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学院管理水平和效能提高,推进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提升督查督办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主要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重点任务进行,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督促、协调、反馈等方式,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发现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由学院督导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各单位有义务接受督办,并按要求及时回复承办结果。
第四条 督查督办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院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要文件、重要制度和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专题工作会议定的重要事项和月例会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四)涉及学院发展、安全和稳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五)经学院领导批示交办的需要进行专项督办的工作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查督办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督查、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院年度重点工作和月例会部署的重点工作,原则上年度重点工作每半年督查一次,月重点工作每月督查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院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工作,以及会议决议和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工作,视任务情况进行专项工作督查。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视情况可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督查小组,联合开展督查工作。
第六条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为立项、通知、催办、办结、反馈、归档。
(一)立项:对于确需督查事项,由督导考核办公室填写《督查督办通知单》后报院领导审批,完成督查督办立项。
(二)通知:督导考核办公室负责向承办单位送达《督查督办通知单》,并及时报承接单位业务主管院领导。对一些阶段性工作或急办事项,督导考核办公室可以电话通知或口头督办,不再另发通知。
(三)催办:督导考核办公室对重大督办事项要全程跟进督办,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对超过办结时限的事项进行催办。
(四)办结:承办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填写《督查督办办理情况反馈单》交督导考核办公室,督导考核办公室将采取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重新办理,视情况采取二次督办。
(五)反馈:督查督办结束后,督导考核办公室及时向有关院领导报告结果,也可通过《督查简报》或会议等形式进行通报。
(六)归档:督查事项办结,督导考核办公室负责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
第七条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要求为:
(一)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主责,相关单位协同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督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负责。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督查督办,坚持与时俱进,创新督查督办方法,着力确保学院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落地落实,做到突出重点、服务全局。
(三)注重实效,确保质量。坚持实事求是,把保证实效和质量作为督办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承办单位报告办理结果要客观全面,讲实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确保督办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八条 本办法由督导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