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修缮工程管理,增强工程修缮的计划性,强化预算的执行力,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维修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提升学院教学、科研和学习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是指针对校内已竣工交付使用,且超出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水电暖冷雨污基础设施、校园环境设施、家具等,开展的恢复和改善其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条件、提高设施使用效率和安全性的维修、抢修、改造、更换等修缮项目。修缮工程项目一般分为零星维修、专项工程、抢修工程等项目。
(一)零星维修是指在建筑及配套设施、家具、校园公共设施等使用过程中,为了修复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维护和改善其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而采取的每部位或单件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二)专项工程是指造价在5000元以上的建筑及配套设施、校园公共设施、保障型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更换工程项目。分为总预算在5000(含)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小型修缮项目、3万元(含)以上5万元下的中型修缮项目和5(含)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大型修缮项目。
(三)抢修工程是指保障性基础设施和设备损坏或突发故障,直接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秩序;涉及房屋和师生安全,必须在短时间内进行维修的工程项目;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院后勤处(保卫处)是修缮项目管理的重要问题论证和决策机构。后勤处(保卫处)是学院修缮工作的管理实施部门,负责全校修缮工程项目的计划、立项、编制或初核控制价、签订工程合同、施工管理、组织竣工验收、质保期管理、资料归档等工作。采购办负责修缮项目施工单位、材料和供应商、设计和监理单位的采购。纪检部门负责安排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项目预算控制价。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工程合同审核、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财务处负责项目预算安排、工程款项支付。后勤处(保卫处)负责修缮项目固定资产验收及入库工作。
第四条 修缮工程项目实施的主体:零星维修和抢修工程由学院物业维修人员负责实施,如物业维修人员不具备维修能力,则由施工企业实施;专项工程由施工企业实施。
第五条 根据项目的性质和专业性要求,各部门依据各自岗位职责对本部门负责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
第二章 项目申报及预算管理
第六条 年度零星维修预算,由后勤处(保卫处)包干使用,后勤处(保卫处)负责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七条 专项工程实行有计划的立项管理,年度集中预算。每年12月15日前,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后勤处(保卫处)根据现场勘察结果,编制工程方案和概算,按照轻重缓急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初步排序,形成下一年度专项工程项目计划建议。后勤处(保卫处)按照保障重点的原则进行研究和谋划,形成项目计划和预算,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列入下一年度专项工程预算。临时性专项维修工程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后勤处(保卫处)安排实施。
第八条 抢修工程按照实际发生审批结算。
第九条 以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述项目资金预算,根据执行情况可调剂综合使用。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零星维修。实行需求单位报修、后勤处(保卫处)受理并组织实施的办法。各单位使用的家具、房产和建筑配套设施,发生损坏、出现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及时通过“2511000”服务热线或“今日校园”平台报修系统报修。维修结束后,后勤处(保卫处)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各单位或个人通过热线或报修系统反馈意见和评价。后勤处(保卫处)在每季度末,汇总零星维修项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结算零星维修经费。
第十一条 小型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处(保卫处)对修缮项目进行预算编制,并提交项目申请单,经后勤处(保卫处)处长,主管院长,财务主管院长三级签字确认后。后勤处(保卫处)聘请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后勤处(保卫处)做好施工监管工作,对项目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固定取费标准的形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中型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处(保卫处)对修缮项目进行预算编制,并出具项目申请单,经后勤处(保卫处)处长,主管院长,财务主管院长三级签字确认后。后勤处(保卫处)会同采购办邀请维修施工单位进行报价(不少于三家),通过比选确定施工单位,并由采购办向中标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勤处(保卫处)做好施工监管工作,对项目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固定取费标准的形式,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由造价公司对修缮项目进行预算编制,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采购办邀请维修施工单位进行报价(不少于三家),通过比选确定施工单位,并由采购办向中标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后勤处(保卫处)做好施工监管工作。项目完成后,由第三方评审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评审,以评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抢修工程。项目实施可简化程序,发现需紧急抢修的项目,经后勤处(保卫处)负责人请示主管院长批准后,委托施工单位先行组织紧急抢修,抢修任务结束后2周内,应及时补办项目手续。
第十五条 合同的签订。需要比选的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后勤处(保卫处)按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经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六条 修缮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后勤处(保卫处)指定项目负责人,履行以下项目管理职责:
(一)开工前,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负责人;与施工单位进行交底,明确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先制作样板,验收确认后再全面展开施工。
(二)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修缮项目进行验收并签证,书面签证作为结算审核的依据。
(三)落实施工质量检查和控制责任,工序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责令停工整改或返工,对于重大工程隐患和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
(四)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
(五)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联系、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工程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处(保卫处)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资产管理等有关人员共同验收,并签署意见,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负责专业项目的验收。
第十八条 移交与质保。验收合格后,应做好与使用或管理单位、维修部门的交接工作,并明确告知质保时间、质保内容及注意事项。质保期内的保修事宜由后勤处(保卫处)负责。
第十九条 结算评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30个工作日内提交结算评审资料。工程项目负责人5个工作日内将5万元以上项目的结算评审送交审计部门进行结算评审。
第二十条 支付工程款。工程款项支付由后勤处(保卫处)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财务处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支付时需提供会议纪要或项目申请单、合同、验收报告、结算审核报告,发票需经项目负责人、后勤处(保卫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强化年度预算项目的结算力度。年内竣工的年度预算项目,必须在财务年度结算完毕;跨年度完成的工程项目应于次年11月15日前结算完毕。
第二十二条 工程结算完毕,对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未落实的,后勤处(保卫处)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自质保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质保金结算。质保期满后,经使用或管理单位、后勤处(保卫处)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质保修金退还手续和财务管理规定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档管理。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申请单或会议纪要、预算资料、比选手续资料、合同、各种签证、项目验收报告、结算评审报告等项目资料整理完毕。
第四章 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后勤处(保卫处)制定并落实廉政工作措施,定期对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将廉洁纪律及规定明确告知供应商,接受工程服务商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修缮工程管理工作流程、审批程序、比选结果应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并主动邀请使用单位、管理单位监督。项目实施过程接受学院纪委、审计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需要的资料,接受并配合学院督察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工程设计、施工、材料、监理等工程服务商的监管,在校内服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后勤处(保卫处)、采购办、用户等举证,视情节给予退出学院市场1—3年处理。
(一)施工质量、供货质量、服务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以及返修、保修或更换不及时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学院管理制度的。
(三)未能有效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条款或工程项目转包的。
(四)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
(五)未能落实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影响校园和城市环境、师生投诉未整改的或屡犯的;野蛮施工,给学院造成负面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不能满足服务时效、不能提供24小时服务以及延误工期的;不能按时提报工程结算和竣工资料的。
(七)未履行廉洁承诺,违反廉洁纪律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实施的修缮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