提醒的;

 (五)群众多次举报反映,虽经审查未能认定,但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提醒谈话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谈话事由和对象,报请学院党委研究后进行,并报送学院纪委备案。原则上,对于第八条(一)的情形由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主谈,可由被谈话对象部门分管院领导陪同。第八条(二)(三)情形由学院党委书记或分管党建工作副书记主谈,纪委书记陪同。第八条(四)(五)情形,由学院党委书记主谈,纪委成员陪同,或由纪委书记主谈、被谈话对象部门分管院领导陪同。学院党委也可根据第八条中所列的情况具体确定谈话人。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提醒谈话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的时间、地点、主题。谈话中,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的原因,听取谈话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制作谈话记录,经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谈话后15个工作日内,提请谈话的相关工作部门应将谈话方案、谈话记录、谈话对象书面整改措施等相关材料报送纪委存档。

第四章  函询谈话

  第十一条  函询谈话作为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的一种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

 (一)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因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

 (二)反映问题过于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第十二条  函询谈话应当经纪委研究确定,由纪委负责组织实施。函询谈话方式包括:

 (一)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

 (二)纪委直接与被反映人谈话;

 (三)纪委委托有关领导或被反映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

 (四)视被反映人情况,由纪委领导和相关领导共同谈话。

  第十三条  采取谈话还是函询处置方式,主要根据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情况确定。

 (一)对反映的问题涉及方面较多、内容繁杂的线索,一般进行谈话;

 (二)对反映的问题较为单一、内容明确具体的线索,一般进行函询。

  谈话和函询两种方式可结合使用,必要时可谈查结合。

  第十四条  谈话前,谈话人员应认真分析问题线索,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和被反映人的工作履历、家庭状况等,制定具体有效的谈话方案和提纲。谈话中,要明确要求被反映人相信组织,诚心诚意与组织交心,实事求是讲清情况,引导被反映人抛弃侥幸心理,积极主动说明情况、解决问题。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中要做好谈话笔录,经被反映人签字确认后,由纪委留存。

  第十五条  被反映人谈话结束或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做出书面说明。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书面说明应由所在部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部门主要领导签字背书。被反映人是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应由其部门分管领导签字背书。

  第十六条  纪委对党员干部上报的书面说明,应当认真审核,反映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谈话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十七条  函询谈话结束后,对发现被反映人确实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转为初核或做适当处理;确属诬告陷害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党组织说明情况,或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函询谈话虽不能认定,但也不排除存在的可能性,或存在一些不当行为或其他违纪苗头的,予以提醒谈话。

  谈话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学院纪委对谈话情况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形成谈话情况报告,连同谈话提纲、谈话记录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等,一并存档或上报交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谈话情况报告中谈话人应当签字背书,对谈话情况及处置意见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十八条  函询谈话了结的问题线索,上级纪委每年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隐瞒欺骗组织的,从重处理。

第五章  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受到二次提醒谈话,仍无明显改进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情形,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

 (三)违反“六项纪律”,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或党员干部违反纪律,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具有规定情形,可以免予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其深刻反思错误,切实汲取教训。

  第二十条  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对初核了结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或立案调查结束移送审理后,对给予免于党政纪处分人员,由纪委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或者委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谈话;部门副职由纪委书记或者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谈话;重点岗位人员由纪委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二条  诫勉谈话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听取诫勉对象的说明和表态,形成谈话笔录,交诫勉对象签字确认。谈话后,应当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要求诫勉对象形成书面检查,10个工作日内报送纪委或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  诫勉书应当抄送诫勉对象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后六个月,纪委或组织人事处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实行年度考核的取消当年年度(实行任期考核的取消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第六章  有关要求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党员干部对组织谈话应当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借故推诿、拖延,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后,应当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对拒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到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或其他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谈话人员一般应按照“有谈话提纲,有谈话记录,有‘签字背书’承诺,有谈话处置结果或跟踪督促措施”的要求组织实施,做到“一谈一档”。同时要教育谈话对象放下包袱,正确对待组织监督,把谈话作为一次纪律教育,积极发挥谈话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廉政谈话或提醒谈话可根据情况随时进行,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八条  谈话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包庇袒护、通风报信、失密泄密,不得以权谋私、借机打击报复。符合回避规定的,应及时申请。对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不得以廉政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置。对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未履行谈话职责,造成问题重复发生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谈话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院纪委、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要加强对廉政责任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学院纪委要加强对监督执纪谈话工作的指导、对监督执纪谈话中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列入年底综合督查范围,督查结果作为年底考核各部门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同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纪委或组织人事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对开展谈话工作材料以及党员干部的反馈、回复、书面检查等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共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记录

9.附件-中共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记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