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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群工作

《中共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监督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11-22 13:49:00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监督目的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爱护干部,弘扬正气,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要求,规范学院内部管理工作,促进学院的改革和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的职责和任务,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2010]3 号)、《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中共河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冀发[2014]18 号)和“三重一大”制度等,紧紧围绕人才培养中心任务,以纪律教育为先导,以制度约束为保证,以提高干部素质和管理水平为目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三条 监督方针

监督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方针。

第四条 监督原则

1.合法性原则。监督主体合法,监督活动符合法定程序和方式方法。

   2.平等的原则。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监督活动中政治地位一律平等。

3.公开的原则。除涉及某些秘密事项外,党内和政务活动都应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4.群众性原则。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进行监督。

5.实事求是原则。在监督过程中,反映和处理问题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

6.经常性原则。监督作为一种经常性活动,存在于组织管理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具体贯穿于决策、协调、执行等各个环节,及时发现公务中的不当行为、违法现象,并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条 监督体系

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四个部分。

第六条 监督对象

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学院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学院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重点是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各级党组织、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党内监督

第七条 党内监督的内容

党内监督是指以党章和党内其它规章制度、国家法规法律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作风、行为等进行约束的一种规范活动,是学院党组织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手段。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保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2.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情况。

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情况。

4.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的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

5.执行党内各项制度、法规和遵守党的纪律情况。

6.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7.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情况。

8.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重点是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

9.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10.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第八条 党内监督的措施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凡属学院组织机构设置,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全局性问题,干部任免和奖惩等,都要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2.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坚持正确用人导向,选好用好干部。

3.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会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会上班子成员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纪委履行好监督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凡涉及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纪委定期向党委作关于纪律监督工作的汇报。

5.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按时间、内容、要求,认真填写报告表,并及时报组织部门。

6.执行述职述责述廉述法制度。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每年分别向学院党委、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书面报告相关情况。

7.坚持党务公开。通过会议、会议纪要、文件、媒体等多种形式,逐级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情况等。

8.坚持廉政谈话制度。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责任范围内相关人员,定期谈话,及时指出问题、批评教育、促其警醒。

9. 实行“签字背书”。院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作为责任考核和问责的依据。

10.实行纪委约谈。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纪委有关负责同志采取约谈形式,听取相关党组织、纪检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提醒警示落实好责任,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章 行政监督

第九条 行政监督的内容

行政监督是指以行政法规和廉政行为规范为依据,对学院各级行政机构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实行的监督。

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决定、制度和政策的情况。

2.执行学院的行政规章制度、政策、决定的情况。

3.遵守行政纪律、廉政规定的情况。

4.其它必须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条 行政监督的措施

1.坚持会议制度。对学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经费预算方案等重大决策、重要问题,必须坚持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领导分工和职权范围,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实行会议通报制度。

2.坚持招标制度。严格执行河北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组织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工程项目承发包、物资设备采购、各种服务项目提供、废旧物资设备的处理、固定资产的转让、出租、拍卖等,凡适用于招标形式的,都要由学院有关部门组成招标小组,进行专项招标。

3.坚持审批制度。工程项目的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大型物资、设备的采购等重大问题,都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报党委审批。

4.坚持公开制度。招生及毕业生就业、人事调动、职称评定、经费使用、工资调整、评优评奖、奖金发放等,都要进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坚持论证、审计制度。工程项目、对内对外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等,要经过科学、严密的论证和审计,未经论证和审计,不能立项和对外付款。按照内部审计规定,学院财务部门对学院及附属单位的财务预算及执行、收支等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进行监督。有经费审批权的领导或一把手工作变动,要进行离任审计。

6.坚持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学院规定的原则、标准限额使用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由主管领导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

7. 坚持岗位轮换制度。会计、采购等经济管理岗位上的人员,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财务人员由财务处按照委派制的原则进行轮岗,采购人员由所在二级单位安排轮岗。

8. 坚持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深化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完善廉政风险评估防范机制、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机制、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风险管理责任和监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

第四章 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民主监督的内容

民主监督主要包括教代会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群众监督,是师生员工群众、民主党派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法律的情况。

2.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3.执行学院政策、规定及规章制度的情况。

4.廉洁从政、遵纪守法的情况。

5.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

第十二条 民主监督的措施

1.定期召开教代会和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监督作用。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建设、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规划、意见,监督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2.严格执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系院部级领导干部分别在系、院、二级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接受评议。或根据上级组织部门要求,组织一定范围的教职工代表对院领导进行民主评议。

