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系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为每人每年44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人每年33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三等为每人每年22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服从学校管理,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三)学习勤奋,课堂表现积极,按时参加早操、晚自习。
(四)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在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
(一)当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入伍等学籍异动的;
(二)在申报国家助学金时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助学金资格,收回助学金,并按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处分。
(三)无故缺勤,不按时参加早操,晚自习,平时成绩低,操行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第二年取消参选资格。
(四)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寝室内有不良行为,或打架斗殴者,取消资格。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
(一)召开班会向全系学生下发评选通知,学生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书,写明家庭经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如: 孤儿、 单亲、 残疾证、 低保户等原件、复印件;
(二)按照本系学生人数的10%,从各班平均抽选人员成立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老师任评议小组组长,结合助学金申请同学日常四方面表现打分。(要求评议小组成员未申请助学金且与申请同学不在同一寝室。)
(三)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打分结果,召开系部会议,经系领导小组确定后,按照系部名额,确定申请名单和资助档次,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系部评审小组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系部评审小组认真做好已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跟踪管理工作,当其发生学籍异动行为时,及时通知学生处,调整国家助学金发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