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返回主站

党群工作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宣传文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9-06 16:13:00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守正创新,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建设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凝聚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院宣传思想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严把校园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政治关,加强学院新闻宣传,规范文化秩序,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建立文明、有序、健康的文化环境;同时更好地发挥宣传工作在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升学院文化软实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院文化管理的对象包括:文化环境、文化活动、文化组织;宣传管理包括:日常宣传、对外宣传及广告管理。

第四条  宣传文化工作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舆论导向,确保树立良好的学院形象。党群工作处是学院宣传文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宣传思想文化管理工作,应认真履行本单位宣传文化管理职责及任务。学院广大师生是宣传文化建设的主体,各单位要引导师生主动参与、积极配合。

第二章  文化管理

一、理念与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五条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师生学习了解学院精神文化和形象标识,领会并掌握其精神内涵,并积极推广使用。

第六条  自觉弘扬学院精神理念,全方位地做好学院精神文化的宣传和传播,把“厚德励能、成才报国”的校训”、“艰苦创业、勤奋进取、勇于担当、追求卓越”的学院精神、“关爱每一名学生,上好每一节课”的教风,以及各种办学理念贯穿于日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用文化建设引领学院建设与发展,使学生自觉养成“勤行精进 知行合一”的学风,做先进文化的践行者和传播者。

第七条  在新生入学及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要把学院文化作为一项重要的教育内容,使学生了解、牢记并领会其深刻内涵,做先进文化的践行者和传播者。学院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应播放或合唱校歌《梦在心里》。

第八条  学院标志、标准色、中英文校名是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和主体,是学院形象标识中最直接、最醒目、最生动的要素,在各种宣传活动中要积极应用,正确使用。学院内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制作其他标识,如确有需要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制作并使用。

第九条  学院办公用品系统、事务用品系统及环境指示系统等必须严格按照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要求正确使用学院重要标识;学院日常活动须按要求正确使用楼宇、道路和文化景观名称。

第十条  学院办公楼、教学楼、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实训室、教室等公共场所的文化环境严格按照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内标准统一布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张贴、悬挂各种标识。责成各单位自行完成的文化布设,应在党群工作处的指导下,按照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要求合理布设。

第十一条  任何以经营为目的使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须向党群工作处申请使用并备案。各单位及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与外单位合作工作中,未经许可不得制作或使用载有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物品。在与外单位合作中,如需使用,须到党群工作处报备,并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对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使用不当的物品,学院有权要求停止使用并撤除。学院将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当使用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二、文化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按计划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须填写《思想文化类活动备案表》报党群工作处备案。涉及政治、安全、保密等方面内容的,须经主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党群工作处审批。

第十五条  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的审批程序依据《思想文化类活动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内容要积极向上,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活跃师生文化生活和大学生健康成长;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条  组织文化活动在使用公共文化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损坏。组织文化活动的各单位有使用设施设备需要,须提前向网络信息中心、后勤和保卫处申报,并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文化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文化组织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立前须向学生工作处(团委)递交《学生社团申请表》及社团相关材料,材料至少应包括社团章程、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及主要成员名单(含联系方式)等。学生工作处(团委)进行初审后,连同社团相关材料报党群工作处复审,党群工作处出具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进行最终批复;教工社团成立须填写《教工社团申请表》,经党群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批准成立前,不得在院内招收会员和召开成立大会,不得进行任何形式宣传,不得组织开展活动。社团不得面向院外招收会员。除日常活动外,社团开展的大型主题活动,包括跨校活动,须填写《思想文化类活动审批表》报党群工作处审批,学生社团经学生工作处(团委)审核后报党群工作处审批。未经审批开展活动,一律取缔并追究相关部门、社团和负责人的责任。学院鼓励社团积极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但禁止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尤其是纯粹的商业活动。

四、升旗

按《国旗法》有关规定,组织每周一举行升国旗仪式外,在开学典礼、毕业典礼、运动会开幕式等重要节典、大型典礼式活动时举行升国旗仪式。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每次升旗仪式及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升旗仪式规范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无重大活动时,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校园内国旗、校旗的更换、保管,以及旗杆的日常使用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可用。

第三章  宣传管理

一、日常宣传

第二十一条  日常宣传管理的对象包括院内各种宣传内容(文字、图片、影像、报告等)、宣传阵地(电子屏、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牌匾、报刊、广播站、网站、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抖音、微博等)和宣传形式(国旗、道旗、雕塑小品、彩旗、条幅、气球、摄影、录像等)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节庆和全院性的重大活动、会议的宣传需要主办单位在通知中明确责任分工,其中氛围的布置、录像、拍照和宣传报道等由党群工作处负责。各单位开展的工作或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各平台运维主体单位负责,典型、突出的新闻稿件可提请党群工作处在院级平台宣传推送。

