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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16 15:52: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教育部令第2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院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学院党政办公室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协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请领导小组批准;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院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应成立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如公开信息涉及其他部门,须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八条 学院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学院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教学评估等情况;

(五)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六)学院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还应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需要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刊、内广播等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适时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一般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学院层面的信息,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答复;申请公开有关单位内部的信息,由各单位受理和答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在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如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各部门不得以学院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申请人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章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十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学院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学院信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

(一)各部门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部门自行审查;

(二)重要信息由各部门初步审查后,须报经党政办公室复审;

(三)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经各部门初步审查、业务主管部门复审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学院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门审查。待定密的学院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的学院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院的单位年度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

第二十三条 学院每年 9 月底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 10 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院各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在信息公开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部门的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