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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20-07-15 15:30:00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维护学院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实现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的目标,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的基本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规章制度是指学院党委和行政及其职能部门依据规定权限制定,对本院各部门和教职员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各职能部门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办法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院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不能称“条例”。

第四条 学院规章制度制定应当遵循准确、简洁、统一、衔接、效能的原则。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联合制定管理制度,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学院规章制度的公文处理工作要严格遵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等执行。规章制度以 “规定”、“办法”作为主题词的,一般要采用条文形式表述。原规章制度被新规章制度代替时,必须在新规章制度中载明原规章制度废止、失效的时间,用语、文字、标点应准确、规范。

第六条 学院规章制度的核心主旨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既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又必须注重创新,紧密结合学院实际发展和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八条 学院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划分和实际需要可以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出规章制度的立项。

第九条 报送制定规章制度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党政办公室对各职能部门提出的规章制度的立项进行汇总,编制学院规章制度年度计划,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向全院公布。年度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制度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第十一条 学院规章制度的制定由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起草。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也可委托有关专家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当充分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政策,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和师生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三条 起草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与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制度送审稿)。

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制度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章制度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核。

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章制度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作出说明。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五条 学院规章制度送审稿签署后,连同相关说明材料报送学院党政办公室做合规合法性审核,必要时请学院法律顾问协助审核。其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与学院章程以及现行的规章制度相协调、相衔接、相统一。

第十六条 学院规章制度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规章制度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规定的主要条款存在较大争议分歧,起草部门未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就规章制度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师生代表意见。涉及学院重大问题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应当召开由有关部门、专家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研究论证。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制度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情况等。

规章制度草案和说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审议的建议。

第四章 决定与公布

第十九条 学院规章制度应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起草部门和党政办公室共同向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意见对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经党政办公室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请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其中,经审定的党委方面的相关制度,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发;经审定的行政方面的相关制度,由学院院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经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的规章制度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统一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