第二十三条  严禁私自在校园内的建筑物、灯杆、围栏、树木上悬挂张贴任何形式的宣传物品。如各单位有需要,需在确保用词、字规范,用语准确的前提下,填写《宣传品置放申请表》, 并提前把海报、标语、横幅张贴、悬挂地点的效果图及使用时间,以书面形式报党群工作处审批。各系部学生活动需要张贴、悬挂、摆放各种宣传品时,须先由各系部审核后,报党群工作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宣传品须注意整洁、美观、安全可靠,并在规定使用期满后,立即自行撤除,若在使用期内遭受破坏致使宣传品不能再发挥作用或影响学院形象的,必须马上收回。张贴海报、标语,摆放宣传牌,悬挂横幅等只能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使用,并且不得破坏学院的设施、影响学院的卫生和绿化、妨碍交通。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传统宣传阵地遵循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分散使用和各负其责的原则。公共场所的宣传阵地由党群工作处统一建设、管理、协调使用。已划归各单位使用的宣传阵地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所使用的宣传阵地(电子屏、宣传栏等)的使用和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专栏专用,必须保证内容健康、真实、合法,符合规范,并注意及时更新内容、定期维护保洁。党群工作处对划归各单位的宣传栏、展示牌等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院内的各种宣传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污损、破坏。

第二十八条  学院广播站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并应主动接受党群工作处的指导和监督。

二、出版物及网络媒体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种报刊,包括学院院报、院刊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校报由党群工作处管理。院刊由科研中心管理。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院内印制、散发非法出版物和宣传品。学院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编印或在院内发放非学术性宣传材料,须事先报党群工作处审批。各单位编印内部报刊,须向党群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获得批准后方可编印发行,并在每期发行前送样刊到党群工作处备案。学生编印的印刷品、宣传品,院级学生组织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管理;各系学生的由所在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鼓励各单位及个人积极在学院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校内媒体上投发稿件,大力宣传学院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和改革发展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就。

第三十二条  学院网络媒体管理除按学院网络建设相关规定执行外,具体按《校园媒体管理办法》执行:

(一)学院对校园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学院官方媒体为一级校园媒体,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官方抖音号、网站等由党群工作处管理;各二级单位(含中专部)官方媒体为二级校园媒体,由各单位管理,部门领导负责把关;各级各类教工、学生群团组织和中专部各系部、科室官方媒体为三级校园媒体,由所属单位管理。二级和三级校园媒体由所属单位管理,并接受党群工作处监管。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职工自媒体的引导。

(二)申请成立校园媒体,应报经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提交《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园媒体审批表》(可从学院OA系统下载),由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向党群工作处申请,党群工作处审批、备案。禁止任何个人以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承德应职院)及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所属单位、组织的名义开通媒体。

(三)校园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及社会敏感问题的信息。涉及此类信息时,应按照学院统一部署,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四)校园媒体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立即处理,发现国家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要及时屏蔽或删除。有关情况及处置结果同时报告党群工作处。

(五)校园媒体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围绕国家重大政治任务和学院中心工作进行宣传。在涉及学院组织的重大宣传活动时,校园各媒体应密切配合党群工作处,做好协同联动,发挥矩阵效应,形成宣传合力。

(六)校园媒体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党群工作处对各单位、部门网络媒体平台进行不定期检查。

三、电子显示屏

第三十三条  电子显示屏主要用于发布学院重要新闻以及重大活动和会议通知、通告、会标等;涉及全院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相关资讯;重要活动、重大节日宣传标语;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生活动、社会服务、文化交流等方面的信息;学院宣传片或重要活动录像、新闻及其他电视节目;其他确需发布的信息。

第三十四条  行政楼大厅内的显示屏,由党群工作处管理;图书馆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以及201会议室的显示屏,由网络信息中心管理;操场看台的显示屏由学生工作处(团委)管理。各单位的显示屏由其自行管理;公寓、食堂电视显示屏由学工处、后勤处管理。内容由各归口单位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涉及意识形态的内容由党群工作处把关。信息发布流程:需发布信息的单位填报《LED显示屏信息发布审批单》,由需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至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发布,涉及意识形态内容还需报党群工作处审批。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子显示屏不对外开放,不得发布商业类广告,不得播放来源不明的信息。凡未经审批擅自播发“禁止类”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融媒体中心

第三十六条  融媒体中心以“立足学院,服务师生”为宗旨,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党群工作处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整体统筹管理,组织拍摄、编辑制作、宣传发布,学院各单位有义务承接与本部门相关的任务。网络信息中心配合做好融媒体中心设备维护工作。同时,融媒体中心作为津承艺术设计学院实训室,用于学生日常实训等教学需要。各单位如需在各校园媒体发布信息,需自行准备视频节目筹划及脚本撰写,涉及思想文化及新闻宣传类内容须由党群工作处审批。

第三十七条  融媒体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媒体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根据上级部门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拟定学院融媒体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全面、准确、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研究新闻采编报道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全校性重大宣传报道活动,不断提高宣传质量。

(三)负责融合学院官网、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校报等各校园媒体平台,形成全媒体矩阵,利用文、图、音、像等多种形式,传播学院好声音,讲述学院好故事。

