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它法律、法规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缴纳各项费用,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之前,向学院提出延期报到的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院招生部门批准,方可延期报到,延长报到期限自学院规定的报到截止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未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报到时间未报到的学生,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招生部门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招生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或入学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经学院批准,履行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下一学年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学习资格,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缓交学费情况需及时和财务处沟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考核范围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方法
(一)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由教务处制定具体办法。
(二)课程考核方法采用开卷、闭卷、操作、实验、口试、答辩等多形式多样化的方法进行。课程考核成绩以学生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情况及结课成绩综合评定。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采用答辩的方法进行考核,成绩按优、良、合格、不合格计。
(四)在特殊情况下,为更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利益,学院可以增加考核次数。
(五)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教务处审核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六) 学生根据教务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系部、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具体以学院操行评定要求和综合测评成绩为准。学生毕业时的毕业思想鉴定,作为学生毕业与否的重要依据。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晨练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早操出勤情况纳入学生体育成绩。
第十四条 考核要求
(一)各类考核不合格者可参加补考(旷考、考试违纪及作弊者除外)。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到所在教学系办理缓考手续,经系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自行缺考,一律按旷考处理。补考不允许缓考。
(三)正常补考时间按照学院安排时间进行。
(四)凡毕业前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毕业前可参加学院组织的一次总补考。
(五)凡旷考、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只可参加毕业前总补考。
(六)学院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升级与留(降)级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且符合学院要求,准予升级。
(二)经补考后,学年(不含毕业学年)累计三门以上(含三门)且四门以下考试课程(经折算后)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学院承认留级学生原已经及格的课程成绩,可不参加考试,但须跟班听课。原不及格课程,须参加正常考核。
(三)留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或留入班级人数超限,由学院统一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四)课程考核门数以各学期开课门数为计算标准。两门考查课按一门考试课折算。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转专业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院可根据教学资源、专业分布、班级人数、招生章程、学生学习等情况,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在学生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需由学院批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应当优先考虑。具体转专业办法由教务处制定。
第十七条 转学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须严格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学院有关程序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上一批次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作退学处理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休学
(一)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提出申请休学或因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以及因其它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予休学。学生休学次数最多为两次,每次期限最多为一年。
(二)休学学期计入休学年限,本学期学费不退。
(三)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为其保留学籍。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并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两年。
(五)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学籍期间学院不承担其除学籍外的一切责任。
第十九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学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其自动退学,取消学籍。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者;
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以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又没有申诉的,视其接受学院处理结果。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退学手续需经由院长签字。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实习等环节),并考核及格,且德、智、体、美、劳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给毕业证书。
(二)学生毕业时学院从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着重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健康状况和职业能力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其努力方向。
(三)对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经总补考不合格,或思想鉴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结业学生对待。结业学生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学院将在规定时间安排一次结业学生补考,补考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者,学院只发结业证明。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对退学学生,学院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院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应积极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五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三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发布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出现紧急情况,学生应当遵从学院指挥统一行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配合学院做好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学生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劳动志愿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按照学院文件给予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员” “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等多种形式的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具体实施。
学生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终止留察后再发毕业证。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无不良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的规定时限内有显著进步并无其它违纪,经本人申请,班委会评议,班长、辅导员签字,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给予终止。处分的一般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应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一条 受过处分的学生,推荐就业时学院将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
第四十二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 其他学院认定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规校纪的;
(四)已有违纪处分,再次违纪者;
(五)其他学院认定应该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由辅导员或系提出意见,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批准;给予学生记过处分,须经学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须经学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开除学籍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同一违纪行为涉及两个系以上学生,需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分别处理,情况复杂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系部进行处理;
(三)学生违纪场所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建议;
(四)凡违纪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违纪情节及所犯错误,应在违纪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辅导员或系部提出处理意见,系部、学生工作处或学院根据违纪情节和本人认识态度做出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告知学生按规定将给予的处分。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书按权限审批盖学院章方为有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 拟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之前,必须由系主管领导亲自与学生谈话,核实违纪事实,进行批评教育;告之按规定将给予的处分并听取本人意见;
(二)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应当由违纪学生所在系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由所在系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三) 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系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研究是否公布。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规定制定《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按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院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院和学生要配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五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span style="font-family: 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