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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鼓励教职员工、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属单位和学院师生员工。所属单位指学院的各系部、职能处室;师生员工指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工、全体在院生,对兼职教授、进修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按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对象包括:

(一)商标权和名称专用权:主要指学院拥有的注册商标,学院校名、徽章和服务标记等。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包括文字作品、图形作品(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建筑作品、计算机软件、模型作品、美术、艺术作品(如音乐、曲艺、舞蹈等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口述作品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专利权和技术成果:专利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技术成果是指通过政府部门科技成果鉴定或采纳的成果。

(四)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学院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技术信息”包括工艺流程、设计图纸、产品模型、计算机源程序、计算机程序文档、关键数据等信息;“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经营计划、财务资料、货源渠道、标底、标书等信息。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学院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是: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

(二)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等。财产权包括使用权、获得报酬权。

(三)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执行学院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在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成果(以下统称“职务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

“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品种、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指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退或调离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凡学院教职工完成的非职务成果,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并加盖公章,交科研中心审核备案后,由学院正式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并加盖公印。非职务成果权利归属个人,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科研中心是学院知识产权的一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二)制定学院知识产权的有关政策措施等文件,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

(三)接受学院师生员工知识产权及相关事务方面咨询,提供相应的服务与帮助。

(四)组织开展学院知识产权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对学院师生员工的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进行认定、备案及奖励。

(五)办理科技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使用和转让的相关事务。

(六)组织开展技术秘密保护工作,对不宜公开的技术秘密实施相应的保护。

(七)协助学院有关部门开展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

(八)组织协调学院内部的知识产权纠纷,协助学院与外单位或个人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处理。

(九)对学院知识产权状况实施监控,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及时预警,提出应对措施。

(十)开展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各系部和各职能部门是学院知识产权的二级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联络人兼管,并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九条 商标权。学院对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已依法注册的院名、院标、学院的其他服务性商标及标记拥有商标权。以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及其无形资产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院授权。

第十条 著作权。

(一)学院对由学院主持、代表学院意志创作、由学院承担责任的作品拥有著作权。

(二)学院对主要利用学院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学院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学院拥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拥有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院拥有。

第十一条 专利和技术成果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学院为专利权人;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学院拥有。

(二)在学院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学生、研究人员,在院期间参与、承担的本院研究课题或者承担学院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它技术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应当归学院所有或享有。

第十二条 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在执行学院教科研、学院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属于学院所有。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

(一)学院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必须对相关文献进行详细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开发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二)在职务成果完成过程中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及时进行申报和登记,以有效保护学院拥有的知识产权,对不宜申请和登记的技术秘密要实施有效保护。

(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四)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对属于学院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要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五)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核和管理,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六)辞职人员、调离人员、来院学习进修人员、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学人员、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在院学习的学生离院前,退休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应将其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实验材料和器材、计算机软件、样品或产品等交还学院,并负有保护学院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其在学院掌握的属于学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知识产权成果。

(七)职务成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技术背景资料、研制总结、技术报告、实验报告、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科研中心存档。

(八)属于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或学院与其它单位(个人)共有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软件登记等的相关文件、授权登记后的证书原件由科研中心统一管理,使用时可以借用。

(九)学院与有关师生、员工签订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保证书,明确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的义务。

(十)知识产权属于学院的无形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专利权管理。专利权包括申请、登记、转让、使用许可和维护。

(一)科研中心统一负责对学院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进行申请、登记,权利人为“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注:拟申报专利权的成果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可能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

申请人填写《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申请登记表》,由所在系部、职能处室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送科研中心审核,或在条件许可时组织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通过审核或评估的专利方可申请。

(二)对通过科研中心审核或评估的专利,专利授权后学院给予申请、登记和维持经费补贴,具体补贴项目和金额结合国家、河北省及承德市当年相关政策确定,并动态调整。

(三)学院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作价投资入股或作为对院办科技产业的投入,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资产评估,对发明人的利益分配根据《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执行。

(四)带有经费的科研项目有专利产出时,专利申请代理费、专利申请费和授权登记所产生的必要费用报销标准,实用新型不超过1500元,发明专利不超过5000元。对于一个发明构思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报销所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费用。

(五)对于取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学院承担前三年的年费缴纳,对于授权3年内未能转让、实施的专利,学院原则上停止资助。有较好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经发明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对确有必要继续保护的专利,第4年及以后的专利年费由学院和个人各承担50%。被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如不愿放弃,可自行缴纳年费。

对于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学院承担前五年的年费缴纳,对于授权5年内未能转让、实施的专利,学院原则上停止资助。有较好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经发明人申请,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对确有必要继续保护的专利,第6年及以后的专利年费由学院和个人各承担50%。被停止资助的专利,发明人如不愿放弃,可自行缴纳年费。

第十五条 著作权管理

(一)学院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院及他人的利益。

(二)由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主持,代表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意志创作,并由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承担责任的作品,学院及其所属部门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三)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本部门的物质条件或利用本单位、本部门的名义完成,并由本单位、本部门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院。

(四)学院师生员工为完成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的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院及其所属部门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院及其所属部门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者以与学院及其所属部门相同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十六条 有关院名、商标和其他标志的管理

(一)学院对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院名、院标和其他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

(二)学院的名称、以学院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学院的其他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承德应职院”“CHENGDE COLLEGE OF APPLIED TECHNOLOGY”“承德工业学校”“CHENGDE INDUSTRIAL SCHOOL”“承德高级技工学校”“Chengde senior technical school”等均为学院的无形资产,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学院批准不得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学院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院的荣誉。以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学院授权或批准。

第五章 知识产权归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利资料的归档。发明人(设计人)应在颁发专利授权证书后的30日内向学院科研中心办理归档手续,并将成果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个人空间。应上传如下资料: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授权专利证书(原件PDF扫描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PDF扫描件)。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的全套技术资料。

第十八条 论文、论著的归档。第一完成人应在公开发表或正式出刊,且能在网上检索到成果信息后的30日内,将成果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个人空间。应上传如下资料:

(一)著作成果的PDF形式电子文档,包括:封面、扉页、版权页、目录页,精选正文页。

(二)论文成果的PDF形式电子文档,包括:期刊封面、目录页、正文页。

第十九条 技术秘密的归档。

(一)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师生对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数据、图片等应做好保密工作;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将计划任务书、调研资料、设计图纸、实验测试数据及技术鉴定书等,交由科研中心统一归档。将载有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存储介质中的内容彻底清除或销毁。

(二)个人不得保存各种保密技术资料,不得翻印、复制、摘抄科学技术秘密内容。

第六章 奖励

第二十条 奖励。学院应当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院法人作品及职务作品等知识产权的研究、创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知识产权产生、发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依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或者其它方式侵害由学院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学院有处理权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学院无处理权的,应提请并协助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学院教学、科学研究以及成果的申报、评审、鉴定、产业化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学院应当责令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取消其获得的优惠待遇和奖励,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泄露学院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院的知识产权,或造成学院资产流失和损失的,由学院或主管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侵犯学院依法享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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