(四)加强新闻宣传和媒体建设理论学习和研究,结合学院自身特点,形成具有学院特色的理论成果。

(五)统筹全院的网络文化建设工作,打造和推广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产品,提高学院的形象和辨识度。

(六)指导协调学院各单位的新闻宣传等有关业务工作,形成全媒体新闻宣传格局。

(七)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八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报告厅、行政楼201会议室的灯光音响等设备以及外环路音柱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日常维护管理使用;操场看台设备由团委负责日常管理使用;上、下课铃由教务处负责日常管理使用。其他需使用部门须提交申请,由网络信息中心技术人员负责运行。

六、广告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种宣传设施及宣传物品任何单位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出现与政治形势教育、教学管理、办公信息、学院文化活动无关的内容。

第四十条  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党群工作处、后勤(保卫)处许可,不得在院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含促销、表演、摄影、录像、张贴宣传品等)。若是院内单位引荐,须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党群工作处提出申请。

第四十一条  在禁止悬挂、张贴不当的广告的地点和部位悬挂、张贴横幅和广告的,应责令有关部门或当事人撤除和清理,或由保卫处强行撤除。

第四十二条  大型活动的赞助广告由负责部门负责协调,报党群工作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如迎新活动、毕业生离校等活动中有赞助广告,迎新晚会、毕业典礼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其他迎新及毕业生离校相关活动由招生就业办负责协调,并报党群工作处、后勤(保卫)处备案。

七、对外宣传

第四十四条  对外宣传的内容包括:

(一)校内各单位采写和制作的向外界公开扩散的有关我院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宣传折页、贺年片、明信片、光盘、网页等)。

(二)校内各单位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社会各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我院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图片、通讯、录音、录像等)。

(三)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我院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

(四)校内各单位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或发送的有关我院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五)新闻媒体采访。

第四十五条  对外宣传的审核程序:

(一)各单位采写和制作的仅涉及本单位工作内容的对外宣传品,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各系部由党总支书记审核、中专部报中专部党委书记审批;各单位审核批准后报送党群工作处备案;若超出单位工作范围的,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送党群工作处备案。

(二)凡全院性的对外宣传品以及各单位涉及有关政治性、表扬性和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由党群工作处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并报请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四十六条  审核、批准对外宣传品时,必须认真、仔细、慎重、负责,把握一下原则:

(一)所有对外宣传品必须政治观点和舆论导向正确,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或违背,有利于推进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

(二)对外宣传品的内容必须反映真实、表述准确、数据精准、评论客观、语言得体;属直视图像作品,还必须色彩和谐、影像清晰、主体突出。

(三)对表扬或批评性的对外宣传品,在发稿前须听取和分析被表扬或被批评对象的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四)严禁在对外宣传品中泄露国家机密以及学院的科研机密和其它秘密事项。

第四十七条  院内各单位接受社会各新闻媒体的采访时,要依照相关程序进行。

(一)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遇有新闻媒体的主动来访,应及时报告所属单位负责人,并向党群工作处通报。

(二)各单位邀请新闻媒体来学院采访,事前应报经所属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向党群工作处报告。

(三)学院大型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党群工作处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特别重大的活动,发放记者“采访证”。

(四)由学院统一安排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和大力支持。受访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守学院的宣传制度和保密制度,注意维护学院的形象。对把握不准的情况,受访者不得擅自发表意见;涉及学院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学院分管领导审定签发。

(五)院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国(境)外新闻媒体的采访(包括电话采访)。师生接受国外媒体采访,须经党群工作处审核同意。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各单位和个人遵照本规定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各单位在对外宣传中,需统一使用由党政办公室提供的标准版“学院简介”。

第四章  任务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要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认真履行本单位文化建设职责和任务。各系部要积极建设具有专业特色的展厅、展室及墙体文化设计等,将学院文化元素在系部环境创设中得到融入和彰显,打造富有专业特色的优美环境及文化品牌。

第五十条  各单位要加大新闻宣传工作力度,积极报送宣传稿件,及时更新部门网页。新闻稿件的报送和网站的更新要纳入对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党群工作处应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向党群工作处投稿,包括消息、通讯、新闻照片、视频等新闻作品,对有关学院及系部改革发展、管理等各方面工作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党群工作处负责组织每年评选“校园十大新闻”。

第五十一条  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宣传员给予年度表彰。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官方媒体及宣传用品采纳按照党群工作处相关任务指派的学生原创影视音像作品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图片:最高30元/幅;(二)视频:最高200元/条;(三)网络媒体平台图文编排:最高30元/篇;(四)文案写作:最高100元/篇。学生制作的符合要求的文化作品,被学院推送到市级以上媒体采用的,将在学生的评优选先中予以加分,并在原有基础上给予双倍奖励。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确保责任落实、工作规范有序。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四条  凡是院内宣传使用的文字,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和学院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设计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  北校区的电视台、电子屏、风雨操场舞台、报告厅舞台、宣传栏等场所及设施设备由中专部具体明确管理责任单位。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