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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中共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1-11-22 13:51:00 作者: 浏览:


 

为了规范学院纪检信访举报工作,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和监督权利,维护学院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和谐校园,根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纪委信访举报工作是纪委通过接待群众来访、接收群众来信、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本院党组织、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以及党员、干部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相关工作。

第二条 学院纪委信访举报工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坚持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原则;坚持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原则;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纪委信访举报工作由纪委具体负责,并按信访举报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学院纪委信访举报工作的受理范围是:受理干部群众对本院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违反党章、党纪和廉洁自律规定的举报;受理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党风党纪的申诉。同时受理干部群众对本院职能部门(系院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规法律、上级规章和内部规定的举报;受理干部群众对本院职能部门(系院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受理其他涉及行政处罚的申诉。此外还受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学院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信访举报事项。超出学院纪委部门职责权限的信访举报要做好解释、转交和协办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纪委在开展信访举报工作过程中,要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鼓励干部群众在掌握基本线索和事实的前提下,通过信访举报渠道如实反映和举报有关问题,同时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以信访举报为名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行为;

2.设立举报信箱(cdyzyjw@cdct.edu.cn),开通举报电话(0314-2512601),畅通信访渠道,热情接待干部群众来访来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信访举报案件;

3.深入排查信访举报重要线索,从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

4.及时上报需要上级纪检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案件;

5.按时上报信访举报案件报表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来信举报办理程序:

1.拆封、装订、上报市纪委监委信访举报系统;

2.按照《来信举报登记表》登记编号和逐项填写;

3.摘出内容提要,随信件一并送领导阅批;

4.根据领导批示及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归口办理;

5.办理结果要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第八条 来访举报办理程序:

1.填写《来访举报登记表》;

2.接待人员耐心听取来访者的申诉和控告,了解来访目的、诉求、反映或检举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事实、证据等并做好接访记录;

3.对需要处理的来访举报,要填写《来访举报处理登记表》,随接访记录一并送领导阅批后,按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办理;

4.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性问题,要讲清道理并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对应由所属部门解决的问题,要告知其回所属部门处理;

5.集体上访接待处理按照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纪委机关接待处理集体上访的暂行办法》(中纪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其他信访举报办理程序:

1.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参照来访举报程序办理;

 2.面向全院师生设立网上举报信箱并定期开启,参照来信举报程序办理。

第五章  案件办理

第十条 信访举报案件办理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案件办理由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案件调查取证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从事实、材料等方面认真复查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报告包括调查依据、基本事实、错误性质、被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人的意见、调查小组的处理意见等内容,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经批准确认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有关方面;经批准确认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案件如需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及时移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案件要及时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适时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目、装订、存档和保存。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信访举报工作要及时向上级纪委机关报送信息。对5人以上集体上访、信访反映的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要在24小时以内予以报告;坚持按要求报送信访统计报表,年终报送信访工作总结。

第七章  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举报内容等情况必须严格保密,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九条 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和销毁,确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纪委书记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第二十条 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违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规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