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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省级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4-07-11 14:37:00 作者: 浏览:

 

第一条 评选表彰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完成省级先进的评定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我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和在校的学生班集体。

第三条 评选名额

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分配给我院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名额等额或差额进行评选。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作风正派,举止文明,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勇于探索,乐于奉献,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尤其在大学生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综合素质较高,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前10%;

3.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获学院二等以上奖学金;

4.本学年获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具有健康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6.对思想品德和行为表现一贯较好,且有突出事迹和表现,如有见义勇为实际行动或参加省级以上各类活动成绩优异并在当地有较大反响者,由系部申报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可破格推荐参加省级三好学生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

1.具备省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2.学年内曾获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3.积极参与学校各项集体活动,配合学校和老师主动开展管理工作;

4.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5.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切实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三)先进班集体

1.注重班级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班委会、团支部的核心作用,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健康向上的班级氛围;

2.班级学生模范执行学校和班级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文明素养;

3.班级在校内外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集体示范作用;

4.曾获校级先进班集体、优良学风班、文明班级称号,班级至少有三分之一宿舍获得过文明宿舍称号。

5.在校期间,全体学生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下达指标。根据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的评审指标,学工处按照各系在校学生总数,将评审指标等比全额或差额进行分配并下发评选通知。

(二)班级推荐。各班推荐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要认真听取任课老师的意见,并经过班级充分酝酿讨论,由其所在班全体同学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产生。被评选出的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至少要有本班80%以上的赞同票方可生效。先进班集体的提名也应由学生代表参加,并广泛听取任课老师的意见,按照评选条件进行综合考评,以此推动班集体建设。征求意见材料要形成书面材料系部保存。

(三)系部评选。各系组织召开评选会,由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候选人或侯选集体,将候选名单在系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工处审核。

(四)院级复审。学工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系部推荐候选人所获个人荣誉进行加分,加分成绩通知参评人,确认加分无异议后召开评审会。

)召开评审会。学工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邀请校外专家或校内老师担任评委,听取候选人和候选集体述职,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值。候选个人最终成绩由评审大会评委打分成绩(60%)和个人荣誉得分(40%)(个人荣誉得分细则附后)确定,先进班集体成绩由评委现场打分确定。

)学院公示。学工处将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公示材料存入学院永久性档案。

)材料上报。将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河北省教育厅主管部门。

第六条 学院大力宣传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的先进事迹,利用学院网站和系部网站等大众媒体,抖音、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进行宣传报导。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各系部要高度重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到条件公开、推荐指标公开、评审程序公开和评审结果公开。

第八条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逾期或因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取消评选资格的不得补报;违反学院纪律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参评学生要实事求是填写申报材料,对于违反纪律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参评人的资格,并按照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 获省级先进个人和集体名单确定上报后,获奖个人和获奖集体中的学生三个月内受到法律处罚和纪律处分,追回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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