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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29 09:42:00 作者: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全体教师,包括在编教职工和外聘兼职、兼课教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在我院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

二、出现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列入师德失范负面清单:

(一)思想政治方面

1.在课堂教学、讲座论坛等思想文化活动、公共场合及网络上发布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歪曲历史、抹黑英雄人物、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害学生和学院合法权益。

3.违反保密制度,泄露国家机密。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携带传播非法出版物,传播低级庸俗文化,宣传、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5.以非法或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组织或参与非法上访、非法集会、非法游行、聚众闹事等行为。

(二)教育教学方面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7.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8.未经学院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9.备课不认真,教学内容陈旧及照本宣科被学生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1.伪造学历、学位、资历和成果等。

1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1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14.成果发表时署名不当或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15.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和妨碍他人科学研究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

16.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或学术造假。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8.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19.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法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20.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行政管理、疫情防控或教育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

21.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上述活动。

2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23.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学生干部、就业、学生奖助学金评定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4.索要或收受学生或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25.利用对学生的影响,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家长推销推介商品或服务活动牟利。

26.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7.违反学院规定,未经学院批准的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8.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29.其他有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六)其他方面

30.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组织领导

(一)责任主体

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各单位齐抓共管协调配合、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师德师风建设第一责任人,系部党政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专门机构

学院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其他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与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组织人事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

四、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处分

(一)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对于在编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

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对于外聘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重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1.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

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聘用合同)。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处理处分程序与要求

1.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各系部、各处室承担本部门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每学期对本部门教师师德失范问题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将问题线索转交组织人事处。

2.举报、投诉。各系部、处室接到举报、投诉师德失范线索后,应将问题线索转交组织人事处;各系部、处室或个人也可直接向组织人事处实名举报、投诉师德失范问题。

3.调查核实。组织人事处接到或发现师德失范问题线索后,会同党群工作处(工会、统战部)、纪检监察办、教务处、督考办、学工处(团委、武装部)、科研中心、学术委员会等有关责任部门组成调查组,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调查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涉及学术范围的,需征求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

4.处理决定。组织人事处向学院师德师风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并提交学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5.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对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6.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理材料存入教师个人人事档案。

7.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组织人事处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应证据,组织人事处按程序进行复核与答复。对复核答复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时限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8.处理决定期满后,根据当事人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9.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0.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师德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期限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七、责任追究

(一)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各系部、各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的;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的;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的;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的;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向学院做出检讨,由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三)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系部、部门需向学院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八、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