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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14 09:39: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规范各单位收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学校收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河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冀价行费【2008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鉴定考核费等。

服务性收费是指我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前提下,高校代提供服务单位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第二条学院全日制、函授收费均按国家收费目录公布标准执行。服务性收费按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标准或与委托单位协商收取。学生同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社保部门要求代收代缴。

收费范围为学院全日制学生、函授生、对外合作办学学生、委托培训单位、短训班学员。

学院应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校园网及其他途径公示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社会及学生的监督。

第三条财务处作为学院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全校各项收费的立项、报批、审核、收取、检查、年审等实施管理与监督,同时对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等实施管理与监督。

各部门要提高对收费工作的认识,加大支持收费工作力度,确保收费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学费、住宿费的管理

一、相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中的职责

学院各有关部门,应充分提高对学费、住宿费收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如下:

1. 学生处

1)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学费、住宿费的收费工作。

2)做好学费、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3)严格审核学生缓交或减免学费的申请,报主管院领导及院长批准后,交财务处执行。

4)享受免费政策的全日制学生免费办理

新入学学生凭学生处审核后的通知单到财务办理入学手续,最终以市级学费减免部门审核通过为准;免费由学生处负责按学期向财务处提供经市级学费减免部门审核通过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5)学生处要及时核对学籍信息,新生招生结束后及时向财务处提供学生花名册纸质和电子版。

2. 财务处

1)协调、配合学生处及相关部门,做好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

2)通过批扣缴费、小条缴费、现场划卡、扫码支付等方式收取有关费用;纸质收费收据及时发放至各系,电子票据由学生自行下载;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时将所收取的各类学费、住宿费等收入缴交承德市财政专户。

3)对收费票据实施全面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开具(打印)、分发及票据存根的存档、核销等。

4)及时向学生处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通报学生的缴费情况,提供欠费明细资料。

3. 招生与学籍管理部门

1)招生管理部门在对外发布相关收费信息之前,应与财务处书面沟通,确认收费标准。

2)招生管理部门在高职新生报到前,应向财务处提供学生的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码、所属系、专业等相关信息;中职学生通过数字校园平台实时上传新生信息。

3)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财务处提供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保证学生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及时调整。

4)学籍管理部门应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等有关规定。

5)学籍管理部门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费、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4. 各系

1)负责做好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及时缴费求学的责任感。

2)各系须将学生收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将各班级收费工作落实到人,由专人负责学生收费的领导、组织和欠费催缴工作。

3)执行国家先缴费、后注册的完费注册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应缴学费及住宿费的及时足额收取。

4)严格审核学生缓交或减免学费的申请,并报学生处审批。

5)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了解每一个欠费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对已办理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应做好欠费跟踪追缴工作。

6)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已缴费学生的收据发放、登记备案工作,并提醒学生妥善保管收据,以便核查。

5.宿舍管理部门

1)严格执行先缴费、后入住的住宿管理制度,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完费名单、缴费收据或入住手续办理学生入住。

2)负责向相关单位提供学生住宿情况的相关数据。

3)协助做好学生住宿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二、学费、住宿费的收缴

1.全日制学生

1)全日制新生入学由学生处负责初步审核新生是否享受建档立卡、退役军人等免费政策后持学生处出具的免费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缴费手续,最终以市级学费减免部门审核通过为准;全日制学生免费由学生处负责按学期向财务处提供经市级学费减免部门审核通过的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学籍管理部门要及时核对学籍信息,新生招生结束2个月后向财务处提供学生花名册纸质和电子版。

2)财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前将招生部门提供的高职新生录取信息、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高职老生信息导入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生成缴费码,要求开学前一周学生缴费完毕。

财务处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始前根据招生部门实时上传的中职新生信息实时收费,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中职老生信息通过河北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生成缴费码,通过各系或学校智慧校园将缴费码通知到学生并要求开学前一周学生缴费完毕。

3)没有成功缴费及以前学年所欠缴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到财务处交费。

2. 函授学生

函授学生根据联合办学函授大学要求方式缴费,全额由我院收取的函授学费可以采用小条缴费、现场划卡、扫码支付等方式收取。

三、非国家规定免费生学费缓交和减免

1. 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生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学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无力交纳学费的学生,学院除加大勤工助学、特困补助等资助力度外,可对这部分学生适当延缓交费时间,缓交期限最长为一个学期。缓交项目只限于学费,不包括住宿费。

2. 学费缓交审批程序

1)申请缓交学费的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后三日内如实填写《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出示有效证明,农村学生提供其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困难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城市学生出示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组织签字盖章的证明材料。

2)学生家长必须对学生按时交清学费予以承诺。

3)班主任、辅导员、各系核实证明材料后,研究并提出缓交意见,并送学生处审核。

4)学生处审核后报院长签署意见后,将缓交通知书交到财务处。

3.为保证特困新生顺利入学,特困新生报到时,不能按时或足额交费的,通过学生处绿色通道办理入学,审批程序比照学生缓交学费审批程序办理。

4.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应在缓交期内积极缴纳所欠学费、住宿费或申请助学贷款。缓交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学期。

四、退费办理

1. 新生因身体体检不合格而被取消入学资格,所交学费全部退还学生。

2.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或意外事故死亡的,如该生当年在校学习不超过一学期,按当年应交学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退还;超过一学期的,其所交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3. 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开除学籍以及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生,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生,无论何时查实,均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不退还所缴学费和住宿费。

4.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新生报到注册,复查合格取得入学资格的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住宿费 (一年按10个月计算)

五、转学、留级、休学办理

1. 转入我院的学生,从转入学年开始按照其所转入年级、专业的学费标准全额交纳学费。

2. 转出我院的学生,必须交清当年学费。

3. 因故留至下一年级的学生,须按照下一年级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4. 按国家和省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休学的学生,不予退费,复学后按所在班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五条鉴定考核费、考试费的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代教育行政等部门组织的考试,发生相关考核、考试时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按国家、省、市收费目录标准收取相应的费用。

收费项目有:学校单招的音乐、舞蹈、美术等专业的专业测试考试费;全国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普通话水平测试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等。

第三章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的管理

第六条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服务性收费主要的项目及要求有:

1.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和应当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肄业证)、校徽、校园卡、就餐卡等不得收费。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按成本收费。

2.学校在满足正常教学(含自习课)以外向社会提供各类场馆及大型教学仪器设施有偿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和租赁方协商确定。

3.以学校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可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院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确定,并报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代收费的管理

1.学生处根据承德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心数据审核学生参保资格、保费金额,督促各班级统一收取后交由财务处,按支出程序审批后上交医保中心。

2.学校不得为学生代办或代收商业保险。

第四章收费监督

第八条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收费业务,对于没有按照规定立项审批的收费事项,财务人员应拒绝办理。

第九条学校各类收费实行民主监督,收费对象有权拒绝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并可向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经济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