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 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现将修订后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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