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应时代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 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 9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名额由上级文件确定,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额由上级文件确定,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3、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上一学年学生操行评定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等级。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 1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年级(专业)学生数的5%确定;
二等奖学金600元/人,评奖名额按班年(专业)学生数的10%确定;
三等奖学金200元/人,评奖名额按年级(专业)学生数的15%确定。
第四条 奖学金兼得的说明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上一学年两学期操行评定成绩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三)学习勤奋,刻苦努力;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积极参加学校“四项制度”,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患有残疾或特殊疾病学生视情况确定);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
(七)积极参加学校、系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六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需要满足第五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课程补考前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处于班级(专业)前10%;
2、在上一学年操行评定中,两学期成绩处于班级(专业)前10%;
3、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要满足第五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课程补考前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处于班级(专业)前20%;
2、经过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发生。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需要满足第五条列出的基本条件,在上一学年课程补考前无不及格现象,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排名年级(专业)前10%,且两学期操行评定均为优,具备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2、学习成绩排名年级(专业)前20%,且两学期操行评定均为优,具备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3、学习成绩排名年级(专业)前30%,且两学期操行评定均为优,具备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七条 学生干部加分办法
校学生会干部、校级团干部在总平均分的基础上最多可加3分;系学生会、班委会干部,系、班团干部在总平均分基础上最多可以加2分。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不得享受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的;
(四)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出现铺张浪费现象的;
(五) 毕业班在校最后一学年不再参与奖学金评定。
(六)学校认为不能享受奖学金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评审的机构、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团委、教务处、监察室、校企合作办公室、招生就业处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各系副书记、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每个系1名)组成。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校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各系组建班级(专业)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2-3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学生班级民主评议工作;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及5-7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初评推荐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系党政联席会审议。
第十条 评选原则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班级(专业)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系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推荐名单、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严格执行两级公示制度,系公示5个工作日,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一)信息发布。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评选类型及各系分配名额。各系要做好奖学金的宣传工作,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二)学生申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上学年成绩单复印件(经系认定并加盖系行政印章);经班级(专业)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对学习和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后,由辅导员进行程序和资格审查,并报系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三)系审核。系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名额和评审程序,严格审核,经党政联席会会议确定本系推荐名单。系对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送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汇总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报送到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所有材料须加盖系行政印章。
(四)学校评审。
国家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召开会议,对推荐程序和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选举大会进行公开评选,评选结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结合学生日常情况,会议讨论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召开会议,对推荐程序和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将名单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
(五)确定人选。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将拟获奖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二条 奖学金兼有精神激励和物质鼓励的双重奖励形式。奖学金由学校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对于获奖学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进行公开表彰,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以适当形式进行精神激励。
第十三条 对于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国家级、市级奖学金的评选、表彰由上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校按照要求开展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和获奖学生的材料反馈至设奖或资助单位(个人)。
第十六条 被列入日常工作的一般性的各种学生活动奖、竞赛奖,由学生处、教务处和各系根据需要和可能做出临时性安排。学生处负责统筹、平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