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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9-16 14:52:00 作者: 浏览: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办公用房管理,合理配置办公用房资源,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率,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参照承德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应职院内全体教职员工的教学、办公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教室、实训室、会议室等。

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学院领导和工作人员办公场所);服务用房(教室、实训室、会议室、报告厅、接待室、信息网络用房、资料档案室、值班室、医务室、储藏室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水箱间、空调机房、通信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警(门)卫用房等。

第三条  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教师、辅导员等办公室人均使用面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即市级正职不超过42平方米、市级副职不超过30平方米、正局(处)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局(处)级不超过18平方米、局(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隔断办公室,不得私自配备家具、设备;办公用房室内外装修要符合简洁实用、庄重协调、色彩适宜、节能环保的要求;适度体现校园文化。

第五条  党政办负责统一调配全院(含中专部)的办公用房。需要申请办公用房的单位,需提交书面报告,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交由党政办公室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办公用房。

第六条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各处室、系、部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出现损坏时及时向后勤、网信等部门报修。要自觉爱护维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保持环境卫生,加强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

第二章  行政办公室

第七条  行政楼办公室主要为管理人员办公场所。配备使用坚持“五不”原则:不超标(按纪律要求不能超过人均使用面积);不单设(副处级及以下各级干部不设置独立办公室);不分割(一个处室一般不设置多个办公室多处办公);不扩大(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安排在行政楼办公);不浪费(根据处室人数和办公室面积安排满额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处级)要与本处室人员合署办公。处室人员较多、超过办公室使用面积的额定人数且无法满足正常办公需要时,可以提出申请增加办公面积(办公室)。

第九条  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均不得在两校区或同一校区内重复设置办公室(含兼职);在两个校区的行政办公楼设置共用办公室,主要用于两校区间(高职部教职工到中专部、中专部教职工到高职部)的临时办公。

(一)高职部设1间在408室,中专部设3间在303、309、311室和2间集体办公室;

(二)共用办公室由两校区办公室负责管理,实行预约制,使用人需在使用前向所在校区办公室登记预约,说明工作内容、使用时间和时长;

(三)共用办公室提供办公桌椅、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使用人使用后要及时清理,保持卫生整洁;不得留存个人物品。

第十条  离退休领导干部原则上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日起1个月内清退办公用房;不得以学习、阅文等名义变相为离退休领导干部提供办公用房。

第三章  院系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院、系、部专任教师办公室要根据人数和有关规定,节约高效分配使用;人数增减变化时原则上在本系部内调剂安排。

第十二条  教科研工作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由党政办实施。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党政正副职应该按照管理人员规格和要求配备办公室;有外聘人员的,可以按有关规定为外聘人员设置临时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系部办公室的维护、管理、安全等工作由各系部负责;人为损坏造成损失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十五条  大师工作室、名师工作室等特殊人才办公场所,参照上级规定和实际工作要求,另行安排。

第四章  会议室和报告厅

第十六条  会议室、报告厅的使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实行预约制管理。各部门使用前需向党政办公室预约、备案;使用部门负责桌牌摆放、文件发放、会议签到等会议服务工作,使用后要负责收拾清理,保持清洁,并做好断电、关窗等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报告厅的设备维护和日常管理由网信办负责,保证随时能够正常使用。

第五章  其他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  公共教学教室的日常使用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维修维护由后勤处负责;实训室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安全维护、卫生保持等由各系负责。

第十九条  其他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由使用部门负责,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借出或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全院办公用房由党政办负责管理,并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核定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对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专部办公用房由中专部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分配管理,并报学院党政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202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