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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14 09:37: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的规范管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承德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会议费培训费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承财行〔20153号)、《承德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承发办〔201429号)、《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64号)、《承德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处室、系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管理,是指为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对所安排的“三公”经费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审批制度,保证“三公”经费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准确性。“三公”经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包括使用当年财政拨款、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以及其他资金安排的预算资金。

第五条 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三公”经费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七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省部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八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九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三)住宿费标准按《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执行。

第十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出国人员提供仅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二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经学院领导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三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院外事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对因公临时出国团组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核定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的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下属企业等机构转嫁或摊派费用。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成员应当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外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出国(境)任务、出国(境)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十八条 出国培训费开支按外事部门批复并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提供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相关原始凭证。党政办负责向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相关审核材料;财务处提供准确的费用报销凭证。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严格执行计划和预算管理。学院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单位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市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总额。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公务用车购置、保险、维修、加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降低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成本。禁止对非学校公务用车路桥费进行报销。

第二十二条  因组织大型活动、集体外出调研考察等原因,确实需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出行的,必须经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社会租赁方式出行审批单(学院统一印制),由主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签批后,从政府租车平台中租车出行。学院租车应签订正式合同,取得正规发票,严禁用油票入账。

第二十三条  不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市区因业务需要由学院党政办优先安排学院工作和业务用车出行,学院无法派车外出时外出人员在党政办登记出行方式后自行解决,报销时应当提供由各处室、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公务出行审批单(由学院统一印制),经主管负责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出租车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政办、后勤处和财务处应当配合审计部门提供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相关的材料,如公务用车保有量、公务用车配置计划、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公务接待应本着“先审批、后接待、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接待部门收到公务接待公函后,应根据公函内容拟定接待方案,报党政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领导审批,重大任务和重要来宾需经学院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七条 公务接待按归口分工负责。涉外公务活动,以及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特邀专家等来学院出席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学院党政办公室牵头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并协调相关院领导出席;其余专项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

第二十八条 简化迎送陪同。不得到机场、码头、车站和高速路口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学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二十九条 严格用房标准。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住宿费应回本单位凭据报销。确实需要安排免费住宿的,要按规定程序审批。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里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三十条 严格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学院餐厅,特殊情况由主要院领导审批。工作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或自助餐参照标准:副省部级以上领导,早餐人均50元、正餐人均100元;厅级领导,早餐人均40元、正餐人均80元;处级以下领导早餐人均30元、正餐人均70元。以上标准不含酒水费,工作餐可适当安排地方酒水。可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对餐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严控用车标准。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三十二条 严格会务标准。接待会场不得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认真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列明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同人数等内容,接待清单经党政办负责人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四条  严格报销审核。公务接待中产生的费用应及时到财务报销,报销凭证包括接待费发票、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清单、招待费审批单单据等。 

第三十五条 依规支付资金。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采用银行卡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三公”经费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定期向市财政局等部门报送学院“三公”经费执行情况,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三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三公”经费预决算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