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3-25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意见,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1.出入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封控、管控区域的人员拒不配合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不报、瞒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承人员、新冠肺炎感染者的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等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6.集中隔离结束后,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从严从实从快打赢疫情防控歼灭战,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随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承德市公安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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