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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办通字〔2021〕42号

发布日期:2021-12-27 15:22: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二十三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27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一系列论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职称评审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对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提高人才队伍质量和学院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河北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从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以人为本、保证质量、全面评价、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保证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三条  学院成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定系列和专业范围内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在不具备自主评审条件前,按上级部门要求报送评审或委托评审,在具备自主评审条件后,高校教师系列职称由学院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其他系列职称须经学院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后,报河北省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系列评审权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五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学院开设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学院引进的紧缺急需和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设立高级职称直评直聘政策。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结合学院实际,围绕教学科研重点工作,协调发展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职称评审坚持分类指导原则。学院职称分为教师系列职称和其他系列职称两大类。教师系列即高校教师系列、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校教师思政系列;非教师系列包括: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经济、统计、会计等系列;政工师系列评审详见党群工作处相关文件。学院在河北省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基础上制订我院职称评审实施方案,评审工作严格按实施方案执行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的职称系列原则上应与所聘任岗位相一致,不跨系列申报。专任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可申报教师系列,兼职教师可申报教师系列或根据工作岗位申报非教师系列。

第九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核定思政课教师职称总体占比。

第十条  学院制定专门办法和激励保障机制,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三章  相关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是本院职称评聘工作的领导机构,由院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学院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部署;

2.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精神,审定我院相关职称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

3.组建纪律监督委员会;

4.负责全院职称评审、聘任的组织及实施;

5.协调解决职称评审过程中出现的争议与举报等问题,受理职称工作中的相关诉求。

第十二条  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一)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职改办是学院职称评审的工作机构,设在组织人事处。

(二)主要职责

1.根据学院职称改革工作实际,研究提出年度职改工作意见和计划。

2.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有关政策,起草拟定学院职改有关政策及措施。

3.具体组织学院职称评聘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4.负责建立和更新学院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负责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5.负责院职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加强与省、市职改办的联系、沟通与汇报工作,执行领导小组工作决定,协调解决日常职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纪律监督委员会

(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纪律监督委员会,纪律监督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及纪检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主要职责

1.公布监督联系方式并全程参与监督职称评审工作;

2.受理、反馈相关问题。

第十四条  职称资格审查委员会

(一)职改办负责组建职称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1.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应职称评审条件,负责学院参评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确定参评对象;

2.制定学院职称资格审查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 职改办组建职称评委库,根据工作需要随机在评委库中抽取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各系列职称的评审及推荐工作。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 1-2人,评委若干,每届评委任期一年。

(二)主要职责

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及量化评分标准,评定申报人的相应级别职称。

(三) 评委库的建立

1.评委库由具备一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委库委员名单不对外公布。由评委库抽取产生的高、中级职称评委会负责相应系列(专业)高、中级(包括初级)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委会采取随机抽取和个别调整的方法从评委库中选取产生。

2.为保证我院职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在我院评委库的专家不足时,将依托承德市其他单位职称评审专家库资源进行补充。

3.评委库成员应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外单位专家入库。学院正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委员必须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评委会负责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成员必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4.评委库委员应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要求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职称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能够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并且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第一线。

5.评委库委员实行滚动式管理,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进行调整。对于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调离原专业岗位、退休及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评委库进行调整。

第四章 申报评审、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职称统一按照河北省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执行。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原则上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在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后,须按照河北省职称评审条件及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相关要求参加评委会审定。

第十七条  任职条件包括政治素质、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科研业绩等。

(一)政治素质条件

1.把政治素质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标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并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与学术道德,热心社会公益服务,为人师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团结协作,作风端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二)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的,学历、资历条件须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各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要求。对于转评人员,要求须在转入系列岗位上工作不低于1年,学历、资历条件按转入系列的要求执行。申报人转系列并取得同等级职称一年后,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学院职称评审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个人申报、资格审查、职改领导小组审议、资格审查结果公示、评委会评审、职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评审结果公示等7个环节。

(一)个人申报

院职改办发布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各二级单位组织传达。申报人员根据任职条件和本人实际情况,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个人申报须遵循申报职称系列与岗位一致原则,申报人不得申报晋升与本人工作岗位不一致的职称系列。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参评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职改领导小组审议

职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审议评审有关问题。

(四)审查结果公示

学院将对资格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实名书面向职改办反映情况。

(五)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的评审工作采取封闭形式进行,主要包括评议答辩和评委会投票表决两个环节。

评委会委员依据评审材料、答辩情况及量化计分表,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委会委员实际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表决后,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得票数不低于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的方可通过。投票表决结果由评委会主任当场宣布。

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评审过程中,当通过人数多于应评审名额时,按得票数由多到少的次序取足应选名额;若通过人员票数相同而无法确定人选时,须对得票数相同的参评人员进行再次投票,确定得票数多者为通过人选。若连续两次出现投票结果相同时,由评委会当场研究决定。

(六)职改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职改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评审结果。

(七)评审结果公示

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实名书面向职改办反映情况。公示无异议的,按要求报送至上级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职称任职资格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学院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职称评审程序,杜绝学术不端行为。职称评审工作接受纪委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职称申报诚信制度,申报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签名负责;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申报材料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

第二十二条 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须建立回避制度。在涉及本人及亲属时,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亲属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涂改任职资历、学历、考核档次以及各种有效证件者,取消本人当年申报资格。

(二)提供假论文、假成果、假证件(包括荣誉证书),剽窃他人成果、论文、论著等,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两年内(不含当年)不得申报。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可一票否决其申报评审资格,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处理。对已评审通过的,经审查或举报查实,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已发资格证书者,予以收回,并按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纪律的评委,一经查出,取消评委资格;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出,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按学院要求回校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近五年年度考核中出现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人员。

(五)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制。

(六)其他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试用于学院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应职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应职院职称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