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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9-30 14:48:00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学生在校外参加学院安排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院对学生处分(处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本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证明材料;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处理意见)。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一)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工作处和学生所在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通报批评不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认错态度及悔改表现,在规定期限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的规定时限内有显著进步并无其它违纪,经本人申请,班委会评议,班长、辅导员签字,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给予终止。处分的一般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记过处分九个月;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受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应归入本人档案。

(四)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毕业时先按结业处理,待终止留察后再发毕业证。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无不良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就,表现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受过处分的学生,推荐就业时学院将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违纪;

)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

)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

)在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院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有立功表现;

(七)其他学院认定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同时违反多项纪律;

)屡教不改,多次违反纪律;

)组织策划或胁迫他人违纪;

)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

)违纪后,拒不交待违纪事实、隐瞒重要情节或伪造情节,态度恶劣;

)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或订立攻守同盟的

)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其他学院认定应该从重处罚的。

第八条  处分解除程序

对于因违纪被予以处分的,在处分期满前,由受处分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班级学生评议,系部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由学院出具《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解除处分审批表》。

第九条  处分的提前解除或延长

(一)学生在处分期限内,态度端正、真诚悔改,在思想、学习、生活、日常活动中表现良好的,处分到期后可直接申请解除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处分期限截止日之前3个月申请解除处分:

1.由国家、省、市、院级举办的正式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大赛、文体竞赛、专业竞赛、职业技能竞赛等),获得个人一、二、三等奖或前三名的;

2.积极参加集体事务、公益活动,在抢险救灾、志愿服务、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的;

3.因见义勇为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的;

4. 受到学院通报嘉奖或记功的;

5. 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被认定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的。

(二)受处分学生由于毕业、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前处分期限未满的,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在离校前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办理休学手续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复学后处分期限顺延。

(三)在处分期间改正效果不明显或表现不积极的,系部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建议,要求延长该学生处分期,延长期限不可多于原处分的期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不改或者在察看期间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处分需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学生本人,辅导员,系领导,学生工作处,院领导逐级签字。处分审批表应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同时学院存档。给予学生警告处分,由辅导员或系提出意见,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工作处备案;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由系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批准;给予学生记过处分,须经学生工作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及相关部门查证,向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由学院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核,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院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的学生在处分(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同一违纪行为涉及两个系以上学生,需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分别处理,情况复杂的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系部进行处理;学生违纪场所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处分建议;凡违纪学生,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违纪情节及所犯错误,应在违纪事实核实清楚后一周内,辅导员或系提出处理意见,系部、学生工作处或学院根据违纪情节和本人认识态度做出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决定按权限审批盖学院章方为有效。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分决定做出前,必须由系主管领导亲自与学生谈话,核实违纪事实,进行批评教育;告之按规定将给予的处分并听取本人意见;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书需本人签字,一式四份,送达本人一份,学生档案一份,系存档一份,学生工作处存档一份。处分决定送达后,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告知书和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签字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系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20日,即视为送达。由所在系送达人员记录在案;

(五)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院、系部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院研究是否公布。

第十五条  学生受到违纪处分后,相关系负责将其处分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存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处分期结束后,相关系负责将解除处分审批表装入学生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撤销任何当事人的违纪处分,也不得以任何借口销毁、涂改或从当事人档案中撤出有关材料。

第四章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公开发表的论文及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的,学院可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前款所列举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团伙作案合计金额,以下同)不满300元,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300元(含)以上,不满6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及金额达到600元(含)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及金额达到1000元(含)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纪律处分,下同)或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没收赃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明知是赃物而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对团伙作案为首的,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激化矛盾,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群殴为首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第二十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具和赌资,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屡教不改或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用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二)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五)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二十二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为考场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或利用其他现代信息手段进行作弊的;

4.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

5.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的;

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3.将考卷带出考场;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指使他人代考,组织作弊;

3.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4.偷窃试卷;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和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国内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内容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IP地址,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按第三十一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它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有旷课情况的学生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10学时以内者(包括10学时),由系进行批评教育,给予通报批评;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11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或一学年累计旷课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对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关于住宿违纪行为的,参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制定《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宿舍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酗酒滋事者,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侮辱、漫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干扰、阻碍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其情节,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学院禁止学生在宿舍、教学楼、图书馆、实训楼、体育中心以及其他室内外公共场所吸烟,发现者进行通报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处分的申辩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具体申诉程序详见《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和学生要配合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申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中专部(承德工业学校)违纪处理办法按原中专部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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