3.纪委和组织部受理党内外对党员及领导干部的检举、申诉,定期组织对党员及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检查。

4.坚持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学生代表定期座谈会制度,听取他们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学院建设、发展、改革和关系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校领导要及时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

5.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运用校领导接待日、院长信箱和职能部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听取教职工群众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受理群众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检举、控告。

6.发挥院务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院务委员会依据工作规则对学院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和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五章 舆论监督

   第十三条 舆论监督的内容

舆论监督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弘扬正气,抨击时弊,促进管理,改进工作,教育师生,鼓舞士气的重要形式。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2.贯彻落实学院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3.贯彻落实学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4.单位和个人违纪违法行为。

5.学院和师生员工权益受到侵犯的行为。

第十四条 舆论监督的措施

舆论监督要坚持新闻宣传工作的党性原则,实事求是,维护新闻的真实性,遵循新闻规律,适时实地地进行。

1.利用校报、简报、广播站、橱窗、校园网等宣传工具,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公开报道。

2.利用读者来信内部处理的方法,将读者来信反馈到有关单位,督促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还可将读者来信和处理结果公开刊登。

3.有选择地直接刊登读者来信,选取典型,把握尺度,配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和形势需要进行报道。

4.通过适当的形式,向学院领导反映问题,向各单位及教职工通报情况。

5.以正面报道为主,正确处理正面宣传与舆论批评的关系。

第六章 监督的处理

第十五条 监督的处理

1.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按程序进行处理。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移送。

2.对举报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构不成严重违纪违法,不具备立案查处条件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

3.保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正当权利。必须保护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及提出批评、进行检举、控告的民主权利。严禁对批评者、检举者、控告者打击报复。对打击报复的行为,必须追究责任,并保护被监督者申诉和说明情况的民主权利。实施监督,必须采取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任何以监督名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必须受到追究并进行处理。对党内外群众在监督领导干部时所反映的问题,凡是急需答复或反映人要求答复的,有关党组织应责成主管单位和部门在核实或处理后给反映人以负责的答复。

第十六条 党内监督的处理

1.凡属重大决策、全局性问题、干部任免等,不经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个人专断,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2.在干部岗位交流工作中,凡不服从调动或调动后不按期报到的,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领导干部廉政考核成绩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廉成绩差、群众意见大并确有问题的领导干部要坚决撤换,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

4.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不按照会议程序、内容、要求召开,不解决实际问题的要重开。因事请假,不能到会的领导干部要提前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委托单位领导在会上代为宣读。会议结束后 2 日内将会议记录和有关材料送交纪委。

5.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生的严重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隐瞒、包庇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6.领导干部不接受监督或逃避监督,不如实或不进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或漏报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的处理

1.领导干部对分工负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不请示报告,不经集体讨论,擅自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2.应该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不按照程序、内容、要求招标,或与对方串通,泄露标底,使学院蒙受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对外投资、大型物资设备的采购等,不经科学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自作主张,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要追究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4.对应实行政务公开而未公开,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对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追究责任。

5.工程建设项目、对外投资等未经论证和审计,单位领导擅自决定对外付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6.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不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生活会报告,或超额原因说不清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民主监督的处理

1.院领导和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听取教代会、院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教职工群众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抓好提案的落实,努力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2.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对称职率低于 60%的,要认真分析原因,视情况建议党委给予诫勉和降职、免职处理。

3.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正确的要积极采纳,努力改进管理工作;不恰当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举报反映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舆论监督的处理

1.对公开报道的现象、事件和问题,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尽快拿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刊登。

2.对不宜公开报道处理结果的读者来信,有关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来信人和报道单位。

3.对公开报道的问题,如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有关单位领导应积极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4.被批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宣传单位及作者进行打击报复,如有此类现象发生,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纪委等相关部门处理。学院领导要积极支持宣传报道单位的舆论监督。

第七章 监督的实施

第二十条 监督工作规定的实施,按照工作职能分工,由以下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落实。

1.党内监督的实施,由纪委、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2.行政监督的实施,由纪委、党政办公室等负责组织落实。

3.民主监督的实施,由纪委、组织人事处、工会、党群工作处及二级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落实。

4.舆论监督的实施,由纪委、党群工作处、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一条 在各项监督措施和监督处理中,已作明确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本规定以外的情况,由纪委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二条 纪委负责对监督工作执行情况的协调、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纪委、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处、院工会等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