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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11-15 09:56:00 作者: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八部委制定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高职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每名学生都必须按时完成实习,实习成绩合格后方可毕业。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要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校外实习开始前,招生就业办公室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五条 学校应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六条 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各系部应与招生就业办公室共同对学生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如特殊情况下由其中一方进行考察的,考察方要全面负起责任。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七条 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有关部门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教务处(科)和各系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学工处(科)和各系部加强对学生的纪律、安全、爱岗敬业、文明礼貌教育。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教务处(科)、各系部与招生就业办共同负责回访、检查、质量评估等工作,协助解决实习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学生实习前,教务处(科)、招生就业办、系部要为每名学生发放《致校外实习学生家长一封信》、《学生实习手册》,使学生和家长熟知我校《校外实习管理办法》、《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和《学生校外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等各项规定。

第九条 学生实习前,系部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并交回存档。

第十条 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提供实习单位同意接收该学生岗位实习的公函及实习协议,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实习,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系部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岗位实习学生数一般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10%,在具体岗位实习学生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20%。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系部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三条 校外实习管理成立由书记、院长为组长、其余学院党委委员为副组长、各处室系部负责人及中职部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教务处(科)、学工处、系部、招生就业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第十四条 岗位实习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并重,系部是岗位实习教学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学生岗位实习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教师实行“三师制”:辅导员(班主任)为职业导师,校内指导教师为专业导师,校外指导教师为企业导师。

第十五条 各系均应在岗位实习工作开始前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岗位实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系主管领导、企业领导、辅导员(班主任)、校内指导教师、就业干事和企业指导教师等人员共同组成。岗位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岗位实习工作的领导、组织、安排、协调、检查、考核评价等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同一实习单位,实习学生超过3人以上的应成立实习小组,设实习组长一名,负责对实习学生进行考勤和定期汇报实习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实习组长(或本人)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汇报,由系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实习考勤表经企业指导老师签字后按月上报系实习领导小组。学生实习期间请假两天以内须经辅导员(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以上须经辅导员(班主任)报系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系部、教务处(科)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按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九条 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实习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各方基本信息;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实习考核方式;各方违约责任;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不得有以下情形:

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安排未满16周岁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实习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一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市教育局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自身原因,多次通知面试而拒不参加或多次面试未被录用,学校不再为其安排实习单位,由学生自谋实习单位;学生面试通过但拒绝上岗、并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再为其安排实习单位,由学生自谋实习单位。

第二十三条 实习学生在面试前,应通过与招聘人员交流,熟知招聘单位性质和规模、工作内容、时间、地点、环境、生活条件、工资福利待遇等,自行决定选择所应聘的实习单位,一旦选择应聘并被录用后,视为已经熟知并完全接受单位的用工条件,后期不得再有异议;在实习期间,如因用人单位的招聘宣讲与实际不符,而致使实习无法进行下去的,由招生就业办与用人单位协调解决;如协调解决不成,由就业人员统一安排新的实习单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实习期间,因参军、升学等特殊原因需调整实习单位或离岗离职的,应提前七日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在征得实习单位、学院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系部批准、并提供法定监护人(或家长)书面同意材料、办妥离岗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换或离岗离职,无特殊原因或实习单位、学校以及监护人中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者,不得擅自离岗或离职,或煽动其他同学离岗或离职。对于煽动或擅自离岗离职的学生,由系部给予处分,并由系部报学工处(科)备案;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发生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习单位,上岗前已经为学生做了大量的专业化或专利保密性质的培训,或已经为学生提供了一定的奖助学金和服装赞助等,学生上岗后没有按约定完成用工期即擅自离岗离职或调换实习单位者,由系部给予处分,并由系部报学工处(科)备案,其它涉及的赔偿事宜由用人单位按其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不适合工作岗位等非主观因素而被实习单位辞退的,学校可继续为其推荐新实习单位,直至完成学校规定的实习计划;如因自身主观原因,比如:消极怠工、故意出错、经常旷工、迟到早退、经常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或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等,并给学校及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时间、强度等因素,给予适当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二十八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三十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设施设备,完成实习任务,撰写日志,并提交实习报告。

第三十一条 系部、教务处(科)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二条 系部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系部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实习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安排学生统一住宿。系部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系部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安排学生跨省实习,招生就业办公室事先报市教育局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赴国(境)外实习的,应事先经市教育局同意,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四章 各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科)职责

指导制订、汇总各系岗位实习材料(实习的方案、报告、考核结果、日志、检查记录、总结等); 单独或会同系部抽查岗位实习实施情况和实习效果;负责对各系岗位实习教学检查评估,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安排实习经费预算。

