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应时代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第三条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
第二章 标准与比例
第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院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 12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系部班级学生数的3%确定;
二等奖学金8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班级学生数的6%确定;
三等奖学金500元/人/年,评奖名额按班级学生数的12%确定。
学工处(团委)根据各系在籍人数,按照以上名额比例,确定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评奖名额。各系根据班级人数,参照以上比例,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明确班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名额。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加评选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院学生一日常规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过纪律处分;
(四)学习勤奋,刻苦努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班级前列;
(五)品行端正、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操行评定和德育评价成绩优秀;
(六)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患有残疾或特殊疾病学生视情况确定);
(七)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各类活动。
(八)及时缴纳学费、书费、住宿费。
(九)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5%,且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前15%,可以参评一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10%,且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排名20%,可以参评二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25%,且两学期综合素质排名前30%,可以参评三等奖学金;学习成绩是指按学分,加权后的学年平均成绩。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符合条件的,以学习成绩排名为主。
第六条 被评为院级、系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班团干部,获得过文明宿舍、文明学生、学习标兵等荣誉称号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不得享受奖学金
(一)学期成绩有一科及以上不及格现象;
(二)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或公益活动的;
(四)学院认为不能享受奖学金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八条 评审机构
1.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工处(团委)处长、分管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团委),负责学院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各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系部书记、主任为组长、学管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为成员组成,负责奖学金的评选推荐工作。
3.班级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由辅导员、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成员组成,负责本班校内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九条 评选程序
1.信息发布。学工处(团委)每学年初下发通知,明确系部校内奖学金发放的相关要求,各系根据分配名额明确班级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名额,做好奖学金发放的宣传工作,保证信息公开、透明。
2.班级评选。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上学年成绩单、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及其它相关证明,班级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资格审核、民主评议,将评选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将评选结果、评审报告、公示材料(照片形式)报系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
3.系评选。系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名额和评审程序,严格审核,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党政联席会通过,无异议将《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奖学金审批表》报学工处(团委)复审,系部留存。同时将系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名额分配、评审过程、公示情况等)、评审小组成员名单、优秀奖学金名单汇总表签字并加盖系行政印章交于学工处(团委)。
4.学院审定。各系上报的奖学金评审结果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确定拟获奖人员名单后由学生处双扶中心负责汇总,由学院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5.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奖;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金和证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条 对于获奖学生,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将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4年1月修订《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承德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docx