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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15 16:58: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确定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时、有效地得到资助,根据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学院、学生工作处、各系、各专业(班级)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和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我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由各系主任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和辅导员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我院全日制在校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一)学生本人身体残疾丧失一般劳动能力,或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农村家庭的;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

(四)城镇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

(五)烈士子女、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的;

(六)家庭主要成员因残疾、年迈或疾病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或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七)家庭及主要成员因遭遇突发意外事故及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八)其他导致家庭贫困的特殊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常年接受对本院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提出申请,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各系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等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困难生等级,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等,将评议结果报系资助工作组审核后,在系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填写《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各系将评审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四)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并进行复核,确定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困难生名单,报请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在院内公示五个工作日。

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审批同意后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将《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返还各系存档。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各系要结合困难生认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及自强自立教育。对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学生,要及时发现并进行教育,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突发变化,或已被认定的困难生有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行为,系可参照认定的程序申请调整,经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调整包括增添、撤销、提高档次和降低档次。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院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享受有关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年度,若发生开除学籍、休(转、退)学等学籍异动,从批准之日起中止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待遇。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