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准则》、《新政府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实施预算执行的“硬约束”;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各项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对学院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院长负责制下,建立院长、主管财务校领导、主管业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构成的多层次经济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院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财务机构,在院长、主管财务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 学院财务处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须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并按《会计法》的要求履行财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由学院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未经财务处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专职财务人员。
第七条 学院的财务活动审批执行《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财务审批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 年度收支预算是根据学院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开源、据实测算、实事求是”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 收支预算包括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和政策规定,向市财政局上报年度收支预算,按财政部门预算审批程序获得学院年度收支预算文本,确定年度收支预算经费计划;第二个层级是学院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财政年度预算经费,按“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结合学院各项收支实际,对各部门收支预算进行具体指标分解。
第十条 收支预算管理过程主要有: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分解、预算执行、预算控制、预算分析、预算调整、预算监督、收支决算、预算评价。
第十一条 收支预算确定后即具有刚性和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减。做到收入要足额,支出有标准,学院各项经费支出都必须在核定的年度预算内节约使用。财务处按月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强化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中,对财政拨款收入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需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调整预算。非财政拨款收入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院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学院校内各部门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各部门如确需调整预算时,可在学院分配的预算指标内进行适当调整。由各部门提出预算调整申请计划,并附调整说明,由财务处编制方案,每年10月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决算是指学院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学院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 学院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预算,由财务处集中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
政拨款。包括:
1. 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
教育拨款。
2. 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
科研拨款。
3. 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
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租金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和预付款项、无法偿还应付及预收账款等。
第十七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
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
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范支出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的各类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学院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选择合理的标准进行分摊。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根据管理需要,学院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支出管理,财务处根据合理、合法、真实、有效的凭证,按审核后的实际发生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虚列虚报;各项支出要严格按照学院批准的财务预算中确定支出的项目和额度用款,开支范围、标准必须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开展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对未经学院批准或没有资金来源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使用虚假票据。原始凭证有错误的(金额除外),应要求出具单位证明,并在更正处盖章;金额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对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支付或报销。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
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执行承德市财政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承德市财政局的规定,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控制在事业基金规模内。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的使用原则: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支出控制在专用基金规模内。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院
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学院事业
收入的一定比例从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学生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条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学院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管理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管理和使用现金及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对应收及预付款项按我校相关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文物和陈列品不计提折旧;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资产清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
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院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院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院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院出租、出借资产,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受托代理负债等。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包括团体会员费、团费、代收考试费各类代办手续费返还等。这类款项的使用权不属于学院,各使用单位或个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及财务部门的管理要求规范执行。
第五十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一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学院申请借款,必须坚持慎重稳妥原则,充分考虑学院偿还能力,严格控制借款规模,申请借款前要进行可行性研究,落实还款渠道和计划,并明确学院与资金使用部门的经济责任。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学院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四条 学院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五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六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七条 正确归集学院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系部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培训中心短期培训按培训项目进行核算,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条 学院财务清算,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一条 学院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学院,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 撤销的学院,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 合并的学院,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 分立的学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院,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 学院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主要财务分析指标有:
(一)预算管理指标
1. 预算执行率,用于反映学院预算管理水平。其计算公式如下:
预算收入执行率= 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100%
预算支出执行率= 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100%
2.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反映学院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执行进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本期财政项目补助实际支出/本期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100%
(二)财务风险管理指标
1. 资产负债率,反映学院的资产中债款筹资的比重。其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2. 流动比率,反映学院的短期偿债能力。其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负债/流动资产×100%
(三)支出结构指标
1. 人员支出比率,反映学院人员支出结构。其计算公式如下:
人员支出比率= 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2. 公用支出比率,反映学院公用支出结构。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用支出比率= 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 人均基本支出,反映学院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其计算公式如下: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 离退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四)财务发展能力指标
1. 总资产增长率,从资产总量方面反映学院的发展能力。其计算公式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 (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100%
2. 净资产增长率,反映学院净资产的增值情况和发展潜力。其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