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公务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据中国人民银行承德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承德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承德市本级公务卡管理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承财集[2011]1号)、《承德市财政局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承财集[2012] 5号),为加强学校公务成本控制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现金流量,降低往来款水平和财务风险,规范经费支出结算行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学院在岗职工持有,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该卡不仅具备一般银行贷记卡的所有功能,而且具有财政和财务管理的公务属性。公务卡由职工个人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1. 申请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及“公务卡申请表”交由财务处审核后按银行规定程序上报指定银行办理。
2. 财务处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3. 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发给教职工。
第四条 如出现人员新增、调动或者退休,办公室要及时通知财务处;财务处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要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第五条 因个人信用记录不能办理公务卡的人员只能待信用记录达标后方可办理。
第六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务卡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现阶段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资信情况,结合持卡人职务、职称、工作需求等确定
第九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公务卡信用额度,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学院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所用经费审批权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否则,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学院人员在办理单位业务时参考承德市市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使用公务卡。强制性消费目录要求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提倡鼓励性消费目录也使用公务卡结算。
承德市市级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消费目录
序号 | 公务卡消费目录 | 备注 |
一、 | 强制性消费目录 | 以下项目,原则上预算单位必须要求持卡人在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等支出。 |
0101 | 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 包括笔、墨、纸张、复印纸等正常办公用品。 |
0102 | 办公设备维护支出 |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
02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他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用公务卡支付。 |
0201 | 住宿费 | 公务卡结算条件不具备的,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可使用现金支付。 |
0202 | 旅费 | 指飞机票、车船票费用。 |
03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
04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接待费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
05 | 培训费 | 指各类培训支出。 |
06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 |
07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
0701 | 燃料费 | 指车船加油费(实行定点加油的单位除外)。 |
0702 | 维护费 | 指小额维修和保养性维修支出。 |
0703 | 保险费 | |
二、 | 鼓励性消费目录 | 以下项目,鼓励预算单位要求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 |
08 | 水电费 |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
09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和网络通讯费支出。 |
10 | 公务用车租车费 | 指租用公务车所发生的支出。 |
11 | 报刊杂志订阅费 | 指订阅、购买报刊杂志所发生的支出。 |
12 | 设备购置费 | 指办公家具和一般办公设备的购置支出。 |
13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它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
14 | 维修费 | 指用于办公地固定资产修理和维护(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费用。 |
15 | 印刷费 | 指零星印刷支出。 |
16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如药品及医疗器材、实验室用品、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等发生的支出。 |
17 | 委托业务费 | 指因委托外单位办理业务而支付的委托业务费。 |
18 | 其它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 | 指单位除公务车外的其它各类交通工具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
19 | 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但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
注:1、以上所列项目,均指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5万元以上应以转账方式结算。 2、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性支出,不适用本公务卡消费项目。 |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处的管理职责
(一)组织教职工办理公务卡。负责公务卡管理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办公室的通知,及时更新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等信息。
(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和其他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结算等业务。
(三)保证符合公务卡报销规定的资金全额打入持卡人公务卡,协助发卡行催告公务卡持卡人还款工作,不承担公务卡还款资金不足等情况造成的对账或其他责任。
(四)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消费时,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
(五)协助办理公务卡新卡和补卡工作。
(六)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名的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管理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并负责审批。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