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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院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我市《关于印发承德市全面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发挥学院科技人员的积极作用,加速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进教学科研工作与经济主战场紧密结合,为承德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提供强大科技人员支撑。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院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集中学院优秀科技人才服务承德区域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发挥典型示范效应,为提高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支撑。

第二条 本办法为鼓励科技人员到生产一线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提供技术服务,增强企业经济效益。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是指立足承德地区产业发展需求,深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转化科技成果、解决企业生产和新产品研发技术问题的骨干教师。

第二章 科技特派员职责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科技特长和学院资源优势助力企业发展。

第四条 承担或协助企业进行研发项目,解决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第五条 根据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牵头校企开展产学研合作相关事宜。

第六条 促成学院与企业共建创新平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七条 协助促进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成果转移。

第八条 帮助企业分析了解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和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相关扶持动态和趋势,助力企业发展。

第九条 每星期特派员深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实践不少于1次,实践时长不少于一天。

第十条 教师可与企业就某个具体科技服务项目签订横向课题,课题管理按着《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横向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特派员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开展新技术、新工艺专项技能培训,解决企业转型发展中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问题。

第三章 科技特派员管理

第十二条 特派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系部、科研中心负责。实施以成果为导向的过程性管理,激发出特派员公益性服务绩效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实效。

第十三条 科研中心负责《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院级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修订,负责组织特派员的申报、评审及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特派员办公室设立在科研中心,负责建立特派员工作实绩档案,开展特派员跟踪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特派员联席会议,听取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

第四章 特派员申报及认定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展两次特派员申报工作,认定流程将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完成。

第十六条 申报中本着自愿的原则,要求身体健康、作风踏实、热爱科技、勇于创新,无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申请特派员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

第十八条 申报特派员时需填写《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科技特派员推荐申报表》,提交与企业签订的《科技特派员选派三方协议书》。

第十九条 科研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院科技特派员资格认定评审,通过认定的特派员将颁发“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院级科技特派员”证书,享受院级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内待遇。

第二十条 未能与企业签订三方协议的教师可先填写《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企业科技工作联络员申请表》,申请企业科技工作联络员资格,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获批备案后需与企业积极对接,尽快促进科技服务合作项目的达成。

第二十一条 经科研中心备案的企业科技工作联络员,申报院级科技特派员时将不受时间限制,可随时提交申请材料,科研中心将在提交材料后的一月内完成评审认定工作。

第五章 科技特派员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

1.完成特派员工作协议书内容情况(50分)。

2.综合表现情况(20分):思想政治表现(5分),出勤情况,每月不少于4天(10分),工作态度(5分)。

3.撰写企业调研报告、提供科技项目信息、工作材料(30分):撰写1篇关于深入企业的科技进步方面的报告(20分),每年向科研中心提供5条以上开展科技项目的信息(10分)。

4.绩效评价(加分项):以签订的三方协议合作项目为基础,获批市级及以上课题或签订横向课题(院级5分/项,市级10分/项,省级15分/项,国家级20分/项);牵头开展校企深入合作项目(20分);牵头搭建科研平台(院级10分,市级20分,省级30分,国家级50分)。

第二十三条 考核方式及程序

1.考核方法

特派员派遣期满后由科研中心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考核结果,得90分以上为“优秀”,得75-89分为“良好”,得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2.考核程序

(1)自我总结报告。对照特派员职责和协议书上的服务内容,进行实事求是的认真总结,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告,经所在部门签署综合评价意见并盖章后报科研中心。

(2)实地考核。科研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到实地考核特派员工作完成情况;同时查看工作日志、报表、图片资料等工作台账。

(3)自我评价。对照本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进行自我评价。

(4)审定。特派员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统一审核,确定考核等级。

3.特派员的奖惩方式

考核为“优秀”的特派员,在职称评聘中可作为加分项。同等条件下,在职务晋升、评优选先等优先考虑。对考评为“不合格”的特派员将解除选派协议,并且三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各级科技特派员。

第六章 特派员服务期限及待遇

第二十四条 特派员根据承担的工作情况,享有企业支付的相应工作报酬。同时,学院对特派员帮扶工作中的材料编印、交通、差旅费等给予适当补贴,作为特派员岗位津贴,标准为300元/月。对于获批为市级及以上特派员,如果上级部门没有经费支持的,待遇标准与院级科技特派员一致。

第二十五条 特派员的任期为两年,期间享受院级科技特派员待遇,原则上不能进行人员变更,特殊情况,经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审批,可进行人员调动。任职期满,可以申请留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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