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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中层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29 09:10:00 作者: 浏览:

 

为提升学院治理水平,提高中层干部的工作效率,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干部工作状态,加强过程性管理,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确保学院政策、制度、规划得到切实贯彻和有效执行,参照《河北省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依据《河北省高等学校中层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市委年度考核办法和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充分调动中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奉献、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二条 考评原则

1.坚持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原则。

2.坚持质性评价和量化评价相结合原则。

3.坚持诊断功能与改进功能相结合原则。

4.坚持过程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相结合原则。

5.坚持考用结合、奖惩分明原则。

第三条 考评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处级、科级中层干部。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四条 对中层干部的考评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两部分,其中中层正职定量考核60分,定性评价40分;中层副职定量考核50分,定性评价50分。

第五条 定量考核

1.系部年度定量考评分值÷0.7×0.6=系部主要负责同志定量考核得分。

系部年度定量考评分值÷0.7×0.5=系部副职定量考核得分。

2.行政教辅部门年度定量考评分值÷0.6×0.6=行政教辅主要负责同志定量考核得分。

行政教辅部门年度定量考评分值÷0.6×0.5=行政教辅副职定量考核得分。

第六条 定性评价

1.重点测评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政治能力、专业素养、组织领导能力;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职尽责、工作成效;落实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准则、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秉公用权、坚决反对“四风”等情况。

2.系部主要负责同志定性评价40分: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5分,学院中层干部评价10分,本系部教工代表评价10分,本系部学生代表评价5分。

3.系部中层副职干部定性评价50分: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5分,学院中层干部评价15分,本系部教工代表评价15分,学生代表评价5分。

4.行政教辅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定性评价40分: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评价15分,学院中层干部评价15分,教工代表评价10分。

5.行政教辅部门中层副职干部定性评价占50分:其中院领导班子成员评价20分,中层干部评价20分,教工代表评价10分。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领导为组长的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组织人事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具体负责中层干部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评价实施、改进指导、结果运用。

第八条 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派出考核组深入各系部,通过总结述职、本系部师生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调研、与服务对象征求意见等形式对系部中层干部表现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组汇总系部中层干部定性评价数据。

第九条 组织人事处组织全院年度考核测评大会,中层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大会述职。与会院领导、中层干部对所有中层干部测评;教工代表对行政教辅部门的中层干部测评。组织人事处汇总大会测评数据。

第十条 次年3月底前组织人事处汇总定量和定性考评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拟定年度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中层干部实施分类考核。分教学系部和行政教辅部门两类考核,同类之间横向比较、类内竞优。考核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考核综合量化排名前25%的中层干部一般评为优秀等次;考核综合量化排名较好,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中层干部一般评为合格等次;考核综合量化排名后3%且综合量化得分低于80分的中层干部评为基本合格等次;考核综合量化在同级别内连续三年后3%且综合量化得分低于80分,综合表现达不到岗位职责要求,或者在某个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中层干部评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层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经综合分析应给予容错的,要客观评价,合理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本年度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中层干部,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年度考核等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严厉治庸治懒。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优秀的中层干部,经院党委研究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中层干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中层干部对其进行提醒,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对其进行诫勉,限期改进。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原则上两年(不含当年)内不得重用。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不准搞形式、走过场;不准隐瞒、歪曲事实;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评工作秘密;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不得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人员。

第十八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中层干部。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开展考核、考核工作失真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考核工作中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等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学院纪委对考核实施监督,负责查处考核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对违反考核纪律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考评结果上报党委会前要会同纪委充分核实部门及中层干部是否存有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实行中高职分别考核。中专部(承德工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由组织人事处考核。中专部内设机构中层干部考核由中专部党委组织,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学院中层部门和中层干部考核办法 (试行)》(办通字202133号,2021年9月23日)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