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开展,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与管理,保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学院资金、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实施的采购行为,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货物、工程及服务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础建设、修理修缮、物业服务和办公用品及列入固定资产的实物和软件等。
采购以购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主动接受全校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学院采购市场。
第五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采购活动,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涉及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需紧急采购的;
(四)其它特定、特殊情况。
第七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八条 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主管财务和后勤院领导为副组长,其他院领导为成员的采购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学院采购工作;
(二)审议学院采购规章制度;
(三)审议关系学院发展、师生切身利益等重大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
(四)及时研究、协调、处理采购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对达到学院公开招标标准而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进行审批。
第九条 学院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采购办),办公室设在后勤处(保卫处),由后勤处(保卫处)、财务处、项目采购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后勤处(保卫处)处长兼任,负责项目采购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采购法律法规、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资产采购及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定学院资产采购及管理规章制度,报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及相关会议审议;
(三)组织审核采购文件,审定评审细则;
(四)组织协调采购项目的报批、招标、验收及结算等工作,督导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项目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五)审核、发布采购公告、成交公告;
(六)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及考核;
(七)完成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项目的采购由项目采购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小组全程参与采购活动,组长由采购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采购领导小组指定,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预算,并向学院提交申请报告,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二)负责市场调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不少于3个,调查对象应该具有代表性。
(三)按程序拟定项目底价。
(四)负责招标文件的编制,配合采购办组织招标活动。
(五)受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答疑等工作;
(六)负责采购项目合同的起草、商定、确认、签订和备案工作;
(七)负责中标项目的质量监督、履约、验收、结算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合同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及对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负责对采购部门、单位及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采购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学院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服务项目限额标准达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4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限额标准达到60万元(含)以上。以上限额标准以《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22年版)》为准,后续标准依据国家最新标准规定为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监管范围。
第十五条 学院自行采购是指政府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学院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机购进行采购。采购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情况特殊的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论证后报党委会审批。
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比选的方式采购,参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比选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校内零星采购方式,参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内零星采购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学院自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比选、校内零星采购。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是指学院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项目采购小组根据项目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该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开标。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学院可出1人(原则上为项目负责人或学院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其余人员由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不少于300人)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殊需要,经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同意,评标专家可由学院委派或从学院自建的专家库里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应于开标前1小时且在项目采购小组1人纪检办1人现场监督下进行,按顺序电话通知,满额为止。专家到场前工作人员不准离开现场,并关闭手机上交,评标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并留存。
评标结束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由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
第十八条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事先不能准确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九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后,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学院采购政府购买的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条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一条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上级教育或人社部门组织举办的相关赛事用货物或服务必须与赛事要求一致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比选是指采购人邀请多个潜在供应商或承包人就拟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提供报价和方案,按照事先公布的规则进行比较并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采购方式。具体实施参照《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比选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零星采购:办公用品、实习耗材、日常用品、电脑耗材、广告制作、米面粮油等六类单价较低、用量单一且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物品,不需要集中采购,采用批量集中、协议供货、网上商城或现货市场采购。采购办负责校内零星采购,各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自行购买,需提前向采购办申请,经采购办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二十五条 遇到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突发应急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的采购项目,报学院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批立项
(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采购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4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在6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由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办组织申报工作,采购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参数。
(二)预算内单项或批量在5千元以下的采购,填写《采购申请单》,经业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购买;预算内单项或批量5千-5万元的采购,填写《采购申请单》,经业务主管院领导和财务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购买;预算内单项或批量5万-10万元、预算外2万-5万元的采购,需填写《采购立项审批表》,(附《采购申请书》,在采购申请中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预算方案),经业务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预算内10万元以上、预算外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填写《采购申请表》,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由项目小组组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后,提交党委会审批。
(三)采购单位根据学院审批意见履行采购小组职责。
第二十七条 项目进入招标程序后,由招标代理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实施。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封闭式框架协议选定8家,形成学院招标代理机构库,服务期限为两年。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由采购办和项目采购小组随机抽取;工程类项目采购应聘请审计造价公司,全程参与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审计、结算等,通过比选的方式确定8家审计造价公司为学院提供服务,服务期限为两年。审计部门牵头进行结算审计,同一项目的预(概)算和决算审计不得由同一家公司实施,学院纪检部门应派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审计造价公司的抽取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按照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不得订立与招标文件内容不相符的合同。合同文本由采购单位负责起草,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出具《项目变更报告》,明确变更理由、内容及金额,并报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变更价款不得超过总价款的10%,如变更内容超过10%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的实施。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项目采购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按合同约定的内容督促检查中标单位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并保存好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项目结束后交采购办。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项目采购小组牵头,实行组长负责制,小组原则上由不低于5人以上单数组成。项目负责人为组长,采购办主任、聘请校内外的专家或相关专业教师、项目组成员、二级资产管理员及校资产管理员为成员。
验收组职责:负责审查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审查各种技术资料;审查预验收情况报告;对项目主要设备和公用设施进行复检和技术鉴定;负责对项目做出评价,对缺陷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设备货物类验收
1.外观检查。设备外观、包装情况、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应与投标文件一致。
2.数量验收。以供货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检查主机、附件的规格、型号、配置及数量,并逐件清查核对。
3.质量验收。质量验收采取全面验收测试,不得抽检和漏检,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仪器使用说明书、操作手册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安装、试机。
4.建账归档。新设备最终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由使用部门二级管理员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同时确认设备台套数并互相签字登记建账。
(二)工程类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项目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可邀请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校内外行业专家1—2人参加。
1.由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
2.审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3.建账归档,新工程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由使用部门二级资产管理员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同时确认场地使用交接手续并互相签字登记建账。
(三)服务类项目按照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确保服务过程保质保量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结算。项目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付款,5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按审计决算金额付款。
第三十二条 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办负责采购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采购资料包括采购小组名单、立项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采购合同、验收资料、结算审计资料、监理报告、工程图纸等。采购项目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三条 学院采购工作须接受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和群众的监督。学院纪委对采购全过程进行检查抽查,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监督,每年抽取不少于全年项目的10%进行重点监督,不断完善学院内控管理机制,加强采购资金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采购人员须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对违法违规或工作失误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处(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