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确定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确定社会资助对象,以及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我校困难生,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资助,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07】8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教贷【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学校、学生处、各系、各专业(班级)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和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各系领导任组长,系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四)以年级(或专业、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其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条件。
我校全日制在校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认定申请。
(一)学生本人身体残疾丧失一般劳动能力,或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的;
(二)来自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父母皆务农的;
(三)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的;
(四)城镇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
(五)烈士子女、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的;
(六)家庭主要成员因残疾、年迈或疾病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或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七)家庭及主要成员因遭遇突发意外事故及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的;
(八)其它导致家庭贫困的特殊情况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常年接受对本校、各系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提出申请,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和《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各系认定评议组对申请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依据《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对学生日常消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在校表现等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困难生排序名单,并将相关材料和结果上报认定工作小组;
(三)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审核评议小组上报材料和结果后,综合确定本系推荐困难生排序名单,并将结果在系内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填写《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办公室。各系将《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和评审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四)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并进行复核,初步确定本校困难生名单,并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各系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五)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学生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报送至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的学生名单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返还各系存档。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各系要结合困难生认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及自强自立教育。对因爱面子而羞于申请的学生及为获得补助而虚报家庭经济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学生,要及时发现并进行教育,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突发变化,或已被认定的困难生有本办法第九条相关行为,系可参照认定的程序申请调整,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调整包括增添、撤销、提高档次和降低档次。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享受有关资助政策,未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能享受有关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年度,若发生开除学籍、休(转、退)学等学籍异动,从批准之日起中止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