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管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习计量单位,用学分绩点衡量学习质量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各专业应科学地按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制定适应社会需要的,具有专业特色的学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章 课程分类
第四条 课程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环节。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拓展课和选修课。
第三章 学分与计算
第五条 学分结构
学分制由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两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 学分计算
1.理论课(含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按 16 学时计 1 学分。
2.军训、实习、课程设计、专用周、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等按每周计 1 学分。
3.实行课程改革的,按课程大纲规定的学分计算学分。
第七条 学分取得
1.所有课程均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考核60分(及格)或以上者即可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计入学生成绩档案。
2.课程考核不及格地给予一次学期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成绩计为60分(或及格),并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补考者,必须报名参加重修。
3.经批准缓考的,与学期补考的学生一起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试成绩原则上以实际成绩计入补考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报名参加重修。
4.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成绩在记分登记时注明“取消考试资格”,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必须报名参加重修。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必须先取得课程考核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注明“取消资格”字样,计0分:
(1)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六分之一者;
(三)学生缺交作业数量超过应交作业数量三分之一者;
(4)体育课、选修课和重修课程应办理相应手续,未办理者;
(5)其他应取消考核资格情况的。
学生的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报系部备案,不具备考核资格参加考核的成绩无效。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课程计0分,需要重修:
(1)不按时参加考试,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
(2)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
(3)取消考核资格者。
6.实施分层教学的课程,不同层次间总评成绩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折算,具体实施方案由课程所属部门负责制定。
第八条 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课程学分以该门课程的学时数为主要计算依据,一般以16~18学时记1学分,学分最小单位为0.5。
2.学生须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在1.50以上者方可毕业。
3.学分的获得。学生所修课程经过考核后,取得60分(合格)及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并根据成绩等级确定课程绩点。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岗位实习等实践环节不计入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4.课程绩点计算。
采用课程成绩百分制的,课程绩点=(课程成绩÷10)-5,课
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课程绩点为 0;
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课程
绩点分别为:4.5、3.5、2.5、1.5、0;
5.学分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Σ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 ;
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根据四舍五入规则,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四章 选课制度
第九条 选课原则
1.培养目标与本人发展方向相符合;
2.具备先修课程条件;
3.先必修课,后选修课;
4.学校客观条件允许;
5.不足 25 人的课程不开班,由教务处会同各教学业务部门通知报该课程的学生改选其他课程;
6.跨专业选课须经开课专业批准。
第十条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自由选取,在教师指导下按单选课。
第五章 免修
第十一条 关于课程免修
1.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课程免修:
1)降级重修学生已修课程且成绩合格的;
2)各类学籍处理学生(含休学复学、转专业)已修课程且成绩合格的;
3)退伍复学学生免修政策具体见国家相关规定。
2.“两课”课程、体育课、军训、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践等教学环节一般不能申请免修。
3.课程免修手续原则上应在学期课程开学后 4 周内办理。
4.学生因身患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按专业教学计划修学体育课,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二级甲等及以上)证明,经学校医务室核定,体育部同意,可以免修。
第六章 缓考和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在该课程考试前持有效证明(因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缓考,经辅导员(班主任)核实,由学生所在系部及课程所属部门批准,教务处审批。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其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以“缓考”录入。与学期补考的学生一起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试成绩原则上以实际成绩计入补考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缓考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补考,报名参加重修。
第十三条 重修课程无补考,但重修次数不限。原则上重修课程参加教学部门单独开设的重修班或采取定期辅导、答疑等方式。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作弊、旷考、违反考场纪律,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该课程成绩标以“作弊”、“旷考”,并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必须报名参加重修。
第十五条 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不实行补考,但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数。
第七章 学分认定与置换
第十六条 学生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外的学习成果,经学院认定后可用于置换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置换按照《学生学业成绩考核评价办法》执行。
第八章 毕业预警、学制与毕业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所获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在基本修业年限和最长修业年限期满一年前,对因学业成绩等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给予毕业警告。
第十九条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弹性学制,普通高职以 3 年为基本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期毕业。学生提前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提前岗位实习,但不能提前毕业。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允许延长修业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三年制高职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参军入伍学生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达到相关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未完全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达到总学分的 80%。经学生本人申请,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