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学院治理水平,提高处室职员的工作效率,客观、公正地评价处室职员工作状态,加强过程性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学院政策、制度、规划得到切实贯彻和有效执行,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充分调动处室职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奉献、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二条 考评原则
1.坚持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
2.坚持质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原则。
3.坚持诊断功能与改进功能相结合原则。
4.坚持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原则。
5.坚持考用结合、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考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在编行政教辅科研部门职员。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对职员的考评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两部分,其中定量考核40分,定性评价60分。具体考评方案见附表:
附表:处室职员考评方案
考核 评价 | 考核 项目 | 考核内容 | 分值 | ||
定量评价(40分) | 师 德 师 风 | 本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分值*10% | 10 | ||
自身业务工作 | 设岗定责,由各部门根据各职员岗位性质确定量化评价内容。由部门领导对职员岗位业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赋分。 | 30 | |||
定性评价(60分) | 个人自评(10分)、 同事互评(20分)、 部门领导评价(30分) | 思想品德 | 1.讲政治,在任何场合不发表不当言论。不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工作群等发布有损学校声誉和与教工身份不相称的信息。 | ||
2. 遵守法律法规,学法懂法守法;熟悉学校规章制度,遵规守纪。不泄露涉密文件信息,不妄议、泄露学校和处室尚未公开以及内部掌握的文件制度、会议事项。 | |||||
3. 注重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传递正能量。与同事、家人、邻里、上级部门、合作单位等友好相处,不闹纠纷,没有负面反应,展现我院教职工的良好精神风貌。 | |||||
履职能力 | 4.明晰自身职责,担当作为,业务工作完成效果良好。所承担的业务工作没漏洞、少返工、零差错,事争一流,创先争优,得到上级领导、广大师生认可好评。 | ||||
5.注重学习研究,熟悉业务政策和学院重点工作安排部署。心中有全局,工作有思路,综合协调、推动落实、文字写作、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 |||||
6. 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工作效率,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有总结反思和整改提高。 | |||||
工作态度 | 7.顾全大局、注重团结协作、补台不拆台,相互配合、相互尊重。不发牢骚、不传闲话、不背后诋毁同事。积极沟通、谈心谈话,主动关心帮助同事。 | ||||
8.工作服从安排、积极主动、迎难而上、不推不拖;完成任务不讲条件、拒绝理由。 | |||||
9.按时出勤,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早退,以工作事业为重,没有特殊情况不请假。 | |||||
廉洁作风 | 10.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吃请、不收受礼品和土特产,不借工作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 ||||
11.着装得体,服务热情,文明礼貌。对待来电来访师生、群众笑脸相迎,耐心解答,首问负责。 | |||||
12.爱护学校公共环境、办公环境和办公用品,保持室内外卫生清洁整洁,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节能减排要求。 |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职员评价要坚持过程性管理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原则,注重日常问题改进。每月处室职员要对思想作风、本职工作、量化职能业务目标等进行总结反思,处室负责人进行阶段性点评,指出问题不足。每年末由组织人事处牵头协调各处室具体负责职员考核评价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动员部署。各处室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动员,明确考核评价的意义、指导思想、方法步骤及要求。
2.个人总结。被考评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撰写个人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3.综合评议。各处室组织综合评议,综合评议包括个人自评、本部门同事互评及本部门领导评价三个部分。各处室明确专人对考评分值加权汇总统计。处室班子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根据平时掌握情况确定本部门每位职员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4.结果反馈。由各部门向参加考评的每位教职工反馈综合评议结果。拟定考评等次合格以下的,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5.审核备案。组织人事处将各处室上报的考评结果提交院党委会最终研究通过。
第六条 职员考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评综合量化排名前20%的职员一般评为“优秀”等次;考评综合量化排名较好,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职员一般评为“合格”等次;考评综合量化排名后5%且综合量化得分低于70分的职员评为“基本合格”等次;考评综合量化在同级别内连续三年后5%且综合量化得分低于70分,综合表现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中层干部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七条 职员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应给予容错的,要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 本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职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年度考核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员工作不满一年的参与考核,但不参与优秀等次评选。涉及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一票否决”的视为评价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十一条 处室职员考评结果,作为年度评优选先、调整工作人员岗位、晋升薪级和发放绩效工资以及实施奖惩、续聘、解聘的依据。
(一)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
1.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年度评优选先时优先考虑;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
1.一年内不晋升职务或竞聘高一级等级岗位;
2.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
3.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
1.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2.一年内不晋升职务或竞聘高一级等级岗位;
3.不晋升薪级工资,减发或不发绩效工资;
4.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5.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6.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不准搞形式、走过场;不准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评工作秘密;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不得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职员。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纪委对考核实施监督,负责查处考核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对违反考核纪律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考评结果上报党委会前要会同纪委充分核实部门及中层干部是否存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职员实行中高职分别考核。中专部内设机构职员考核由中专部党委组织,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