第三十六条 系部(中职部)职责

组织制定系部岗位实习实施细则,并负责本系各专业岗位实习教学的领导、组织与管理工作;会同招生就业办公室共同对学生岗位实习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组织各专业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目标制定岗位实习课程标准、考核标准、实习计划及实习指导书等教学文件,并在实习前一周发给学生;在学生岗位实习前,召开实习动员大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习相关的教学文件,宣布实习纪律,使学生明确实习目的、内容、要求等。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岗位作业;检查各专业岗位实习过程管理情况和岗位实习质量,总结、交流实习教学经验;整理存档实习资料并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处理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事务。涉及人身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汇报招生就业办公室、学工处(科)、保卫处及其主管校领导并积极协助学院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职责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生实习等方面的制度规定,严格按程序和政策法规开展工作;广泛开发用人单位,并与系部共同进行实地考察;遴选优质用人单位安排学生进行岗位实习;联络用人单位,联合系部组织各种类型校园招聘会,按工作程序组织面试,依据优生优推原则公平公正推荐学生岗位实习;负责对跨系部、跨专业的实习单位进行协调;与教务处(科)、系部共同定期回访检查,确保学生校外实习工作安全、有序;与实习单位沟通联络,协助系部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落实学校对实习单位的要求;负责岗位实习协议的签署及存档;为即将离校实习的学生办理实习责任保险,并为在实习期间出险的学生积极做好后期理赔及其它服务工作;负责实习学生的备案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指导教师职责

做好岗位实习前准备工作:了解实习现场情况、学生情况,实习总体安排;指导学生认真填写《岗位实习手册》,在实习单位配合下,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岗位实习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对本次实习质量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价,对今后的岗位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至少每周一次与学生进行联系,掌握所指导学生在企业实习状况等信息资料,并做好与学生联系指导记录。

第三十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职责

辅导员(班主任)是学生岗位实习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每周至少要与岗位实习学生联系1 次以上,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使其严格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联系记录;定期到实习单位看望学生,了解学生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对集中实习学生要建立学生组织,指导学生临时党、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企业指导教师职责

企业指导教师具体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生命财产安全教育与管理、任务分工和实习指导;落实学校和企业合作制订的实习计划,具体落实岗位实习任务,做好业务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等工作;学生无故不到实习单位,企业指导教师应尽快与学校辅导员(班主任)和校内指导教师联系,查清情况,酌情做出相应处理,原则上12小时内应查清情况,若24小时情况不明应向系领导汇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工处(科)职责

学工处(科)负责学生岗位实习期间的纪律处分备案,加强纪律考核和奖罚力度,按着系部、教务处给出的实习鉴定成绩,审定学生操行等级和毕业资格。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四十二条 系部、教务处(科)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学生实习考核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 学生需认真做好实习现场工作记录,写好实习日志,撰写实习报告。无故不按时提交实习报告或其它规定的实习材料者,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岗位实习成绩由校企共同考核,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考核成绩分两部分: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进行业务考核,占总成绩的70%;学院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工作报告进行评价,占总成绩的30%。考核成绩使用等级制,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五个等级,学生考核合格者获得学分,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四十五条 学生岗位实习在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岗位进行的,企业指导教师要分别对其进行考核,填写岗位实习考核表,并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各岗成绩平均值为考核成绩。学生每更换一个部门或岗位,应填写一张考核表。凡岗位实习不足规定时间50%者,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第四十六条 实习结束,学生要将填写完整并有用人单位实习成绩鉴定、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岗位实习手册》交回系部存档备查并由系部将统计汇总表报与教务处(科)。《岗位实习手册》作为评价学生实习成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习成绩合格及以上者,由系部与教务处(科)出具手续,学生方可到学工处(科)领取毕业证等证件;学生无《岗位实习手册》、或实习成绩考核不合格、或实习手册上无鉴定成绩、无单位负责人签字、无单位盖章,教务处(科)、系部和学工处(科)不得允许学生领取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四十七条 系部、教务处(科)、学工处(科)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工处(科)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对受处理学生,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系部、教务处(科)、招生就业办公室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实习三方协议;实习方案;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学生实习日志;学生实习检查记录;学生实习总结;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六章 安全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实习单位需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五十二条 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实习单位需根据法律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用可按照规定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生或监护人需及时联系学校进行报险。如果由于报险不及时而不能索赔,责任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实习情况作为省、市主管部门对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学生实习情况纳入学校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系部、教务处(科)、招生就业办公室,依法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学校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