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是贯彻落实国家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精准扶贫两大战略部署,由天津市、河北省、承德市共同投资建设的一所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在创建于1958年的承德技师学院(承德工业学校、承德高级技工学校)基础上组建,2018年5月经教育部和河北省政府批准成立,为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协作校区。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职业教育类型定位,秉承“厚德励能、成才报国”校训和“精道艺、重知行”育人理念,坚持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和地方产业发展为己任,以面向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以契合绿色产业发展为特色,在“专业立校、科研强校、合作兴校、一体办校”的过程中,着力形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独特优势,致力于建成河北先进、全国知名、世界水平的现代化、高质量、特色鲜明的职业院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依法办学、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简称“承德应职院”。学院英文名称:ChengDe College of Applied Technology,缩写为CDCT。
第三条 学院注册地址: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学院设两个校区:南校区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北校区位于承德市双桥区。
学院网址:http://www.cdct.edu.cn
第四条 学院由承德市政府举办,河北省和承德市共同管理,以承德市管理为主,受承德市委、市政府领导。
第五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监督;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努力塑造有理想信念、有家国情怀、有知识技能、有创新精神、有责任担当、有健康身心的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二章 学院功能
第八条 学院依法开展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成人继续教育、职业培训、中外合作教育,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积极推动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根据教育结构布局需要,学院继续保留适度规模的中等职业教育。
第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探索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紧密衔接、贯通培养的职业教育模式,为现代职教体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第十条 学院创新科研机制,保证科研经费投入,壮大科研人才队伍,搭建各种科研平台,营造浓厚科研氛围,开展科技研发工作,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企业技术进步、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十一条 学院创新社会服务体制机制,充分整合校内外资源,积极开展各类技术服务、社会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孵化等工作,提高学院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学院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与创新功能,积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科学家精神,深入挖掘、传承、创新地方特色文化,持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文化理念,实现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有机融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根据国家、京津冀地区、承德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确定专业设置,紧跟人才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培养方案,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适用性。
第十五条 学院吸引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大力加强中外人文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全面领导学院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和深化改革,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加强理论武装,提高党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审定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和监督,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切实加强对综合管理部门、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学院纪委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纪委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承凝练学院精神,突出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强化学院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引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严格防范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
(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讨论决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在教师录用引进上把好政治关,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健全激励关爱机制,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学院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大会(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院党委会履行。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按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任免和产生。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协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依据议事规则集体决定党内重要事务和有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议题。
第十九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向学院党委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落实人才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重要人才政策。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抓好德育工作的贯彻落实和督导检查,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工作和附属单位管理。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教育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依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工作部署,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体系。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或者高级技术职务教师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职权,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及国内外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专业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术研究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群)与其他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开展协同创新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成果、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教师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大师工作室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六)评定学院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的学术水平;
(七)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相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在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决策时提供学术方面的咨询意见;
(九)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或院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行使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学院工会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活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代表由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院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生会依法依规履行,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组织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